20171222-兴业研究-银监会规范银信类业务通知简评_堵住银信通道的_口子__6页_698kb
报告摘要
2017年12月22日 金融监管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
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银信类业务和银信通道业务,堵住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强化对金融风险的防控。
主要观点
1. 扩大银信类业务定义
- 定义范围扩大:将银信类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 涵盖表内外资金:与以往仅限于理财资金的委托不同,此次《通知》将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体现了监管对资金来源和业务实质的更严格审查。
2. 明确委托人与通道方的权责界定
- 控制权归属:在银信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资金或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由委托人决定。
- 风险责任归属: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强调“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
- 监管逻辑更清晰:相较于“三三四”检查中提出的“谁出资谁负责”,《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防止将责任转嫁给通道机构。
3. 堵住通过银信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
- 禁止违规投向:明确禁止通过银信通道将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 不得规避监管指标: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
- 防止虚假出表:禁止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防止金融机构通过通道业务规避资本监管。
关键信息
业务定义
| 业务类型 | 定义说明 |
|---|---|
| 银信类业务 | 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
| 银信通道业务 | 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
监管原则
- 谁出资谁负责: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
- 不得转交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 穿透监管:根据穿透原则,银行资金通过信托通道也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如不得投向房地产、产能过剩等行业。
风险防控重点
- 禁止违规投向:如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等。
- 监管指标合规:不得通过信托通道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指标。
- 防止虚假出表:确保表内资产不通过信托通道进行虚假出表,维护财务报表真实性。
总结
《通知》通过扩大银信类业务定义、明确权责划分、堵住监管漏洞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了对银信通道业务的监管。此举旨在遏制金融机构利用信托通道进行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金融体系更加稳健、透明。同时,也强调了“穿透监管”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对通过信托通道进行的投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确保金融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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