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经验及教训_47页-1mb
报告摘要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 经验及教训
核心内容
本报告由哈佛大学法学与国际发展协会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中国环境法项目组共同编写,旨在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经验与教训。报告回顾了美国过去40年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关键案例,重点分析了其法律框架、主体资格认定、环境影响评估及损害赔偿机制等内容。
主要观点
- 环境公益诉讼是社会组织推动环境法律法规执行的重要手段。
- 中国于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首次赋予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严格,需证明“事实上的损害”和“因果关系”,且法院需具备“可救济性”。
- 环境影响评估(EIA)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环节,被广泛应用于美国环境法律实践。
- 损害赔偿机制中,修复性赔偿、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区分是关键。
- 和解机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广泛应用,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 通过诉讼,环保组织能够推动环境政策的完善,如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修复及公众参与等。
关键信息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案例
-
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
- 原告需证明“事实上的损害”和“因果关系”,法院要求具体个人受害,但部分法官提出异议,认为环保组织可基于其使命获得资格。
- 该案例确立了“事实上的损害”作为主体资格的核心标准之一。
-
鲁坚诉野生动物保护者案
- 原告需证明“实际或即将发生”的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和“可救济性”。
-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认为其未能证明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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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之友诉兰得洛案
- 法院认可环保组织可基于其成员的使用权受损提起诉讼,放宽了对“损害”的认定标准。
二、终止在建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的诉讼
- 哈德逊风景保护协会诉联邦电力委员会案
- 哈德逊风景保护协会通过诉讼迫使联邦电力委员会重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 法院强调联邦机构需全面考虑环境因素,包括视觉影响和生态价值。
三、确立《国家环境政策法》地位的诉讼
- 卡尔弗特悬崖协调委员会诉美国原子能委员会案
- 该案确立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的程序性要求,即联邦机构需提供详尽的环境影响报告。
- 法院要求原子能委员会重新考虑其审批流程,以符合NEPA的法律要求。
四、复杂诉讼:三里岛集体诉讼案
- 三里岛核泄漏事件引发大规模集体诉讼,最终通过和解达成解决。
- 和解中设立的“三里岛公共健康基金”用于支持辐射监测和健康研究。
- 法院对修复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进行了区分,同时驳回惩罚性赔偿请求。
五、赔偿金的量化评估
- 旭日第二学区诉德士古公司案
- 法院支持恢复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但驳回惩罚性赔偿。
- 损害赔偿的上限问题引发争议,法院认为需考虑环境修复成本。
六、贯彻《清洁水法》的诉讼
- 美国保育法基金会诉波士顿给排水委员会案
- 保育法基金会通过和解迫使波士顿给排水委员会改善监测和排污系统。
- 和解内容包括支付罚款、提升水质监测、实施补充环境项目(SEP)。
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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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清晰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 中国可借鉴美国对“事实上的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要求,同时可以考虑允许环保组织基于其使命和相关利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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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确保其在决策过程中的全面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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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众参与与法律执行
- 法院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评估和监督,以提升环境法律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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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定赔偿金额
- 损害赔偿需结合环境修复成本和实际损害情况,避免设定过低或过高的赔偿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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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和解机制
- 和解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手段,有助于推动环境修复和补偿,并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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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保组织的法律能力
- 需提升环保组织的法律意识与能力,使其能够有效提起和执行环境公益诉讼。
-
建立有效的诉后监督机制
- 为确保环境修复资金的有效使用,需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损害持续。
关键案例概述
| 案例名称 | 涉及领域 | 法律依据 | 关键结果 | 主要启示 |
|---|---|---|---|---|
| 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 | 环境保护 | 行政程序法 | 法院裁定环保组织需证明实际损害 | 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
| 鲁坚诉野生动物保护者案 | 环境保护 | 宪法 |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 “事实上的损害”标准 |
| 地球之友诉兰得洛案 | 环境保护 | 清洁水法 | 法院支持原告 | 拓宽“损害”认定 |
| 哈德逊风景保护协会诉联邦电力委员会案 | 环境保护 | 联邦电力法 | 项目被暂缓 | 环境影响评估 |
| 卡尔弗特悬崖协调委员会诉美国原子能委员会案 | 环境保护 | 国家环境政策法 | 项目被重新评估 | NEPA的程序性要求 |
| 三里岛集体诉讼案 | 核事故与环境影响 | 毒物侵权原则 | 和解达成 | 损害赔偿与和解机制 |
| 旭日第二学区诉德士古公司案 | 地下水污染 |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 赔偿金与修复要求 | 修复性赔偿与和解 |
| 美国保育法基金会诉波士顿给排水委员会案 | 水污染 | 清洁水法 | 和解达成 | 公众参与与和解机制 |
附录:相关法律与机构
法律法规
| 英文缩写 | 中文名称 | 说明 |
|---|---|---|
| APA | 行政程序法 | 管辖联邦行政机构活动程序 |
| CWA | 清洁水法 | 禁止未经许可的污染物排放 |
| CERCLA |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 允许公民诉讼 |
| NEPA | 国家环境政策法 | 强制环境影响评估 |
| NPDES | 全国污染物排放削减体系 |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RCRA |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 | 管理有害废弃物 |
| SEP | 补充环境项目 | 用于环境修复和补偿 |
政府部门
| 英文缩写 | 中文名称 | 说明 |
|---|---|---|
| DOI | 美国内政部 | 环境政策制定机构 |
| EPA | 美国环保署 | 环境监管机构 |
| FPC | 联邦电力委员会 | 能源监管机构 |
| MDEQ | 蒙大拿州环境质量部 | 地方环境监管机构 |
| SPC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环境诉讼的审判机构 |
| AEC | 原子能委员会 | 核能项目审批机构 |
NGO名称
| 英文缩写 | 中文名称 | 说明 |
|---|---|---|
| CLF | 保育法基金会 | 环境保护组织 |
| DOW | 野生动物保护者 | 环境保护组织 |
| NAACP | 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 | 环境正义倡导组织 |
| NRDC |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 | 环境保护组织 |
| SH | 哈得逊风景保护协会 | 环境保护组织 |
| BWSC | 波士顿给排水委员会 | 水资源管理机构 |
总结
本报告通过分析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尽管中美两国在法律体系和主体资格认定方面存在差异,但美国经验表明,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加强公众参与、完善环境影响评估和损害赔偿机制,是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关键。同时,和解机制在处理复杂环境案件时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并提高执行效率。中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借鉴这些经验,以提升环境法律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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