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9-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国际渔业准入协定_优化发展影响的挑战和机遇(英)_100页_7mb
报告摘要
国际渔业准入协议挑战与机遇:优化发展影响分析报告总结
一、绪言
当代渔业为众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带来显著潜力,为全球经济提供重要支持。国际渔业准入协议(IFAAs)在过去三十年间得到发展,构成专属经济区(EEZ)以外渔业资源开发的法律框架。然而,这些协议常因缺乏透明度、潜在利益冲突、数据不共享等问题受到质疑,对沿海国家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构成挑战。
本报告梳理了渔业准入协议的主要类型与模式:
- 第一代协议(资源租约支付制度):资源寻求方通过支付资源租金获得捕捞权
- 第二代协议(合资企业/特许经营):要求本地投资/雇佣本地船员
- 混合型协议(国家间互惠安排):日本与台湾地区渔业合作便是典型例子
Fisheries Summary Table 2 指出补偿机制差异显著:
- 总额定补机制:提供财政确定性,但缺乏激励进行信息收集和渔业管理
- 捕捞量基补机制:强制抽取渔获量信息,但可能导致分配碎片化
- 努力基补机制:有效掌控努力水平,但需大量资源收集与分析数据
报告指出,如今五大主要远洋渔业国家(中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西班牙)控制约89%的远洋捕捞作业量。然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受制于渔业技术、法规执行和数据收集能力的限制,难以真正掌控渔业资源。
二、法律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奠定了EEZ制度基础,同时也规定沿海国家需授权其他国家捕捞其EEZ内的剩余渔获量。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包括《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UNFSA)、《渔船合规行动议定书》(FAO Compliance Agreement)和《港口国措施协定》(PSMA)。这些文件共同构建了当前渔业准入协议的法律框架。
报告强调,科学依据和透明操作是渔业协议的关键要素。特别是“透明度原则”已在多份国际文件中明确提出,包括UNFSA规则和《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14(目标4要求到2020年停止所有助长过度捕捞、非法、未报告和未管制捕捞的补贴)。
三、主要渔业准入协议概览
主要类型与特征:
- 按协议参与方:
- 国家间协议(如欧盟与挪威互惠协议)
- 政府与私人公司协议(如日本与台湾对虾合作)
- 私人企业间协议(网络特许经营)
Fisheries Summary Table 1 包含多种协议类型,指明不同策略下协议的目的性差异。例如,有时协议更关注收入获取(即资源租金支付),有时则侧重于能力培养。
主要渔业资源持有国及其合作伙伴:
| 开发中国家 | 主要远洋渔业国家/经济体 | 目标渔获物种 |
|---|---|---|
| 西非国家 | 欧盟、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俄罗斯联邦 | 小型集群鱼、中上层鱼类、虾类、头足类 |
| 东非与西非印度洋国家 | 欧盟、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俄罗斯联邦 | 小型集群鱼、中上层鱼类、虾类、头足类 |
| 太平洋岛国 | 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 | 主要为金枪鱼及其相关物种 |
| 亚洲国家 | 中国大陆、越南、印度、缅甸、泰国、日本 | 金枪鱼、相关物种、深海虾、鱿鱼 |
| 拉丁美洲 | 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美国、阿根廷 | 主要为鱿鱼,其次为带鱼和白虾 |
典型协议案例如下:
- 欧盟与喀麦隆协议:经济合作框架下,设定年度捕捞配额与补偿机制
- 菲律宾《渔业与海洋事务2019-2022国家战略》:混合配额制度与国际标准认证推动渔业合规
- 澳大利亚大堡礁:日韩联合科研合作与环境评估计划
四、关键问题与全球可持续性影响
可持续鱼类管理与透明机制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是多个地区所面临的共同挑战。报告指出,全球远洋渔业国补助、模糊访问条款以及监测控制体系漏洞是渔业可持续性重大障碍。2014-2024年的科学数据表明,非洲报告渔获量仅为实际捕捞量的29%;中国的捕捞量报告率则低至8%,显示出显著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漏洞。
主要挑战与影响:
| 挑战类别 | 表现 | 影响 |
|---|---|---|
| 渔业补贴问题 | 欧盟国家接受了没有渔业资源可持续性机制的工业捕鱼协议,导致过度捕捞区域扩大 | 2018-2023年全球渔船数量从超过700艘增至近17000艘(中国),平均每艘捕捞量下降超过一半 |
| 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 | 超过90%的中国远洋渔船使用便利旗、“零报告”捕捞,规避监管 | 非法渔获量估计高达7.7至14.1百万吨,以约8.9至17.3亿美元价值进入非法贸易体系 |
| 转运机制的隐蔽性 | 西太平洋区域约42%的疑似转运活动发生在海上,配合便利旗操作 | 无法准确定位渔获物合法来源,破坏供应链透明度和责任追溯机制 |
| 本地渔业剥夺效应 | 多国大型渔船挤占资源,中小型渔业崩溃 | 贫困和粮食安全受损,西非国家渔获物自给率降至20%以下 |
根据Sumaila等人研究显示,2020年预测的非法捕捞损失相当于大陆架区域渔业收入的33%-41%不等。同时,估算通过纠正措施损失的7.6至13.9亿美元可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以下负面影响:(1)税收流失;(2)本地从业者生计受阻;(3)生物多样性下降;(4)食品价格上升。
五、结论与建议
本报告提出设计新一代渔业准入协议的五项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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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公平:协议条款与捕捞数据应通过刑事处罚的处罚系统公开,提高透明度,保障受益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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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总捕捞量与努力水平应与科学评估直接挂钩,确保不超过任何可再生水平,包含通过清洁发展机制(VCS体系等)进行监管机制的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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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渔业实践:协议执行要求应反映最佳渔业实践,包括认可捕捞船只/加工船只在认证可持续渔获量方面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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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担:协议国家应通过教育/发展机制明确其船只的相应责任,确保通过支持联合渔业管理扩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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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数据共享:应促进公共-私人合作,强调拥有制度监督管理机制数据共享。
最关键的是,沿海国家应优先将渔业收入投入渔业管理和执法能力提升体系,包括提升监测机制能力,编制渔业资产清单,以及进行国际/区域监测活动。
综上所述,优化渔业准入协议需要建立全球合作机制,巩固透明度和科学性,缩小各国能力建设与渔业规划之间的差距,并在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SDG14)背景下通过实质性变革促进全球渔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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