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研究:三类不良处置机构的监管规则比较-20200604-兴业研究-20页_661kb
报告摘要
三类不良处置机构的监管规则比较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系统梳理了自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国性AMC)、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等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监管规则。文章从机构性质、业务范围、资本监管和监管重点四个维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三类机构在监管框架、业务模式和融资渠道上的差异。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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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全国性AMC和AIC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监管;地方AMC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监管职责由银保监会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 -
业务范围
- 全国性AMC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重组及债转股等业务,且可发行金融债券。
- 地方AMC主要在本地区开展不良贷款批量收购和处置,自2016年起可对外转让不良资产,且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 AIC的业务主要围绕债转股展开,也可对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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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规则
- 全国性AMC和AIC的资本监管参照商业银行,有明确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财务杠杆率等指标。
- 地方AMC未被设定统一的资本监管指标,但部分地方(如北京)已提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的要求,与全国性AMC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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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点
- 全国性AMC被要求回归本源,专注不良资产处置,规范业务操作,防止违规行为。
- 地方AMC被要求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框架,防范风险。
- AIC的监管重点在于拓宽债转股融资来源,鼓励资管产品参与债转股。
- 外资机构逐步被允许进入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推动行业对外开放。
关键信息
一、机构性质差异
| 机构类型 | 是否持牌金融机构 | 监管主体 |
|---|---|---|
| 全国性AMC | 是 | 银保监会 |
| 地方AMC | 否 | 银保监会(规则制定)+ 地方金融监管局(日常监管) |
| AIC | 是 | 银保监会 |
二、业务范围比较
| 机构类型 | 业务范围 |
|---|---|
| 全国性AMC | 全国范围内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重组、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 |
| 地方AMC | 本地区不良贷款批量收购与处置,可对外转让不良资产 |
| AIC | 全国范围内债转股,可对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 |
三、资本监管规则
| 机构类型 | 资本监管规则 |
|---|---|
| 全国性AMC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一级资本充足率≥10%,资本充足率≥12.5%,杠杆率≥6%,财务杠杆率≥8% |
| AIC | 参照全国性AMC资本监管规则,资本计提有优惠 |
| 地方AMC | 资本管理要求较宽松,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如北京) |
四、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资本计提差异
| 资产类型 | AMC(AIC) | 商业银行 |
|---|---|---|
| 金融不良债权 | 50%或75% | 100% |
| 工商企业股权 | 150%或400% | 400%~1250% |
| 非自用不动产 | 100%或400% | 100%~1250% |
五、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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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AMC
- 回归本源,专注不良资产处置
- 规范不良资产处置流程,防范风险掩盖行为
- 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展处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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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AMC
- 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 搭建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 规范融资行为,限制对外公开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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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
- 拓宽债转股融资来源,鼓励资管产品参与
- 通过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支持债转股业务
- 遵循资管新规,规范投资者范围和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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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
- 橡树资本成为首家外资地方AMC
- 银保监会和发改委逐步放开外资进入不良资产处置行业
结论
三类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监管规则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全国性AMC和AIC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监管更为严格且具有统一标准,而地方AMC则处于监管过渡阶段,其规则尚不统一。随着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金融开放政策的推进,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正在向更加规范、市场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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