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三类不良处置机构的监管规则比较-兴业研究_20页_666kb
报告摘要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监管规则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系统梳理了2018年以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国性AMC)、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监管规则,重点分析了三类机构在机构性质、业务范围、资本监管及监管重点等方面的差异。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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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全国性AMC和AIC为持牌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地方AMC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制定监管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监管。 -
业务范围
全国性AMC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业务,包括债转股;地方AMC只能在本地区开展不良贷款批量收购与转让,且转让不受地域限制;AIC主要围绕债转股业务开展,同时也可以对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 -
资本监管
全国性AMC和AIC的资本监管规则基本一致,参照商业银行体系,对不良资产和股权投资的资本计提有优惠;地方AMC尚未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指标,仅要求建立资本管理机制,北京地方AMC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9%。 -
监管重点
全国性AMC被要求回归本源,专注不良资产处置主业,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地方AMC则注重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搭建监管框架;AIC重点在于拓宽债转股融资渠道,鼓励资管产品参与;同时,不良资产处置行业逐步放开外资进入。
关键信息
一、机构性质差异
| 机构类型 | 是否持牌金融机构 | 监管主体 |
|---|---|---|
| 全国性AMC | 是 | 银保监会 |
| 地方AMC | 否 | 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 |
| AIC | 是 | 银保监会 |
二、业务范围对比
| 机构类型 | 业务范围 |
|---|---|
| 全国性AMC | 全国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
| 地方AMC | 本地区不良贷款批量收购,可对外转让(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
| AIC | 全国范围内开展债转股业务,可对未转股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 |
三、资本监管规则
| 机构类型 | 资本监管要求 |
|---|---|
| 全国性AMC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一级资本充足率 ≥10%;资本充足率 ≥12.5%;杠杆率 ≥6%;财务杠杆率 ≥8% |
| AIC | 参照全国性AMC资本监管要求,但商业银行并表层面的资本计提规则尚未明确 |
| 地方AMC | 资本管理政策未统一,北京地区地方AMC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 |
四、融资来源差异
| 机构类型 | 融资方式 |
|---|---|
| 全国性AMC |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同业借款等 |
| 地方AMC | 可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 |
| AIC |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同业借款等方式,可设立资管计划募集资金 |
五、监管重点
1. 全国性AMC
- 监管重点:回归本源,专注不良资产处置主业
- 禁止行为:掩盖不良资产、违规提供融资、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进入禁止性领域等
- 政策支持: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展处置模式
2. 地方AMC
- 监管重点: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业务流程
- 监管框架:银保监会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
- 北京试点:北京地方AMC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9%,并提出风险准备金要求
3. AIC
- 监管重点:拓宽债转股融资来源,鼓励资管产品参与
- 融资方式:允许发行金融债券、设立资管计划募集资金
- 政策支持:资管新规框架下,鼓励设立债转股资管产品,允许外资参与
六、外资进入不良资产处置行业
- 2020年2月18日,橡树资本(Oaktree Capital)的全资子公司Oaktree(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完成工商注册,成为首家外资地方AMC。
- 随着金融对外开放,不良资产处置行业逐步允许外资机构参与,政策上对中美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
总结
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在监管上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框架,三类机构在监管规则、业务范围、融资来源及资本管理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全国性AMC和AIC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监管更严格,资本监管指标明确;地方AMC虽由银保监会统一监管规则,但尚未统一资本监管标准,仍以地方监管为主。此外,监管政策不断优化,鼓励市场化债转股,拓宽融资渠道,同时逐步开放外资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提升行业竞争力与多元化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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