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P31_AFME_BBA_ISDA_6页_243kb
报告摘要
总结:AFME、BBA 和 ISDA 对 CEBS 关于集中风险的指南的回应
核心内容
AFME(欧洲金融市场协会)、BBA(英国银行家协会)和 ISDA(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联合对 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集中风险的指南(CP31)进行了回应。他们支持指南中关于集中风险管理和测量的重要性,但也提出了若干建议和关注点,以确保监管框架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主要观点
- 集中风险的重要性:三协会一致认为,集中风险的测量和管理是有效风险管理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 比例性原则:强调监管应体现比例性,考虑机构的业务策略、模式和运营环境。集中风险可能带来专业性和高质量的资产组合,不应机械地要求机构进入新领域以实现多元化。
- 集中风险应于集团层面管理:认为集中风险应从集团层面进行管理,而非仅限于单一法人实体。监管应关注整个机构的风险分布,平衡集中与分散。
- 避免过度规定:反对将集中风险管理作为独立的检查清单,建议采用原则性指导,以适应不同机构的业务模式。
- 分阶段实施:支持分阶段实施指南,因为系统开发和测试需要时间,尤其在当前多项监管倡议并行的情况下。建议明确优先事项和实施顺序。
- 集中风险与资本的关系:认为资本只是应对集中风险的工具之一,不能单独作为风险缓释手段。监管应关注风险缓解过程,而非仅资本缓冲。
- 压力测试的作用:支持压力测试作为识别集中风险的工具,但反对单独针对集中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应以整体组织风险为视角。
- 与资本分配指南的协调:建议将集中风险与资本分配的指南(如 CEBS 新指南)综合考虑,以确保一致性。
- 监管一致性与国际协调:强调全球一致的监管方法有助于提升全球风险管理实践,并呼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
- CEBS 指南的法律地位:对 CEBS 指南在 EBA(欧洲银行管理局)下的法律地位表示关切,认为其可能被误认为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
关键信息
1. 集中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则
- 集中风险应纳入治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 风险管理应体现比例性,考虑机构的业务策略和环境。
- 集中风险应于集团层面管理,而非单一法人实体。
- 应避免过度规定,采用原则性指导。
- 压力测试是识别集中风险的重要工具,但不应单独用于集中风险测试。
2. 实施建议
- 支持分阶段实施,以适应系统开发和测试的需要。
- 建议 CEBS 在指南中明确优先事项和实施顺序。
- 建议在 ICAAP(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综合评估集中风险与多元化。
3. 与现有框架的协调
- 集中风险通常已包含在现有风险类型管理流程中,无需单独制定新政策。
- 指南应与资本分配指南协调,避免重复。
- 与大额风险暴露规则存在部分重叠,需注意区分。
4. 国际监管协调
- 强调全球监管一致性的重要性,以支持国际风险管理实践。
- 指出 CEBS 指南在 EBA 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建议澄清。
附注
- 三协会代表了欧洲及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经纪商、法律事务所、投资者等。
- 回应由 Diane Hilleard(AFME)、Irving Henry(BBA)和 Antonio Corbi(ISDA)签署,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提交。
- 回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CP31@cebs.org 和 vera.luz@c-ec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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