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GL-2016-02-Guidelines-on-cooperation-agreements-between-DGSs_LT_18页_435kb
报告摘要
EBA/GL/2016/02 总结
核心内容
EBA/GL/2016/02 是一份关于欧洲金融监管机构(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EBA)发布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为欧盟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机构(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ies, NCAs)和跨境金融集团(Cross-border Groups, IGS)提供关于如何实施《欧洲金融监管条例》(Regulation (EU) No 1093/2010)第16条有关存款担保系统跨境合作的要求。该文件明确了跨境合作协议(Cross-border Cooperation Agreements, CBCAs)的目标、适用范围、基本要素及实施要求。
主要观点
- 目标:确保存款担保系统(Deposit Guarantee Schemes, DGS)之间有效、一致的跨境合作,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并维护金融稳定。
- 适用范围:适用于由 IGS 或相关监管机构签署的跨境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必须符合《2014/49/ES 指令》第14条第5款的要求。
- 实施时间:所有监管机构需在2016年12月8日前实施这些指导原则。
- 合作内容:包括信息交换、存款人识别、资金转移、语言和沟通方式、保密性要求、审计机制、责任划分、资金补偿等。
关键信息
1. 报告义务
- 所有监管机构需在2016年8月8日前向 EBA 报告是否实施或计划实施这些指导原则,或说明不实施的原因。
-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告,EBA 将认为其未实施这些指导原则。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 IGS 与 IGS 之间的合作协议,特别是当存款人从一个 IGS 转移到另一个 IGS 时。
- 如果 IGS 由私人实体管理,相关监管机构需确保其遵守这些指导原则。
- 在某些情况下,IGS 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增加额外条款,前提是不违反 EBA 的指导原则。
3. 基本要素
- 所有合作协议必须涵盖以下三方面:
- 存款人信息传递: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至接收方 IGS。
- 资金转移:确保资金转移过程的效率和安全性。
- 相互债务处理:处理 IGS 之间的相互债务关系。
5.1 存款人信息传递的条款
a. 存款人信息传递
- 合作协议中需包含存款人信息传递的内容和流程。
- 需提供联系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
- 当发生存款人无法偿还的存款时,提供机构需立即通知接收方 IGS。
b. 信息交换与支付指令
- 信息交换需符合《2014/49/ES 指令》第4条第9款对数据保密的要求。
- 合作协议中需设定信息传递的截止期限,确保接收方 IGS 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所有必要信息。
- 信息传递需包括:存款人识别信息、存款金额、支付指令、资金转移方式等。
c. 资金转移条件
- 资金转移需在存款人无法偿还的存款被确认后立即进行。
- 由提供方 IGS 负责资金转移的安排,包括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和资金转移时间表。
d. 资金转移时间表
- 提供方 IGS 需在确认存款人无法偿还后,立即开始资金转移。
- 资金转移应在不超过接收方 IGS 国家的三工作日内完成。
- 如果提供方 IGS 的资金转移时间超过七个工作日,则需与接收方 IGS 协商新的时间表。
e. 资金转移的货币
- 资金转移应使用提供方 IGS 所在国的货币。
- 如果提供方 IGS 允许选择其他货币,则优先使用接收方 IGS 所在国的货币。
- 若需进行货币转换,应使用提供方 IGS 所在国中央银行发布的最新汇率。
f. 补偿机制
- 提供方 IGS 需补偿接收方 IGS 在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 费用包括:通信费用、信息处理费用、翻译费用、资金转移费用、审计费用等。
- 若接收方 IGS 在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额外费用,也需由提供方 IGS 补偿。
g. 审计权
- 提供方 IGS 和接收方 IGS 可协商对彼此的跨境存款担保操作进行审计。
- 审计可包括:现场审计或远程审计,用于评估操作的有效性及合规性。
h. 延迟支付的处理
- 若因延迟支付导致接收方 IGS 产生额外费用,提供方 IGS 需承担这些费用。
- 接收方 IGS 有责任确保资金在最短时间内支付给存款人。
i. 责任划分
- 接收方 IGS 不对提供方 IGS 的操作负责。
- 提供方 IGS 负责其所在国的存款担保操作。
j. 资金转移的执行
- 资金转移需在存款人无法偿还的存款确认后立即执行。
- 若提供方 IGS 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转移,需与接收方 IGS 协商新的时间表。
k. 责任划分
- 接收方 IGS 不对提供方 IGS 的操作负责。
- 提供方 IGS 负责其所在国的存款担保操作。
5.2 资金转移和信息交换的条款
m. 信息交换
- 提供方 IGS 和接收方 IGS 需确保信息交换符合《2014/49/ES 指令》第4条第9款的保密要求。
- 信息交换需包括:所有相关存款信息、审计结果、测试数据、潜在失败情况等。
n. 定期资金转移
- 所有资金转移应在 12 个月内完成。
- 资金转移应使用原始存款货币,并确保资金转移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o. 支付义务的处理
- 若提供方 IGS 无法在 12 个月内完成资金转移,则需与接收方 IGS 协商新的时间表。
- 若协商一致,可采用提前支付或分批支付的方式。
p. 资金转移时间表
- 资金转移应在存款人无法偿还的存款确认后立即执行。
- 若提供方 IGS 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转移,需与接收方 IGS 协商新的时间表。
结论
EBA/GL/2016/02 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原则,确保存款担保系统之间的跨境合作符合《2014/49/ES 指令》第14条第5款的要求。该文件强调了信息交换、资金转移、责任划分和审计机制的重要性,以确保跨境存款担保操作的高效、透明和安全。所有监管机构和 IGS 需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这些指导原则,并向 EBA 报告其实施情况。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