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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欧洲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中的Meroni原则分析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围绕欧洲法院在Meroni案(1958)和Romano案(1981)中确立的委托权原则(delegation principle)展开分析,探讨该原则在当代欧盟金融监管机构(如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等)中的适用性与现实意义。文章重点分析了欧盟法律框架下委托权与执行权的区分,以及司法审查在其中的作用。
主要观点
1. Meroni与Romano原则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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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oni原则(1958)确立了委托权与执行权之间的界限,指出:
- 委托的权力必须是“明确界定的执行权”,可依据客观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 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则涉及广泛的政策选择,可能影响实际经济政策的执行,因此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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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ano原则(1981)关注的是立法者(如欧盟理事会)将权力转移给独立机构(如ESAs)的情况,认为:
- 独立机构不应被赋予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权力。
- 欧盟法院已明确指出,此类机构不能以立法形式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2. 当代欧盟金融监管机构的适用性
-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如ESMA、EBA)中的权力委托与执行,仍需遵循Meroni和Romano原则。
- Article 290 TFEU规定:
- 欧盟法律的核心要素应保留于立法行为中,不得委托给其他机构。
- 委托的权力必须明确其目标、内容、范围和期限,并设定具体条件。
- 撤回权(right of objection)应在权力委托生效前行使。
3. 司法审查的明确性
- Article 263、265、267 TFEU为欧盟法院对机构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了依据,包括:
- 审查权(review)
- 不作为的审查(failure to act)
- 预审程序(preliminary ruling procedure)
- 这些条款表明,欧盟法院已对机构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
4. AG Jäaskinen的意见(Case C-270/12)
- 欧洲法院法律顾问Jäaskinen指出:
- 仅欧盟委员会可以接收Article 290下的委托权,而Article 291下的执行权可以授予独立机构,且权力范围较广。
- M&R原则并非针对委托与执行的区分,而是强调对机构权力的充分界定、限制和控制。
- “执行”可以包含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短卖交易的限制,只要其影响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系统稳定性。
5. 当代Meroni原则的挑战
- 委托权与执行权的界限模糊:
- 虽然法律文本中强调“不应包含战略决策或政策选择”,但实际操作中,监管技术标准(RTS)等可能具有实际约束力。
- 欧盟法院已明确,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如意见、指南、建议等)不受Meroni原则约束。
- “强烈”指南和建议(如Article 16 Founding Reg)虽具实际影响力,但其法律效力仍需欧盟委员会批准。
6. 特殊情况下的权力行使
- 在紧急情况(如Article 18(3) ESMA)下,独立机构可采取个别措施,但这种权力仍需受到限制。
- 风险评估与管理中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如对短卖交易的禁止或限制,可能涉及经济政策选择,因此需特别注意其合法性。
关键信息
- Meroni原则强调对机构权力的限制与控制,以防止其超出立法者的授权范围。
- Romano原则关注立法者将权力授予独立机构时的法律界限。
- Article 290 TFEU明确了欧盟法律核心要素不得委托,且委托需明确其内容与条件。
- Article 291 TFEU允许将执行权授予独立机构,但需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运作。
- 司法审查机制(如Article 263、265、267 TFEU)为监管机构的行为提供了法律约束。
- AG Jäaskinen认为,Meroni原则的核心在于对机构权力的充分界定与控制,而非区分委托与执行。
- 当代监管机构(如ESAs)在行使广泛权力时,仍需在立法框架内运作,并接受欧盟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的监督。
结论
Meroni原则虽然在概念上存在模糊性,但其核心在于对机构权力的控制与限制。在当前欧盟金融监管体系中,尽管ESAs拥有一定独立性,但其权力仍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严格解读下,某些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如短卖交易的禁止)可能违反Meroni原则。然而,更具弹性的解读方式则允许这些机构在有限范围内继续运作,前提是其行为受到欧盟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此外,引入否决权和回调机制等控制手段,有助于进一步确保监管机构行为的合法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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