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德勤-税务评论_用好十四五进口免税政策赋能科技创新产业_6页_307kb
报告摘要
税务政策总结:用好“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核心内容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以下简称《支持科创进口税收政策》),并配套发布《管理办法》(财关税[2021]24号)。该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旨在通过进口税收减免,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
主要观点
1. 免税商品范围
- 第一类: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税内容: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第二类: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出版物。
免税内容: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商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动态调整。
2. 享受政策的单位范围
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 科研机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
- 教育机构: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及其独立法人分校、异地办学机构;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 文化与公共服务机构: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 出版物进口单位:经核定的有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 外资研发中心: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 社会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和社会研发机构,需满足特定条件。
3. 核定部门与条件
| 单位类型 | 核定部门 |
|---|---|
| 国家实验室等 | 科技部 |
|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 | 教育部 |
| 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 | 文化和旅游部 |
| 有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 中央宣传部 |
| 外资研发中心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 |
社会研发机构条件:
- 符合省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 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60%。
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 投资总额或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 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80人;
- 累计购置科研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4. 政策管理与合规要求
- 后续管理:免税进口商品在监管年限内需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监管年限为3年(除飞机、船舶、机动车辆外)。
- 违规风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处置免税商品,可能导致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政策调整: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商品清单将分批次发布,第一批名单发布后30日内已征税款可申请退还;后续批次自发布之日起20日后实施。
关键信息
5. 政策趋势与建议
- “十四五”期间的政策是对“十三五”政策的延续、优化和完善,预计未来减免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 企业应关注政策发展趋势,做好长期规划,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嵌入产业布局,实现降本增效。
- 企业还可享受其他叠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
6. 进口优惠政策的扩展
除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外,近期还发布了一系列针对特定产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涵盖集成电路、软件、显示、航空、医药、能源、科普等领域。
附件:近期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 涉及商品或产业 | 优惠概述 | 文件依据 |
|---|---|---|
| 集成电路和软件 | 免征进口关税,新设备可在6年内分期缴纳增值税 | 财关税[2021]4号、5号 |
| 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 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 财关税[2021]13号 |
| 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 | 免征进口关税,相关商品实行清单管理 | 财关税[2021]15号、16号 |
| 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 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 财关税[2021]17号、18号 |
| 新型显示产业 | 免征进口关税,新设备可在6年内分期缴纳增值税 | 财关税[2021]19号、20号 |
| 中西部地区进口展品 | 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不包括禁止进口商品) | 财关税[2021]21号 |
| 科普事业 | 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 财关税[2021]26号、27号 |
结语
税收政策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通过进口税收减免,可有效降低科研和教学成本,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相关单位应积极了解政策内容,做好合规管理,合理利用政策红利,推动科技创新产业链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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