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RTS-2014-13-28Final-draft-RTS-on-the-IRB-equity-exemption29_15页_286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RTS/2014/13 - 关于根据CRR第495(3)条对IRB方法下权益敞口的处理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的最终版监管技术标准(RTS)草案,旨在规范根据CRR第495(3)条对某些权益敞口的临时豁免,允许这些权益敞口按照标准化方法(SA)进行处理,而非采用内部评级法(IRB)。
主要观点
1. 豁免条件
- 根据CRR第495(3)条,成员国监管机构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2007年12月31日持有的某些权益敞口,临时豁免其适用IRB方法,转而适用SA方法。
- 唯一豁免条件是:这些权益敞口在CRD I适用的最后一天(即2013年12月31日)已适用豁免。
- 此豁免不适用于增持导致持股比例上升或已售出后重新购回的权益敞口。
2. 与CRD I的对比
- 在CRD I下,监管机构可自由决定哪些权益敞口适用豁免。
- 在CRR下,豁免需满足特定条件,以确保规则的一致性和过渡的平稳性。
3. 豁免的延续性
- EBA认为,维持现状是最有利的做法,因为它提供了与原立法框架的连续性,且对大多数机构的资本要求影响不大。
- 豁免仅适用于特定时期和特定类型的权益敞口,且其影响有限。
4. 影响评估
-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银行的权益敞口资本要求占比低于4%,且风险加权敞口占比低于10%。
- 豁免的总体影响较小,仅对少数机构可能有显著影响。
- 为避免对资本规划造成干扰,不引入新的条件。
关键信息
1. 豁免适用范围
- 仅适用于2007年12月31日持有的权益敞口。
- 不适用于增持后持股比例上升或已售出后重新购回的敞口。
2. 豁免的持续时间
- 豁免仅限于2017年12月31日前,之后将不再适用。
3. 监管机构的职责
- 监管机构需公布豁免的权益敞口类别,并通知欧盟委员会和EBA。
- 豁免的实施需遵循CRR第495(3)条规定的条件。
4. EBA的最终决定
- EBA决定维持现状,不引入新的豁免条件。
- 所有机构仍需按照原CRD I下的豁免决定处理其权益敞口。
- 未采纳银行利益相关者小组(BSG)提出的披露要求。
5. 伴随文件
- 包括成本-效益分析、BSG意见和公众咨询反馈。
- 成本-效益分析表明,任何变更对资本要求的影响均较小。
- BSG认为,维持现状虽然有助于过渡,但缺乏对资本规则统一的进展,建议引入披露机制以提高透明度。
附件:数据概览(图1)
| 数据项 | 值 |
|---|---|
| 中位数 | 0.60%(总SA权益敞口/总信用敞口);1.33%(总SA风险加权敞口/总风险加权信用敞口);0.93%(总SA权益敞口在IRB豁免下/总信用敞口);3.48%(总SA风险加权敞口在IRB豁免下/总风险加权信用敞口) |
| 第75百分位 | 1.19%;4.41%;2.12%;7.79% |
| 第90百分位 | 2.55%;8.71%;3.27%;10.39% |
| 第95百分位 | 6.55%;15.47%;5.02%;13.49% |
| 最大值 | 13.73%;24.24%;8.12%;18.15% |
| 机构数量 | 32(总SA权益敞口);36(总SA风险加权敞口);16(总SA权益敞口在IRB豁免下);16(总SA风险加权敞口在IRB豁免下) |
结论
EBA最终决定维持CRD I下的豁免规则,以确保过渡平稳和机构合规负担最小化。该决定基于对大多数机构资本要求影响较小的评估,并强调了与原立法框架的一致性。虽然BSG建议引入披露机制,但EBA未采纳此建议,认为现有披露义务已覆盖豁免权益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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