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中债资信-解码NPL之土地使用权回收估值方法_寸土寸金_论不良ABS必争之_地__16页_1mb
报告摘要
不良ABS土地使用权回收估值方法分析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档围绕不良资产证券化(ABS)中土地使用权抵押回收的估值方法展开,重点分析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效性、回收价值评估、回收时间评估以及变现影响因素。文章旨在为不良ABS的估值提供系统性指导,帮助评估机构更准确地判断抵押物的回收潜力和价值。
主要观点
1. 土地使用权抵押有效性评价
- 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可抵押,但土地使用权可抵押。
- 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 抵押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抵押合同有效;
-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 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有效性存在差异:
- 宅基地:一般不可抵押,但部分试点地区允许;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满足条件可抵押;
-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不得单独抵押,需随附建筑物;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自由处分,抵押期限受剩余使用年限限制;
- 农用地(林地):部分林权可抵押,如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四荒地: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可抵押,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2. 土地使用权抵押回收价值评估
- 评估方法选择:
- 市场法: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林地及四荒地;
- 收益法:适用于有稳定收益来源的林地(如用材林、经济林);
- 成本法:适用于幼龄林,需考虑重新营造成本。
- 市场法调整因素:
- 个别因素:面积、剩余使用年限、林种结构、林龄等;
- 区域因素:交通便利程度、市场交易活跃度、周边配套设施等;
- 时间因素:案例与受评土地的成交时间差异;
- 交易因素:正常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司法拍卖等。
- 林地评估公式:
$$
E _ {n} = \sum_ {i = n} ^ {u} \frac {(A _ {i} - C _ {i})}{(1 + P) ^ {i - n + 1}}
$$- $E_{n}$:林权评估值;
- $A_i$:第i年的收入;
- $C_i$:第i年的年成本支出;
- $U$:经营期;
- $P$:折现率;
- $n$:林木年龄。
3. 土地使用权抵押回收时间评估
- 回收时间主要取决于司法诉讼进度,需根据评估时点倒推变现所需时间;
- 不同司法程序可能对回收时间产生影响,如法院查封、执行程序等。
4. 土地使用权抵押变现影响因素
- 共性因素:
- 区域经济景气度和司法环境影响资产处置的活跃度和回收效率;
- 划拨土地在缴纳出让金后可转为出让土地,提高变现可能性。
- 个性因素:
- 他行首封:首封法院享有优先处置权,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回收金额和时间;
- 房地一并抵押:若地上建筑物未抵押,抵押权人可主张对整体变现所得的优先受偿;
- 四荒地:市场交易活跃度低,回收价值需参考相似荒地的拍卖或招标价格;
- 小产权房:在流转和抵押方面存在较大障碍;
- 刑事因素:涉及刑事案件时,需考虑刑事赔偿对回收价值的影响。
关键信息
- 土地使用权抵押有效性与土地类型、取得方式密切相关;
- 评估方法需根据土地类型灵活选择,市场法为主,收益法和成本法为辅;
- 回收时间评估需结合司法流程进行,可能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
- 变现影响因素包括法律、经济、市场、政策等多个层面,需综合分析。
评估建议
-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回收估值时,应结合抵押物类型、法律有效性、市场环境及司法程序等多方面因素;
- 对于缺乏可比案例的林地或四荒地,建议采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
- 需关注他行首封、小产权房、刑事因素等对回收价值和时间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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