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IMF国际货币组织全球_Ex_Post_Evaluations_of_Exceptional_Access_ArrangementsRevised_Guidance_Note_6页_353kb
报告摘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关于特别提款权(SDR)计划的后评估指导说明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10年2月25日发布的《特别提款权计划后评估——修订版指导说明》,旨在为IMF工作人员提供关于特别提款权(SDR)计划后评估(EPE)的操作指南。该指导说明适用于所有获得特别提款权支持的计划,包括高额度的预防性安排,并要求在计划结束后一年内完成评估。
主要观点
1. EPE的目的
- 评估计划初期提出的政策依据是否符合IMF政策;
- 审查计划执行期间的绩效表现;
- 通过分析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差异,提供政策调整和未来计划制定的参考。
2. EPE的评估内容
- 政策响应评估:
- 审查计划执行前的宏观经济失衡和脆弱性;
- 评估计划目标与政策挑战之间的关系;
- 分析融资与调整措施的合理性和实施效果;
- 评估特别提款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包括支付能力、风险评估等。
- 计划执行效果评估:
- 评估计划对宏观经济前景和融资预测的实际影响;
- 分析债务可持续性(DSA)情况,包括国内和外部债务;
- 评估成员国恢复资本市场准入的能力;
- 评估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出现重大政策调整及其原因;
- 总结IMF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及对成员国未来政策的启示。
3. 评估程序
- EPE应由独立团队进行,早期与相关部门会议以确定评估重点;
- EPE报告应为独立、完整的文件,便于董事会集中关注评估结果;
- 在某些情况下,EPE可与定期审查(Article IV)或计划后监测(PPM)合并;
- EPE应在计划结束一年内完成,并由管理层批准后提交董事会;
- EPE报告的发布和PIN(政策信息通知)的发放为自愿行为,但通常会进行;
- 若成员国不同意发布PIN,将发布简要事实声明。
4. 特殊情况
- 对于2009年3月24日前批准的特别提款权计划,需依据当时的评估标准进行后评估;
- 对于多国同时受影响的特殊情况,允许进行跨国家的EPE评估。
关键信息
1. 评估范围
- 覆盖所有获得特别提款权支持的计划;
- 排除那些在新政策下不再被视为特别提款权的计划;
- 允许进行多国后评估,前提是具备可比性和充分理由。
2. 评估时间要求
- EPE应在计划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 若有后续安排,建议在讨论新安排前完成EPE;
- 对于无法实现目标的计划,可在正式结束前完成EPE。
3. 评估报告结构
- EPE报告应为独立文件,便于董事会审阅;
- 若与Article IV或PPM合并,仅需一份PIN;
- 若为单独EPE或跨国家评估,需获得相关成员国的同意。
4. 透明度与发布
- EPE报告的发布和PIN的发放遵循非异议原则;
- 若成员国不同意发布,仅发布简要事实声明。
总结
EPE是IMF在特别提款权计划结束后进行的系统性评估,旨在确保政策响应的合理性、评估计划执行效果,并总结IMF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评估内容涵盖政策响应、债务可持续性、资本市场恢复能力及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程序强调独立性、及时性与透明度,同时允许多国评估和与其他审查程序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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