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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CP 33 - CEBS 咨询文件评论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奥地利联邦经济协会(Austrian Federal Economic Chamber)代表奥地利整个银行业对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咨询文件CP 33的评论。该文件涉及《资本要求指令》(CRD)第57(a)条所指资本工具的实施指南,重点讨论了资本工具的定义、融资方式、赎回与买回机制、分红政策以及合作银行与储蓄银行的特殊性。
主要观点
1. 对CEBS建议的总体评价
- 过度解释:认为CEBS的建议超出了指令的原始意图和其授权范围。
- 定义问题:认为“原始自有资金”应包括所有在清算时能完全吸收损失的工具,而不仅仅是普通股。
- 法律影响:批评CEBS的建议可能未经欧盟立法机构讨论就对银行业监管法进行重大修改,影响欧洲资本框架的统一性。
2. 对具体标准的评论
- 标准2:自有资金的融资
- 禁止融资:认为如果银行为发行自有资金提供融资,该资本不应被监管视为自有资金。
- 例外情况:建议对银行正常业务中进行的融资行为(如符合臂长交易原则)应豁免,以免影响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 标准4:赎回或买回确定时的扣除
- 不合理的扣除:认为在赎回或买回尚未完成前,不应扣除原始自有资金。
- 实际操作问题: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可能愿意买回但投资者不响应,或买回过程拖延,这会导致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被错误评估。
- 标准5:赎回与买回需事先批准
- 监管冗余:认为现有公司法已对赎回和买回有明确规定,无需额外监管批准。
- 例外情况:建议在特定情况下(如满足市场功能需求)可免除事先批准,否则将影响市场流动性。
- 标准6和7:分红的自由裁量权
- 反对完全禁止分红指示:认为不应完全禁止分红水平的指示或上限,这不符合CRD 2的原始规定。
- 建议限制:建议仅禁止具有法律强制分红权利的资本工具,其他工具可允许分红指示。
3. 关于合作银行与储蓄银行的特殊性
- 法律形式差异:强调奥地利法律体系下合作银行与储蓄银行的结构特点,其资本工具应根据“资本质量”进行评估。
- 永久性与损失吸收能力:指出合作银行的优先股具有永久性,且在清算时与普通股一样吸收损失,因此应视为高质量的原始自有资金。
4. 优先股作为核心一级资本的资格
- 法律定义不同:强调奥地利法律下的优先股与英国法律下的优先股存在差异。
- 资本维护:奥地利的优先股受资本维护法规约束,无到期日,且无优先清偿权。
- 分红与投票权:优先股不享有投票权,但享有更高的分红优先权,且仅在有可分配利润时支付分红。
关键信息
- CEBS的建议被认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且对欧盟法律体系造成潜在影响。
- 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应考虑不同法律形式的特殊性,尤其是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
- 优先股在奥地利法律下应被视为高质量的原始自有资金,符合核心一级资本的标准。
- 对分红的自由裁量权和资本工具的市场适应性应保持灵活性,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总体建议
- CEBS的建议应更严格地遵守CRD 2和相关指令的原始意图。
- 应在法律框架内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构,避免一刀切的监管措施。
- 对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和市场适应性应有更细致的评估,而非仅依赖监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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