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_16页_324kb
报告摘要
为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保障项目实施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该办法依据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绿色转型及政府投资相关法规政策,明确资金支持方向、申报程序、下达方式及监管要求。
专项支持重点行业(电力、钢铁、建材等)节能降碳改造、工业园区整体能效提升、供热与算力基础设施节能、中央机关节能改造;推动煤电、煤化工低碳化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支持地热、生物质能供暖;促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城市矿产”基地建设、再生资源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可降解塑料与“以竹代塑”推广;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示范、零碳园区、绿色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及CCUS项目建设;强化碳排放计量、统计、核算、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其中,前四类项目按总投资20%补助,地方政府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东、中、西部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中央单位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资金用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为省级发改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项目,并组织审核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信息、建设情况、政策依据、前期手续、投资方案、建设进度、降碳成效测算及真实性承诺等。申报时需附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节能降碳效果、信用状况等评估,综合各地需求、执行情况和绩效择优下达投资计划,可一次性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应转发至项目单位,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监管责任人。
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每月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进展信息。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调整情形包括超期未开工、延期超6个月、建设内容重大变更、资金沉淀超6个月等,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调整。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未达标需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收回资金。
强化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虚报投资、未按时开工等行为,责令整改、通报、暂停申报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监管单位失职、申报单位问题较多或资金下达不及时的,也将被约谈、通报或暂停资格。第三方咨询机构和评估机构若履职不当,将被通报或取消资格。
省级发改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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