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优先股的几个法律问题(带水印)_17页_1mb
报告摘要
优先股法律问题及制度分析总结
核心内容
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股份形式,其持有人在公司盈利分配和清算时享有优先权,但通常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优先股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股东权益保护、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我国公司立法中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主要观点
一、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
-
表决权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均规定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但未规定如何保护其权益。- 建议设立和完善优先股股东大会,赋予优先股股东发言权和一票一权的表决权。
- 优先股股东大会应由优先股股东组成,且在特定条件下可由董事会或股东请求召开。
-
普通股股东权利
在某些条件下,优先股股东可享有部分普通股股东权利,如表决权、转让权、监督权等。- 《规范》允许优先股股东享有更广泛的权利,而《深圳规定》仅限于表决权。
- 《联邦德国股份法》规定连续两年未支付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获得普通股股东权利,较《规范》的连续三年更合理。
-
可转换性
优先股应具备可转换性,允许其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或其他金融工具。- 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可依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转换为其他股份。
二、优先股股利问题
-
累积性股利
- 累积性股利指未支付的股息可累积,由以后年度盈利补足。
- 非累积性股利则只能按当年盈利分配,不累积。
- 《深圳规定》允许累积性股利,但未明确其来源。
- 建议允许公司在清算时从总财产中拨付积欠股利,以保障优先股股东权益。
-
股利来源
- 股利应从公司利润中支付,但在公司清算时,若利润不足,应允许从公司总财产中拨付。
- 《规范》未明确此点,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授权是否允许优先股股东享有净剩余财产分配权。
-
股利与普通股权利的关系
- 优先股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享有普通股股东权利,但应以股利未支付为前提。
- 《规范》规定连续三年未支付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获得相关权利,但此规定易被规避。
- 建议将条件放宽至连续两年未支付股利,以更合理地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
三、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
清算顺序
- 优先股股东在清算时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后于债权人。
- 《深圳规定》前后矛盾,第51条与第172条内容不一致,需统一。
-
净剩余财产分配权
- 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净剩余财产分配权,应由公司章程决定。
- 建议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此权利,但不包括公司公积金。
四、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建议
-
优先股概念界定
- 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优先股的定义及权利内容,包括优先权、表决权等。
-
优先股类型与条款
- 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的类型(如累积性、可转换性、可赎回性等)及其具体条款。
-
股息分配规则
- 公司章程应规定股息是否可累积,以及在未支付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
- 若股息不可累积,且公司有盈余但未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应有同等表决权。
- 若股息可累积,公司未支付股息时,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
股份回赎规则
- 回赎应在公司章程事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且公司应先清偿累积的未支付股利。
- 回赎要约应向所有优先股股东发出,回赎价格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优先股股东特别股东会决定。
关键信息
- 优先股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清算中享有优先权,但通常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 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不足,需设立优先股股东大会并赋予其一定表决权。
- 优先股股利可累积,且在清算时应允许从公司总财产中拨付。
- 优先股应具备可转换性,允许其持有人转换为普通股或其他金融工具。
- 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优先股相关规定,明确其类型、条款及分配规则。
- 优先股制度有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工具,保持企业控股权,实现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结合。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