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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咨询文件7 - 外部信用评估机构(ECAI)的认可
核心内容
CEBS咨询文件7聚焦于外部信用评估机构(ECAI)的认可框架,旨在建立一个统一、透明且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机制,以支持《资本要求指令》(CRD)的实施。该文件强调了监管一致性、市场公平性以及国际协调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流程、标准和披露机制的建议。
主要观点
- 统一认可框架:EBIC支持CEBS提出的统一认可框架,认为这是减少监管分歧、确保市场一致性的关键。
- 避免监管过度:ECAI的认可不应构成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额外监管,而应基于CRD的规定进行。
- 自监管原则:与信用评级相关的业务应遵循国际认可的自监管原则,如IOSCO《行为准则基本要素》,避免与CRD框架重复。
- 透明与披露:监管机构应提高透明度,披露其认可过程,并确保相关信息在2006年底前发布,以便机构及时过渡到CRD要求。
- 市场公平性:认可过程应确保银行与ECAI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因不同监管要求导致的市场扭曲。
- 比例性原则:对于小型机构或新进入者,应避免设置过高的进入门槛,确保认可机制具有比例性。
关键信息
1. 认可流程
- 建议建立统一的ECAI定义,消除各国监管机构的自主判断。
- 联合评估程序应高效,建议在一个月内完成最终决策。
- 预审机制应尽早启动,为机构提供临时评估结果。
- 跨境申请应允许同时提交至所有相关监管机构,以简化流程。
- 取消认可应有透明的程序,包括通知期和申诉机制。
- 语言要求应使用国际金融领域通用语言(如英语),以提高透明度。
2. 认可标准
- 应参考**IOSCO《行为准则基本要素》**中的独立性、透明度和披露要求。
- 监管机构不应直接评估ECAI的方法论,而应保持高层面的判断。
- ECAI不必强制设立内部审计功能,但需确保内部流程的有效性。
3. 映射机制
- 映射应通过联合流程进行,确保对同一ECAI的信用质量等级在不同国家间一致。
- 统计显著性应基于欧洲层面的数据,而非各国单独数据。
- 对于证券化信用评估,ECAI应有自由选择其方法论的权利,只要其方法内部一致。
-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需进一步澄清,特别是关于**长期三年累计违约率(CDR)**的使用和分类标准。
4. 出口信用机构(ECA)与ECAI的并行使用
- EBIC建议明确是否允许机构在同一投资组合中同时使用ECA和ECAI的评级,以防止评级套利。
- 若允许并行使用,应避免因ECA仅对部分资产提供评级而强制机构忽略其余资产。
5. 公共信息与申请包
- 申请包应包含持续监控机制的评估,确保ECAI的评级与市场变化保持一致。
- 回测系统应至少运行一年,但此要求被认为不足,需进一步细化。
- 监管机构应避免对ECAI员工的具体技能和培训提出过于详细的指令。
结论
EBIC认为,CEBS提出的ECAI认可框架为实现欧盟内部的单一市场和国际协调提供了良好基础。为了确保该框架的有效性,应进一步明确国际标准的引用、提升透明度、保持比例性,并确保各监管机构在认可决策上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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