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3-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_海关总署发布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_以及_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_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__3页_226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三十七期(2021年12月)
核心内容概述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两项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原产地管理制度,推动RCEP等重大贸易协定的实施,并提升进出口企业的合规效率和通关便利性。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原产地声明制度的明确与完善
- 定义: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 适用条件:
- 企业须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 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
- 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 认定流程:
- 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 主管海关在30日内完成认定;
- 通过认定的企业将获得认定书及注册号码,有效期为3年。
- 开具原产地声明:
- 海关需与协定其他缔约方交换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 企业提交货物相关信息后,可通过管理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
二、RCEP原产地规则的实施
- RCEP自2022年1月1日起在6个东盟成员国和4个非东盟成员国生效。
- RCEP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相应条件的经核准出口商才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
- RCEP原产地规则与以往我国签署的FTA存在差异,对出口商提出更高要求。
三、原产地声明的适用范围
- 无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FTA:包括中国-格鲁吉亚、中国-韩国、中国-秘鲁、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东盟、中国内地-香港、中国内地-澳门、中国-柬埔寨、中国-马尔代夫、中国-澳大利亚、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新西兰等。
- 有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FTA:包括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毛里求斯、RCEP。
- RCEP特别规定:
- 仅采用货物累积规则;
- 明确了关税差异货物的原产国判断标准;
- 未采纳“生产用材料”(中间产品)的特殊规定,仍以最初非原产材料为判断依据;
- 允许进口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补充申报原产地资格并提供税款担保。
四、海关事后监管机制
- 核查机制:海关有权对原产地声明、货物及文件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 文件保存要求:经核准出口商需保存相关文件,以配合海关核查。
- 注销与撤销情形:
- 企业申请注销;
- 企业信用等级不符合规定;
- 有效期届满未续展;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
- 存在伪造或买卖原产地声明行为;
- 不配合海关核查并情节严重;
- 不合规原产地声明数量及金额达到一定比例。
毕马威建议
- 提前确认出口业务:企业应确认是否涉及FTA出口业务,梳理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与HS编码信息。
-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认定条件,优化进出口业务流程与信息化管理系统。
- 及时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尽早准备材料,提交申请以获得认定。
- 使用原产地声明:通过原产地声明替代原产地证书,提升通关效率并享受关税优惠。
- 加强合规管理:优化内部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关务风险,提升海关信用等级。
- 关注配套政策:毕马威将持续追踪相关法规的实施情况,为企业提供专业建议与实操方案。
附注
- 毕马威中国在财务税务、贸易关务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可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优惠申请及实操方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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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建议。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获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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