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投中研究院_投中快评国税总局进一步细化创投与天使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都有红包拿_7页_480kb
报告摘要
国税总局细化创投与天使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核心内容
2017年5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号文),进一步细化了此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38号文)中提到的创投与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旨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激励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
主要观点
- 出资时间细化:明确要求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时,实缴投资需满足2年时间。投资起始时间以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准,建议投资方在完成投资后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缩短满足条件的时间。
- 备案程序明确:公司制创投企业需在年度申报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包括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合伙制创投企业则需在投资满2年或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办理备案,且部分材料需留存备查。
- 适用范围扩大:20号文明确了合伙创投企业适用范围,包括符合38号文和2015年第81号公告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同时涵盖了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 人员与资产指标调整: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人员和资产指标采用接受投资前12个月的平均数进行计算,以减少数据波动,提高政策执行的稳定性。
- 加强后续管理: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和投资方提出后续管理要求,包括异议处理机制和对虚假信息的惩处措施,确保政策落实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关键信息
| 项目 | 公司制创投企业 |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 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 天使投资个人 |
|---|---|---|---|---|
| 办理时间 | 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 | 投资满2年及分配所得年度终了3个月内 | 投资满2年年度终了3个月内 | 投资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 |
| 办理主体 | 公司制创投企业 | 合伙创投企业 | 合伙创投企业 | 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 |
| 受理机关 | 公司制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
| 报送材料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 |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备案表 |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2.身份证件 |
留存备查材料
-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天使投资个人不需);
-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章程及实际出资证明;
- 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说明(天使投资个人不需);
- 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资料,包括:
- 人员与资产比例说明;
- 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
- 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上市的说明;
- 研发费用占比说明;
-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金额、比例及分配比例证明材料,以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政策背景与来源
- 38号文:2017年4月28日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为创投与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提供了原则性指导。
- 20号文:是对38号文的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引,增强了政策的可执行性。
- 相关政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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