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荣大-无控股股东_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_前51_股份锁定36个月问题的案例分析_9页_1mb
报告摘要
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11日
433、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前51%股份锁定36个月问题的案例分析
作者信息:姓名:刘元 | 微信:13611305650 | 邮箱:liuy365@126.com
作者介绍
一、业务简介:以实务案例形式为客户提供上市过程中的专项问题信息支持,出具相关市场信息分析报告。
二、研究方向:业务、企业。
一、法律法规部分
一、《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要求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不适用36个月规定:
- 员工持股计划;
- 持股5%以下的股东;
-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亲属股份也应同样锁定。
- 对于发行人刻意规避锁定期要求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股份锁定。
三、相关案例
(一)参考案例(A公司):
-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股权结构变化及锁定股份说明:红框股东受同一自然人控制,蓝框为锁定36个月部分。
- 示例承诺:股东承诺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股份。
(二)参考案例(B公司):
- 明确说明持股确定性51%以上的股东应锁定36个月。
- 申报前6个月内从公司持股51%的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股东仅需锁定12个月,但特定情况(如从核心人员处受让超过一定比例)仍需锁定36个月。
四、总结
- 前51%股份范围的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需要比照前51%股份范围的股东锁定36个月,例如案例一中,**泰达虽持股低于5%,但受一人控制,仍适用锁定。
- 申报前6个月内从持股前51%的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可以仅锁定12个月,如案例二中的创嘉和创享;但若股份来源于核心人员且超过一定比例,则仍应锁定36个月。
相关链接
案例一A公司招股书相关章节
案例二B公司招股书相关章节
结论与建议
- 在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中,前51%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需锁定36个月。
- 接受股份转让的股东,如签于近6个月内,可适用更短的锁定期,但若转让来源符合特定条件,仍需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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