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荣大-有关控股股东_实际控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间接持股锁定36个月的方案研究_8页_869kb
报告摘要
报告总结: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间接持股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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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时,如何设计及实施股份锁定安排,确保其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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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为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
-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承诺,自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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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A公司(科创板):实际控制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并作出36个月锁定承诺,同时约束持股平台避免在锁定期向实际控制人分配收益。
- F公司(科创板):控股股东锁定所有间接持股,要求合伙人在上市起12个月内不转让股份,且36个月内未离职不得转让合伙人份额。
- I公司(创业板):实际控制人承诺间接持股锁定36个月,确保即使合伙企业解散,其直接持有的股份仍遵循原锁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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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方案总结: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36个月锁定承诺,且对有限合伙人(持股平台)提出进一步约束。
- 持股平台通常承诺12个月锁定期,确保间接持股逐步释放时,锁定责任依然有效。
- 控股股东可能通过承诺保持合伙企业稳定、限制退伙或财产份额转让,实现整体锁定期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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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为确保间接持股股份的36个月锁定期有效性,需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层面和持股平台层面同步锁定。
- 通过在合伙协议及承诺中增加约束,实现对间接持股的完整控制,符合上市公司法规要求,避免股份转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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