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Final-Draft-RTS-on-CCP-to-strengthen-fight-against-financial-crime-28JC-2017-0829_34页_449kb
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联合监管技术标准的最终报告
核心内容
本报告是欧洲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管理局、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联合起草的《关于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应任命中央联络点(CCP)以及CCP职能的监管技术标准》的最终版本。该报告旨在为欧盟成员国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以判断在何种情况下应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任命CCP,并明确CCP的职能。
主要观点
- 监管统一性:由于目前欧盟内缺乏统一的CCP规定,可能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削弱欧盟整体的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FT)防线。因此,报告旨在通过监管技术标准(RTS)提高法律确定性,确保成员国在适用CCP要求时采取一致做法。
- 适用范围:CCP适用于那些在某一成员国境内通过非分支机构形式开展业务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前提是这些机构在该成员国境内有多个经营点或业务规模达到一定阈值。
- 设定标准:成员国可基于以下标准决定是否要求任命CCP:
- 机构在该成员国境内设立的非分支机构数量等于或超过10个;
- 电子货币的发行与赎回金额或支付交易总额预计或已超过300万欧元;
- 未能及时向成员国监管机构提供必要信息以评估上述标准。
- 风险导向:成员国也可根据机构在该成员国境内开展业务所涉及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即使未达到上述量化标准,仍可要求任命CCP。
- CCP职能:
- 确保机构在成员国境内的经营点遵守当地的AML/CFT规定;
- 协助监管机构监督经营点的合规情况;
- 代表机构与监管机构和金融情报单位(FIU)沟通;
- 协调机构与经营点之间的关系;
- 为经营点的员工提供培训;
- 在必要时协助进行现场检查;
- 在特定情况下,向FIU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关键信息
- 法律依据:该标准基于《欧盟反洗钱指令(EU)2015/849》第45(10)条,要求ESAs制定统一的监管技术标准。
- 适用条件:只有当机构在某一成员国境内设立非分支机构时,才适用CCP要求。
- 不适用情形:若机构未设立非分支机构,或通过自由提供服务的方式开展业务,则不适用CCP要求。
- 监管权限:ESAs未被授权制定CCP形式的具体规定,也未被授权决定哪些代理或分销者构成“非分支机构”。
- 后续步骤:ESAs将提交该草案至欧洲委员会,供其审批。
附录文档概览
4.1 影响评估
- 问题识别:当前缺乏统一的CCP标准,导致监管不一致,增加了法律不确定性与监管套利的风险。
- 政策目标:制定标准以确保成员国在决定是否任命CCP时采取风险导向、比例适当且有效的方式,避免不合理地阻碍跨境业务。
- 考虑选项:ESAs综合了来自各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反馈,并基于这些反馈调整了草案内容,以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4.2 公众咨询问题概述
- 该草案在2017年2月至5月期间公开征求了欧盟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 咨询问题主要围绕CCP的适用标准、职能范围及可能的监管负担等方面。
4.3 利益相关方意见汇总
- 多数意见支持制定统一标准,以减少法律不确定性并增强监管一致性。
- 部分意见关注标准的可操作性与灵活性,认为应允许成员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4 公众咨询反馈
- 收到的反馈总体上是积极的,但也有部分关注标准的实施成本和对中小机构的影响。
- ESAs根据反馈对草案进行了微调,以确保其符合实际操作需求。
结论
本报告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应任命CCP的明确标准,以及CCP应履行的职能,旨在提升跨境支付服务提供商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合规性与监管效率,同时确保标准的灵活性与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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