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东盟-2020.11.15-249页_1mb
报告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货物贸易章节总结
核心内容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盟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之间的重要区域贸易协定,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提高经济效率和区域供应链的稳定性。其中,货物贸易章节为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关税、非关税措施、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贸易便利化等内容。
主要观点
- 关税自由化:协定要求缔约方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确保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同时,强调对最不发达国家(LDCs)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义务并享受利益。
-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基础,协定明确了原产货物的认定标准,包括完全获得、使用原产材料或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等。
- 技术性贸易壁垒:缔约方应确保其非关税措施(如进口许可程序)具有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不得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 贸易便利化:协定鼓励使用信息技术、电子单证、预裁定等手段提升贸易效率,简化海关程序,加快货物放行。
关键信息
一、关税削减与取消
- 缔约方应根据附件一(关税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
- 若某缔约方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其承诺表规定的税率,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应适用该较低税率。
- 缔约方应确保其关税承诺表的透明度,并在生效后两年内开始审议,之后每三年审议一次。
二、原产地规则
- 原产货物的认定包括:在某一缔约方完全获得、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或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要求。
- 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和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不同标准。
- 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经核准出口商声明,且需在规定期限内有效。
三、非关税措施
- 缔约方不得采取或维持任何非关税措施,除非根据WTO或本协定的权利和义务。
- 进口许可程序需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并确保透明和可预测。
- 对于非原产材料的微小加工和处理,如包装、贴标、简单加工等,不视为赋予原产资格的加工。
四、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 缔约方应确保其海关法律和法规在关税领土内一致、透明和可预见地实施。
- 鼓励使用信息技术,如电子单证、预裁定和风险管理,以加快货物通关和放行。
- 缔约方应设立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提供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如减少单证要求、加快放行时间等。
五、货物放行与风险管理
- 货物放行应在抵达后尽快进行,通常不超过48小时,易腐货物则应在抵达后六小时内放行。
- 海关可随机选择货物进行检查,但不得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
- 缔约方应实施后续稽查制度,确保合规,并以透明方式向当事人提供稽查结果和理由。
六、信息交流与合作
- 缔约方应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以确保原产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 鼓励缔约方共享贸易便利化经验,包括放行时间研究、风险管理实践等。
- 缔约方应使用英语进行信息交流,并设立联络点以协助其他缔约方处理相关事务。
结构与实施机制
- RCEP联合委员会:负责监督协定实施,处理修正、加入、磋商等事务。
- 货物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督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并就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鼓励出口商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资格,以简化原产地证明流程。
- 预裁定机制:缔约方应提供预裁定服务,以加快货物通关,预裁定有效期至少为3年。
总结
RCEP货物贸易章节构建了一个全面、现代、互惠的贸易框架,强调关税自由化、原产地规则、贸易便利化和海关程序的透明性与一致性。协定为缔约方提供了灵活性,特别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同时鼓励技术交流和电子化管理,以提升区域贸易效率和竞争力。此外,协定还设立了磋商机制、联络点制度和经核准出口商计划,以确保协定的有效实施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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