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评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6-5页_337kb
报告摘要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正式发布,是自2018年监管职责划转以来,首个针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则。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提升行业透明度与风险防控能力,引导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业务范围与限制
-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租赁、租赁物购买与处理、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资产转让与受让、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等业务。
- 租赁物范围:租赁物应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不得接受已抵押、权属争议、被查封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
- 负面清单:明确禁止融资租赁公司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私募基金融资/转让资产等行为。
2. 制度完善
-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交易遵循商业原则、定价公允、条件不劣于非关联交易,并在涉及关联企业时实行回避制度。
- 资产质量分类与准备金制度:融资租赁公司需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并在准确分类基础上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3. 监管指标细化
- 租赁资产比重: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 杠杆倍数: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较此前的10倍有所收紧。
-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 集中度管理:
-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 ≤ 净资产的30%
-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 ≤ 净资产的50%
- 单一客户关联度 ≤ 净资产的30%
- 全部关联度 ≤ 净资产的50%
- 单一股东关联度 ≤ 其出资额,且需满足单一客户关联度要求。
4. 过渡期安排
- 对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各项监管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5. 分类清理与处置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对存量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清理,分为三类:
- 正常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管并配合,可纳入监管名单。
- 非正常经营:包括“失联”和“空壳”等异常经营情形,需整改后方可纳入监管。
- 违法违规经营:涉及严重违法行为,需依法处罚、取缔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监管灵活性
- 《暂行办法》允许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对行业的影响
- 业务调整压力:部分公司需调整业务模式,以符合新的监管要求。
- 资本补充需求:由于杠杆倍数和集中度限制,部分公司可能面临资本补充压力。
- 盈利能力变化:准备金计提力度加大,可能短期内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 法律与合规风险:关联交易管理加强,部分公司可能通过资产互换或拓展集团外业务应对,但需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
- 行业整顿与优化:分类清理机制有助于淘汰不合规企业,形成优胜劣汰,重塑行业竞争环境。
总结
《暂行办法》标志着融资租赁行业进入更加规范、透明的监管阶段,强化了对业务范围、资产质量、集中度和杠杆水平的监管,推动行业向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转型。尽管部分公司可能面临业务调整、资本补充和盈利下降等短期压力,但整体上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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