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7-兴业研究-ABS深度观察_除小额分散不穿透外_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还告诉我们什么_10页_835kb
报告摘要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对ABS业务的影响分析
核心内容概述
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1号),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进行了系统性规范。相较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ABS业务风险暴露计算方面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是否穿透”至最终债务人、交易对手认定、风险暴露计算方式及附加风险暴露处理等方面。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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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与不穿透的条件明确:
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ABS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进行风险暴露计算。若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且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以规避穿透要求的监管套利行为,可不穿透,但需将ABS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进行风险暴露计算。 -
ABS产品分类及风险暴露计算方式:
根据产品结构和底层资产类型,ABS产品可分为以下几类进行风险暴露管理:- 可穿透至单一债务人:包括单一债权资产ABS和基于未来现金流的收费收益权ABS,其风险暴露计算方式为:$E_i = p \times V_i^{(underlying)}$。
- 底层资产为少量债务人:如银行企业信贷资产ABS、部分租赁和保理应收款ABS,可通过控制单一债务人入池规模,避免穿透计算,从而降低操作难度和工作量。
- 分散度高的零售债权ABS:如车贷、个人消费贷及房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基础资产小额分散,风险暴露通常不会超过0.15%,可视为单一交易对手。
- 循环购买的资产池ABS:由于底层资产在存续期不断变化,穿透难度较大,建议通过控制单一债务人入池规模以满足大部分银行不穿透的要求。
- 穿透至不动产的ABS:如类REITs产品,最终债务人为不动产项目公司,信用资质较弱,难以获得较高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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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风险暴露的处理:
对于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风险,若能证明其与基础资产实现破产隔离,可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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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暴露计算方式变化:
在正式稿中,风险暴露计算采用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而非征求意见稿中的市场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计算逻辑。 -
对零售债权ABS的利好:
分散度高的零售债权ABS产品可不穿透,直接视同单一交易对手,有利于其发行和投资。市场预期该类ABS收益率利差将保持稳定。 -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 中小银行:受限于一级资本净额较小,需严格控制单一债务人入池规模,以避免穿透计算。
- 大中型商业银行:在投资端更具灵活性,可选择规模较大的ABS产品进行投资,且在操作上更易满足不穿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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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与销售策略:
ABS发行端可通过控制单一债务人入池规模、采用双SPV结构等方式,降低穿透概率,便于销售。特别是收费收益权ABS的双SPV模式,风险暴露路径更为清晰。
总结
《管理办法》的发布对ABS业务的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更清晰的指引,尤其在“是否穿透”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对于分散度高的零售债权ABS,政策明显利好,有助于其持续发行和市场稳定。而对于集中度较高、底层资产较复杂的ABS产品,商业银行需在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上更加谨慎,以满足监管要求并降低操作成本。整体来看,该办法为ABS市场提供了更灵活的风险管理方式,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的合规能力和产品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
附表:ABS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新旧细则对比
| 项目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管理办法》 |
|---|---|---|
| 风险暴露交易对手 | 1. 使用穿透方法,将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 <br> 2. 若无法识别基础资产且无监管套利行为,可不穿透,设置“匿名客户”作为交易对手。 | 1. 使用穿透方法,将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 <br> 2. 若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0.15%,可不穿透,但需将ABS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 |
| 风险暴露计算 | 对不使用穿透方法的产品,风险暴露为名义金额。 <br> 对使用穿透方法且所有投资者处于同一等级的产品,计入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为:$E_i = p \times V_i^{(underlying)}$。 <br> 对优先级不同的产品,风险暴露为:$E_i = \min\left{V_i^{(underlying)},\left[\sum_jp_j^{(tranche)} \times \min\left(V_i^{(underlying)},V_j^{(tranche)}\right)\right]\right}$。 | 风险暴露计算方式基本相同,但使用账面价值代替市场价值。 |
| 附加风险暴露 | 发起人、管理人等主体需分别作为交易对手计算附加风险暴露。 | 若能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破产隔离,可不计算附加风险暴露。 |
数据来源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研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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