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6-兴业研究-ABS监管观察系列一_ABS该如何进行风险暴露计算_12页_567kb
报告摘要
2018年1月16日ABS专题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1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将ABS纳入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管理范围,标志着ABS业务在监管框架下的规范化进程。该办法提出穿透式风险暴露管理要求,对ABS产品的风险暴露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同时引入了“匿名客户”概念,以应对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情况。
主要观点
1. 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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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穿透至单一债务人的ABS:包括单一债权资产ABS和基于未来现金流的收费收益权ABS,适用于《办法》中穿透方法,投资者处于同一等级的ABS风险暴露计算方式为:
$$
E = p \times V^{(\text{underlying})}
$$
其中 $p$ 为商业银行持有的份额比例,$V^{(\text{underlying})}$ 为该基础资产的市场价值。 -
可穿透至多个债务人的ABS:如银行企业信贷资产ABS、部分租赁应收款ABS、部分保理应收款ABS等,适用于穿透方法但投资者之间优先级不同,计算方式为:
$$
E_i = \min\left{V_i^{(\text{underlying})}, \sum_j p_j(\text{tranche}) \times \min\left(V_i^{(\text{underlying})}, V_j(\text{tranche})\right)\right}
$$
该方法可能导致优先级投资者承担过多风险暴露,存在争议。 -
无法识别基础资产的ABS:如车贷、个人消费贷及房贷等零售债权资产ABS,以及循环购买的资产池类型ABS,可能需归入“匿名客户”进行管理,风险暴露计算为投资名义金额,且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该做法对零售债权ABS可能造成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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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至不动产的ABS:如类REITs产品,由于没有明确的最终债务人,难以适用现有计算方法,强行分类可能导致不合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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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风险暴露: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或信用保护提供者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失,应分别作为交易对手进行风险暴露计算,但建议采用更合理的比例计算方式。
2. 信息披露对穿透管理的支持
当前ABS产品体系中,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对穿透式风险暴露管理的支持较弱:
- 信贷ABS:仅在单一债务人或关联方未尝本金余额占比超过15%或20%时才需披露相关信息。
- 交易所ABS:类似信贷ABS,仅在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时进行披露。
- ABN:对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的债务人要求补充披露,但未明确集中度界定标准。
- 保交所ABS:未对大额债务人详细信息披露做限制。
实务操作中,投资者难以获取基础资产详细信息,导致穿透式管理难以有效实施,影响投资效率和二级市场流动性。
关键信息
- ABS风险暴露计算分为穿透和非穿透两种方式。
- 穿透方式下,需识别最终债务人并按其信用状况计算风险暴露。
- 非穿透方式下,所有无法识别基础资产的ABS产品需纳入“匿名客户”,并受15%一级资本净额限制。
- 当前ABS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多数项目不满足披露条件,削弱穿透式管理的实施基础。
- 附加风险暴露需计入相关交易对手,但计算方式有待优化。
- 未来可能需对ABS分类及信息披露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合理地反映其实际风险。
结构分类
| 类型 | 特点 | 风险暴露计算方式 | 备注 |
|---|---|---|---|
| 可穿透至单一债务人 | 无优先/次级分层或结构简单 | $E = p \times V^{(\text{underlying})}$ | 实际操作中最终债务人唯一 |
| 可穿透至多个债务人 | 静态池资产包,存在优先/次级分层 | 穿透计算,按层级分担风险 | 优先级承担过多风险暴露 |
| 无法识别基础资产 | 零售债权ABS、循环购买ABS | 风险暴露为投资名义金额 | 受15%一级资本净额限制 |
| 穿透至不动产 | 类REITs产品 | 难以明确最终债务人 | 分类管理存在争议 |
结论
《办法》对ABS的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当前ABS产品在信息披露和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足,影响穿透式管理的有效性。未来需进一步细化ABS分类标准和信息披露规则,以提升风险暴露计算的合理性与市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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