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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EBA/REC/2018/03 - 关于保密制度等效性的建议
核心内容
EBA/REC/2018/03 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的关于第三国保密制度等效性的修订建议,旨在确保第三国的监督机构在专业保密要求、信息使用限制、信息披露限制等方面与欧盟的保密制度保持一致。这些建议是对 2015 年初版建议的补充和修订,进一步纳入了被认为等效的第三国监督机构。
主要观点
- 法律依据:建议基于 EBA 法规第 16 条,用于评估第三国监督机构是否符合欧盟在《资本要求指令》(CRD)第 116(6) 条中规定的保密制度要求。
- 目的:促进欧盟法律在监督机构间的一致应用,确保在欧盟与第三国合作时,信息保密制度的等效性。
- 适用范围:建议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根据 EBA 法规第 4(2) 条定义)。
- 实施要求:监管机构需努力遵守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 EBA 报告其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这些建议。
- 未来计划:EBA 将继续评估其他第三国的保密制度,并定期更新等效性评估结果。
关键信息
1. 推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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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报告义务:
- 监管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知 EBA 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建议。
- 若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通知,将被视为不合规。
- 通知需通过 EBA 网站上的表单提交至 compliance@eba.europa.eu,并注明参考编号 'EBA/REC/2018/03'。
- 任何合规状态的变化也需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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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建议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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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建议自 [dd.xx.XXX] 起生效。
2. 等效性评估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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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
- 适用法律包括《金融服务业和市场法规》第 198、203、204 和 258 条,以及《金融服务业法规局(FSRA)行为准则》第 2.10 条和《阿联酋刑法》第 379 条。
- 被评估为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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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 适用法律包括《金融服务业委员会法》第 3 和 35 条、《官方信息和披露法》第 9 条、《外汇交易法》第 22 条、《真实姓名金融交易和保密法》第 4(1)、(4) 条等。
- 被评估为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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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
- 适用法律包括《银行活动法》第 126(6) 条、《国家银行行为准则》第 36 条(专业保密)、以及《国家银行执行委员会第 91 号决定》第 17 段。
- 被评估为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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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
- 适用法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378.1 条、第 5.1 条等。
- 被评估为等效。
3. 未来步骤
- 建议将被翻译成所有欧盟官方语言,并发布在 EBA 网站上。
- 监管机构需在翻译发布后两个月内提交合规报告。
- 未提交报告的监管机构将被视为不合规。
附录
- 等效性评估表:
- 包含了对各第三国保密制度的详细评估,包括适用法律条文、保密原则和总体评估结果。
银行利益相关者小组(BSG)意见
- BSG 成员指出,摩尔多瓦在过去三年中大力改革其银行监管和监督框架,包括从巴塞尔协议 I 过渡到巴塞尔协议 III。
-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新的《银行活动法》生效,与欧盟的《资本要求指令》(CRD)2013/36(EU)高度一致。
- 当前摩尔多瓦国家银行(NBM)的重点是加强银行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
结论
EBA/REC/2018/03 是对第三国保密制度等效性评估的持续更新,旨在确保欧盟与第三国在金融监管合作中的信息保密制度一致。建议的实施和报告要求有助于提高欧盟法律在国际监管合作中的适用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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