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FSB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_Second_Thematic_Review_on_Resolution_Regimes_60页_1mb
报告摘要
总结:FSB 第二轮关于解决机制的专题审查
核心内容
本报告是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成员国银行解决机制的第二次专题审查,旨在评估各国在银行解决方面的法律框架、权力范围、改革进展以及实施效果,确保其符合FSB发布的《金融机构有效解决机制的关键属性》(Key Attributes or KAs)。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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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机制的覆盖范围:目前,只有少数FSB成员国(主要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注册地)建立了涵盖KAs要求的全面解决机制。其中,欧盟成员国和瑞士具备完整的解决权力;美国缺少“持续关键服务提供”权力;其他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和新加坡则缺少部分权力;其余十国仅有四种或更少解决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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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的不一致性:多数国家仍依赖监管权力或特定行业破产法,缺乏独立的解决机制和授权机构。FSB成员国在解决权力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细节上存在显著差异,这可能影响跨国银行的协调解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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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权力的类型与应用:解决权力包括控制和运营银行、确保服务连续性、转移资产和负债、建立临时机构、暂停早期终止权、减记与转股(bail-in)以及临时国有化等。其中,bail-in机制在多数国家尚未完全建立,仅欧盟成员国、瑞士和美国具备相关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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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与解决计划:17个成员国已建立恢复与解决计划要求,但解决计划的实施仍处于早期阶段,且各国在计划制定和可解决性评估方面进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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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决性评估:仅有9个成员国拥有明确的法定权力,要求银行为提高可解决性采取措施,但尚未有国家实际行使这些权力。多数国家依赖监管机构的指导性权力,但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不一致。
关键信息
解决机制的覆盖范围
- 欧盟成员国和瑞士:已全面实施BRRD,具备完整的解决权力。
- 美国:具备所有解决权力,但缺少“持续关键服务提供”权力。
- 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缺少1-2项解决权力。
- 其余十国:仅有4项或更少解决权力。
解决权力的适用条件
- 条件主要分为三类:基于失败或破产的判断、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基于必要性和比例性的评估。
- 各国在适用条件的细节和范围上存在差异,这可能影响解决行动的协调性。
恢复与解决计划
- 17个成员国已建立恢复与解决计划要求,但多数仅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和D-SIBs)。
- 解决计划与可解决性评估形成迭代过程,但各国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挑战。
可解决性评估
- 仅9个成员国具备明确的法定权力要求银行为提高可解决性采取措施。
- 监管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可要求银行调整业务结构或法律安排,但权力的行使条件和目的不一致。
主要建议
建议1:全面实施关键属性
- 引入缺失的解决权力,如bail-in和暂停早期终止权。
- 扩展解决机制至控股公司和非监管实体。
- 对所有可能系统性失败的银行实施恢复与解决计划要求。
- 明确授权监管或解决机构要求银行为提高可解决性采取措施。
建议2:进一步澄清关键属性的应用
- 提供更明确的指导,包括及时进入解决的条件、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解决权力以及非监管实体支持服务连续性的权力。
建议3:支持关键属性的实施
- 通过工作坊和技术援助等方式,加强成员国间经验分享,特别是解决计划的制定、可解决性评估的实施和提升可解决性的措施。
结构概述
- 引言:介绍FSB专题审查的背景、目标和范围。
- 银行解决机制:涵盖法律和制度框架、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计划改革。
- 解决权力:详细分析解决权力的种类、适用条件、执行方式。
- 恢复与解决计划及可解决性评估:总结各国的立法要求和实施情况。
附录说明
- 附录A:FSB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缩写。
- 附录B至K:提供法律框架、解决权力范围、改革计划、适用条件等详细表格和说明,支持正文分析。
总体结论
FSB成员国在银行解决机制的实施方面进展缓慢,尤其在解决权力的全面性和一致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尽管欧盟成员国和瑞士已实现全面实施,但其他地区仍需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以确保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协调性。FSB建议成员国全面实施KAs,并通过加强合作与经验分享,提高解决机制的统一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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