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3-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赔偿与损害赔偿(英)_16页_2mb
报告摘要
国际投资协议(IIA)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赔偿金额呈现显著增长趋势。截至2023年底,至少1332起基于IIA的ISDS案件中,超过四分之一的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亿美元,其中1/20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0亿美元,部分案件甚至达到数十亿美元。例如,Tethyan Copper v. Pakistan案赔偿金额达40亿美元,而印度与基里巴斯BIT案中,赔偿金额达到该国年度GDP的15%。这种增长趋势并非单纯由通货膨胀或投资规模扩大导致,而是与仲裁庭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对因果关系的宽泛认定等因素相关。
传统IIA(1980-2000年代签署)普遍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则,导致仲裁庭主要依据习惯国际法中的“充分赔偿”原则进行裁决。这一原则要求弥补非法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但实践中常被扩展至包含假设性未来利润赔偿,引发争议。例如,使用折现现金流(DCF)方法估算未来收益时,因依赖不确定的预测,可能产生过度补偿风险。此外,利息计算方式差异显著,部分仲裁庭采用复利计算,导致赔偿总额远超本金,如ConocoPhillips v. Venezuela案中利息占总额近50%。
为应对上述问题,近年签订的新型IIA开始引入更明确的赔偿指导原则。例如,土耳其-阿联酋BIT(2023)规定赔偿应平衡公共利益与受影响方利益,并排除非实际或投机性利润的补偿。部分协议明确限制DCF方法使用范围,要求赔偿仅针对违法措施直接导致的损失,而非整个项目价值。同时,新兴IIA通过设定赔偿上限(如参考投资额或东道国GDP)或引入成本分摊机制(如对夸大索赔的案件减少赔偿比例),试图减少过度赔偿风险。
现有IIA赔偿规则的模糊性导致争议频发,例如西班牙可再生能源案件中,51起仲裁案累计赔偿达90亿美元,其中1.7亿美元已执行。这种趋势凸显出亟需改革旧有IIA的必要性,以减少对公共财政的冲击。改革方向包括:细化可赔偿损失类型,明确排除假设性未来利润;规范利息计算方式,优先采用单利而非复利;增强对赔偿因果关系的要求,确保损失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以及通过特定条款限制DCF等估值方法的适用。这些措施旨在使ISDS实践更符合国际法院对“充分赔偿”原则的解释,即赔偿需弥补实际损害而非间接或投机性损失。
当前改革实践已反映在部分IIA条款中,如印度-基里巴斯BIT(2019)要求赔偿基于“实际且非投机性损失”,土耳其-阿联酋BIT(2023)列举了包括投资规模、折旧、运营年限等具体考量因素。这些变化体现了对传统“充分赔偿”原则的调整,但旧IIA仍主导多数案件(占约90%),其缺乏明确指导导致仲裁庭裁量权过大。未来改革需进一步完善赔偿标准的界定,确保国际合作既保护投资者权益,又维护东道国政策空间与财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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