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赔偿与损害赔偿(英)-2024-16页_2mb
报告摘要
国际投资争端赔偿增长及条约改革方向
背景
现有约2600个存在的国际投资协定(IIAs)中,90%为旧世代协定(签署自1980年代至2000年代初),通常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截止2023年底,已有至少1332起基于条约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案件。
赔偿裁决现状
- 大额赔偿趋势显著:过去十年平均赔偿额从2000-2009年的6800万美元增至25000万美元以上;投资者胜诉案件中超过25%的案件赔偿额超1亿美元
- 典型案例:泰永铜业诉巴基斯坦案获超过40亿美元赔偿;西班牙可再生能源领域改革引发的51起案件总索赔额超90亿美元
- 高估风险:无指数性统计表明,当前赔偿计算方法可能导致赔偿额虚高
法律依据
- 公允赔偿原则:《国家责任公约》确立了赔偿需补偿因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但不排除合理考虑但书因素
- 利息计算方法:
- 技术路线存在分歧:多数ISDS采用复利计算,但国际法院通常采用单利
- 不一致现象:西班牙获批赔利息仅增加12%,坦桑尼亚则达72%
改革动向
- 赔偿范围限定:
- 禁止索取非实际发生的预期利润
- 要求赔偿需基于直接因果关系,排除投机性损失
- 估值方法转型:
- 巴西、哥伦比亚等国将赔偿范围由DCF方法转为市场基准法
- 《哥斯达黎加—西班牙双边投资协定》采用全额补偿但设定上下限额的模式
- 动态制约手段:
- 哥斯达黎加—西班牙案引入“每低赔2%”的反超额机制
- 开发兼顾公共利益的多维度赔偿因子体系(金融危机前后表现对比)
后续建议
- 优先完善老一代投资协定评审机制
- 推动新协定建立统一的赔偿因子清单
- 强化可持续发展目标与赔偿制度衔接
- 建议实务界将预期利润索赔时间限制在3年以内
注:统计期内“三国九鼎注释法”(三案)赔偿总额达50亿美元,占同期创新高。完整统计可见UNCTAD官方报告。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