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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资本要求指令》第122a条的指南征求意见稿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欧洲银行委员会(CEBS)就《资本要求指令》(CRD II)第122a条的实施指南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咨询文件。该条款旨在通过要求发起人、发起人或原始贷款人保留净经济利益,以增强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与信心,同时确保信用机构在投资证券化产品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
主要观点
1. 保留净经济利益的要求
- 信用机构仅在发起人、发起人或原始贷款人明确保留至少5%的净经济利益时,才可承担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
- 保留形式包括:
- 保留每笔转让给投资者的分层资产的5%名义价值(选项a);
- 保留发起人对循环资产的5%名义价值(选项b);
- 保留随机选择的资产,相当于5%的名义价值(选项c),前提是初始资产数量不少于100;
- 保留首损失分层及可能的其他高风险分层,总保留比例不低于5%(选项d)。
- 保留的净经济利益不得通过对冲或出售来减少,但在初始阶段,证券化交易中不应嵌入机制使保留利益随时间快速下降。
2. 证券化交易中的角色
- 信用机构可能在证券化交易中扮演多种角色,包括发起人、发起人、原始贷款人、投资者、流动性提供者、对冲交易对手等。
- 不同角色对应不同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3. 尽职调查与风险管理
- 信用机构在投资证券化产品时,应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发起人、发起人或原始贷款人保留净经济利益。
- 尽职调查应包括对交易结构、风险特征和潜在损失的分析,并进行压力测试。
- 对于非交易簿的证券化头寸,尽职调查要求应与交易簿保持一致,但可依据具体情况调整其强度。
4. 流动性提供者与对冲交易对手
- 信用机构作为流动性提供者或对冲交易对手时,是否承担信用风险取决于其是否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
- 合格的流动性设施(如“超级优先”流动性设施)不受第122a条约束,但其他流动性提供者需遵守该条款。
5. 信息披露
- 发起人或发起人应向投资者披露其持续满足保留净经济利益义务的情况。
- CEBS鼓励市场参与者提供现有或正在准备的信息披露模板,以确保合规性。
6. 证券化交易的分类与适用
- 证券化交易应根据其经济实质判断是否适用第122a条,而非仅依赖法律结构。
- 在再证券化交易中,投资者仅需关注第二层(即“重新包装”层)的保留要求,但发起人或发起人需确保底层证券化交易符合要求。
7. 风险权重与合规
- 对于未满足保留要求的证券化交易,信用机构需承担额外风险权重。
- CEBS寻求反馈以建立统一的实施框架,包括不同违规程度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方法。
关键信息
- 征求意见期限:2010年10月1日截止。
- 反馈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cp40@c-ecs.org,或参与2010年7月22日的公开听证会。 - 适用范围:证券化交易需符合第122a条,包括但不限于循环资产证券化、再证券化等。
- 特别关注:CEBS希望获得市场参与者对保留方式(如垂直分层保留、发起人保留等)的反馈,以及对对冲机制影响保留要求的见解。
- 统一监管:CEBS强调实现欧盟范围内监管实践的统一,以促进市场透明度和信心。
附录: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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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对“投资”与“承担信用风险”角色的区分?
- 是否认为第122a条对投资角色的监管要求(如第1、4、5段)与承担信用风险但不投资的角色(如第5段子段2)的监管要求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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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流动性提供者角色的区分?
- 是否同意根据CRD附件IX的规定,将流动性提供者分为“合格流动性提供者”和“非合格流动性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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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对冲交易对手角色的区分?
- 是否同意根据对冲交易对手是否承担本金损失风险来区分其是否适用第122a条?在判断是否承担信用风险时可能遇到哪些问题?
结论
CEBS希望通过此次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第122a条的实施细节,确保监管一致性,增强市场信心,并促进证券化市场作为实体经济融资来源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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