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与国际贸易新知_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更新_4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更新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信用办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旨在通过细化和差异化管理措施,推动企业诚信经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该制度更新体现了“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强化了对高信用企业的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信用等级管理措施细化
- 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措施由4项增至9项,包括降低查验率、免除担保、减少稽核查频次、享受联动监管激励等。
- 一般认证企业:基本延续原有管理措施,但新增担保金额要求,担保金额可低于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海关总署规定金额。
- 失信企业:管理措施由4项增至8项,包括提高查验率、增加稽核查频次、面临联合惩戒等。
查验率量化规定
- 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 20% 以下。
- 一般认证企业: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 50% 以下。
- 失信企业:查验率在 80% 以上。
新增辅助管理手段
- 担保:高级认证企业可申请免除担保,一般认证企业担保金额可低于税款总额,失信企业需提供全额担保。
- 稽核查:高级认证企业稽核查频次减少,失信企业稽核查频次提高。
- 联动监管: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联合激励,失信企业则面临联合惩戒。
- 认证限制:失信企业 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 企业需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未提交或失联的企业将被列入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 列入异常名录超过 90日 的企业,将被海关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
- 海关与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认证程序进一步明确
- 修订内容明确了认证程序,包括对特殊情事中止认证的条件和时限。
- 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可中止认证;中止超过 3个月 的,应终止认证。
主动披露机制
-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 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为,不作为信用状况记录。
- 这一机制有助于企业降低潜在风险对信用等级的影响。
普华永道观察与建议
- 《信用办法》是中国海关AEO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普华永道建议企业:
- 处于重新认证周期的企业:把握好 2018年5月1日 的时间窗口,加强与主管海关的沟通,明确法规适用,提前开展内部评估与改进。
- 已完成或计划申请认证的企业:应结合新《海关企业认证标准》,借助专业第三方中介力量,全面评估和整改进出口业务流程、内控管理、规章制度、守法合规、贸易安全等方面。
- 其他企业:重视《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报送,定期开展自我审查,考虑主动披露以降低信用风险。
普华永道海关和国际贸易实践
- 普华永道拥有丰富的海关和国际贸易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
- 国际贸易服务部(WMS)是普华永道专门服务于全球海关和国际贸易咨询的团队,拥有本地及外籍专业人才,涵盖海关官员、律师、会计师、物流专家等。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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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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