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Supervisory-Cooperation-Protocol-on-anti-money-launderingAMLsupervision-of-Agents-and-Branches-of-Payment-Institutions_34页_788kb
报告摘要
欧洲银行管理局(ESA)反洗钱联合委员会子委员会合作协议总结
1. 核心内容
本协议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SA)下“反洗钱联合委员会子委员会”制定的,旨在促进支付机构在东道国设立代理或分支机构的护照通知与注册流程,并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TF)的监督合作。协议适用于支付机构(Payment Institution)通过其代理或分支机构在欧盟其他成员国(东道国)开展业务的情形。
2. 主要观点
2.1 合作目标
- 协助支付机构在东道国开展业务的护照通知和注册;
- 促进支付机构在东道国通过代理或分支机构进行业务的监督;
- 确保支付机构及其代理和分支机构在东道国遵守AML/CTF规则。
2.2 法律依据
- 协议依据**《支付服务指令》(PSD)(第17、21、25条)和《第三反洗钱指令》(3rd AMLD)**(第34条);
- 参考欧洲委员会的《关于支付服务指令护照通知的指南》(附录2);
- 遵循CEBS和CEIOPS的“高级原则”,强调监督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2.3 合作原则
- 协议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 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在监督机构之间交换,优先使用英文或双方认可的语言;
- 合作应基于“合规或解释”(comply or explain)原则,即若一方不采纳另一方的意见,需提供充分理由。
3. 关键信息
3.1 定义
- 支付机构(Payment Institution):在欧盟内获得授权,可提供支付服务的法人实体。
- 代理(Agent):代表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 分支机构(Branch):支付机构在东道国设立的非总部营业场所,不具备法律人格。
- 东道国(Host Member State):支付机构设立代理或分支机构的国家。
- 总部国(Home Member State):支付机构注册或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 ML/TF风险:支付服务可能被用于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
- 中央联络点(Central Contact Point):用于协调代理网络的结构,可能被东道国或总部国要求设立。
3.2 职责分配
- 总部国监督机构(Home Supervisor):
- 负责初始注册和后续监督;
- 可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供信息、撤回授权;
- 需考虑东道国监督机构的意见。
- 东道国监督机构(Host Supervisor):
- 有权表达对代理或分支机构的担忧;
- 可提出反对意见或风险评估;
- 在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或协助总部国监督。
3.3 代理与分支机构的合规要求
- 代理和分支机构需遵守东道国的AML/CTF法规;
- 若代理同时从事其他金融活动,可能被直接视为金融机构,需遵守相关法规;
- 东道国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总部国提供额外信息以评估ML/TF风险;
- 总部国监督机构可撤回代理或分支机构的注册,若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
4. 合作流程
4.1 护照通知与注册
- 支付机构需向总部国监督机构报告其在东道国开展业务的意图;
- 总部国监督机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东道国监督机构相关业务信息;
- 若东道国监督机构提出异议,总部国监督机构可决定是否注册代理或分支机构。
4.2 监督合作
- 总部国与东道国监督机构应共享所有关键信息,包括违规行为或疑似违规行为;
- 可进行联合或委托现场检查;
- 总部国监督机构可采取措施,如发布指南、行政命令或撤回授权。
5. 保密与终止条款
5.1 保密要求
- 协议双方需遵守欧盟或成员国的保密规定;
- 仅限于合法的监督目的使用共享信息;
- 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信息,除非获得授权。
5.2 协议终止
- 协议有效期为长期,但任一方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
6. 附录内容
- 附录1:列出了PSD和3rd AMLD的相关条款;
- 附录2:提供了关于PSD护照通知的指南;
- 附录3:包含协议双方的联络信息。
7. 总结
本协议旨在通过总部国与东道国监督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确保支付机构及其代理和分支机构在欧盟范围内合规运营。协议强调信息共享、风险评估和**“合规或解释”原则**,以提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监督效率。此外,协议还明确了代理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督责任及合规要求,为支付机构在跨境业务中提供了清晰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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