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The-City-of-London-Law-Society_10页_732kb
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CEBS关于薪酬政策和实践的指南咨询文件》(CP42)的回应
核心内容概述
本总结基于《City of London Law Society》(CLLS)对CEBS发布的《咨询文件CP42:关于薪酬政策和实践的指南》的回应,重点讨论了新薪酬规则在不同法律结构下的适用性、比例性原则的应用以及非现金薪酬工具的实施问题。
主要观点
1. 薪酬结构的复杂性
- 缺乏定义:文档指出,讨论薪酬结构时缺乏对“可变薪酬”和“薪酬”的明确定义,导致理解困难。
- 合伙企业与LLP结构:在合伙企业(如LLP)中,合伙人或成员的全部收益通常被视为可变薪酬,且部分收益可能与所有权相关,而非工作报酬。
- 公司结构差异:在公司结构中,董事和员工可能同时是股东,其分红不被视为薪酬,因此不应将所有收益视为薪酬。
2. 可变薪酬的定义与分类
- 固定与可变薪酬:在某些情况下,如初创公司,可变薪酬比例可能较低甚至为零,以避免高固定成本。
- “保证可变薪酬”:文档对“保证可变薪酬”与“签约奖金”之间的区别提出疑问,认为应明确其定义,避免混淆。
- 绩效调整机制:如“开花权”和“棘轮机制”等绩效调整方式,对计算固定与可变薪酬比例带来挑战。
3. 非现金薪酬工具的实施问题
- 适用性问题:非现金薪酬工具(如股份、期权)在非上市公司中难以实施,因其缺乏外部市场价值和变现机制。
- 对股东权益的影响:向员工发放非现金利益可能稀释现有股东权益,且在合伙企业中更复杂。
- 实际操作难度:对于非上市企业,尤其是合伙企业,创建非现金利益的机制可能带来额外负担和法律问题。
4. 比例性原则的重要性
- 比例性原则:CLLS强调应充分考虑比例性原则,以避免对小型或非上市机构的过度影响。
- 适用范围:应根据机构的规模、结构和活动复杂性,区分适用不同规则。
- 建议分类:建议使用现有的系统性风险分类(如FSA的ARROW分类),以确定哪些机构需适用更严格的规则。
5. 对特定员工群体的考虑
- 业主管理企业:业主管理企业中的成员或合伙人,通常兼具所有权与管理职责,其收益应被视为投资回报而非薪酬。
- 员工与股东身份重叠:在一些公司中,员工同时也是股东,其分红不应被视为薪酬。
- 避免不公平影响:对非上市企业或合伙企业强制要求50%的可变薪酬以非现金形式支付,可能不具可行性且不具比例性。
关键信息
- CLLS成员:代表约13,000名伦敦律师,包括国际律师事务所。
- 回应主体:由CLLS监管委员会(Committee)撰写,成员涵盖金融机构及市场基础设施提供商。
- 联系信息:
- Margaret Chamberlain, Chair, CLLS Regulatory Law Committee
- 联系方式:+44 (0)20 7295 3233 或 margaret.chamberlain@traversmith.com
- CC: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 的薪酬团队
附件内容
- 附录:包含对CEBS指南的详细回应,涉及多个方面,包括:
- 可变薪酬的定义
- 保证可变薪酬的适用问题
- 固定与可变薪酬比例的计算
- 非现金薪酬工具的实施挑战
- 比例性原则的具体应用建议
结论
CLLS支持CEBS对比例性原则的重视,但也指出在实施新薪酬规则时,需充分考虑不同法律结构(如合伙企业、LLP、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避免对小型机构或特定员工群体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建议CEBS在制定指导文件时,应更加灵活和比例化,以适应不同业务模式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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