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6-联讯证券-联讯宏观专题研究_50号文和87号文之后_基建融资怎么办__11页_813kb
报告摘要
50号文和87号文之后,基建融资怎么办?
核心内容
2017年,随着50号文和87号文的发布,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受到更严格的规范,标志着地方债务治理进入新阶段。此前,城投模式在推动城镇化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预算软约束和隐性担保问题也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上升。50号文和87号文旨在堵住“暗道”,规范融资行为,推动融资渠道的透明化和市场化。
主要观点
- 城投模式功过参半:城投模式在分税制改革后应运而生,推动了城镇化进程,但其与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密切相关,存在债务风险。
- 政策规范与风险控制:50号文和87号文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限制了明股实债、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等违规方式。
- 融资渠道多元化:在传统城投模式受限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逐步转向专项债券、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投资基金等更规范的融资方式。
- 城投公司转型必要:城投公司需从传统融资平台转型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项目运营和地方经验方面的优势。
- 金融机构面临挑战:金融机构在参与PPP和投资基金时,需适应政策变化,强化项目风险评估和资金管理。
关键信息
地方政府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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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
- 2015年起发行,2017年发行规模达8000亿元。
- 土地储备、收费公路等专项债券试点逐步推广,未来将承担更多政府融资职能。
- 专项债券是规范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助于遏制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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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
- 43号文后开始高规格推广,2017年一季度项目落地投资额达2.87万亿元。
- 50号文和87号文规范了PPP中的违规行为,如政府承诺回购、最低收益保障等。
- PPP仍是财政实力较弱地区的重要融资方式,但需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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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
- 50号文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规范,明确“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
- 87号文对服务范围进行了限制,如禁止用于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 棚户区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作为例外,继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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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 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投资。
- 不得附加回购条款或最低收益保障,防止变相举债。
- 规范化运作是未来政策鼓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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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担保公司
- 地方政府可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构建市场化担保体系。
- 显性化担保机制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城投公司转型方向
- 城投公司需从传统的融资平台转变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
- 具备施工、融资、运营经验的综合性城投公司更具备参与PPP的条件。
- 以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如养老、教育、医疗等,是城投公司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
金融机构应对策略
- 金融机构需加强对企业准入、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的评估,避免参与违规项目。
- PPP项目和投资基金中,政府承诺回购和最低收益率的行为受到限制,需调整投资策略。
- 在隐性担保显性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需更加谨慎,避免承担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风险提示
- 政策收紧可能导致融资渠道受限,加剧基建投资资金缺口。
- 经济放缓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增加隐性债务风险。
- 金融机构短期内可能面临投资热情下降,需调整业务模式以适应新规。
总结
50号文和87号文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融资模式从“隐性担保”向“显性化”转变,城投公司和金融机构需适应这一变化,探索更规范、可持续的融资方式。专项债券、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投资基金等将成为未来基建融资的主要渠道,而城投公司需加快市场化转型,金融机构则需加强风险评估与项目甄别能力。政策收紧虽带来短期挑战,但长期有助于地方债务风险的控制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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