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_百度】面向新商业模式的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白皮书(2023)_51页_8mb
报告摘要
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白皮书总结
核心内容
本白皮书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和百度联合编写,旨在探讨高级别自动驾驶(L4及以上)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合理分配科技进步带来的社会风险,以促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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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划分基础
自动驾驶致害责任的划分需要基于两个核心要素:人机交互逻辑和商业模式。人机交互逻辑决定如何界定人的“过错”,商业模式则影响风险分配方式。 -
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在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中,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运营商、生产者、系统开发者、保有人、驾驶员以及技术监督员等。 -
法律与技术的互动
德国采取渐进式的“小型解决方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法律教义学方法解决新问题,同时设置了“定期审核条款”以确保法律的灵活性和适配性。 -
商业模式对责任分配的影响
商业模式决定了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责任顺位。目前,自动驾驶出租车(Robotaxi)是最具商业落地前景的模式,其责任承担应以运营商为核心。 -
责任分配的现实需求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自动驾驶立法,各地的立法实践尚不完善,导致责任划分存在不确定性,影响产业发展的稳定性。 -
责任机制的创新构想
本白皮书提出构建以运营商为中心的责任链条,并配套设计自动驾驶商业保险。此外,还探讨了无过错保险、受害者赔偿基金等替代性责任机制,以兼顾创新与风险分担。
关键信息
一、自动驾驶致害归责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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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共驾预期功能安全因素
- 驾驶员误操作
- 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局限(感知、控制、决策)
- 人机交互方式(视觉、听觉、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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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商业模式因素
- 侧重“生产端”的商业模式
- SW-SP(自动驾驶软件与服务提供者融合)
- HW-SP(汽车制造与服务提供者融合)
- HW-SW(汽车制造与自动驾驶软件融合)
- SW-HW-SP(集成硬件、软件和服务)
- 开源平台(如百度Apollo)
- 侧重“消费端”的商业模式
- 车辆所有权与运营决策的归属
- B2C、P2P、混合模式
- 未来可能的商业模式
- 自动驾驶汽车的非共享模式
- 自动驾驶汽车的共享模式(如中心化和去中心化平台)
- 侧重“生产端”的商业模式
二、域外责任分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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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自动驾驶致害责任分配
- 传统主体责任
- 制造商承担无过错责任
- 经销商承担警示与说明义务
- 保有人承担危险责任,有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无权驾驶)
- 驾驶员承担过错责任,但有责任限额
- 系统提供者责任
- 未明确立法规定,但存在争议
- 若认定为“产品”,则适用产品责任法
- 服务运营商责任
- 在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中承担重要责任
- 与保有人角色可能重合
- 技术监督员责任
- 负责车辆的维护、监控及应急干预
- 属于一般侵权责任范畴
- 传统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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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动驾驶致害责任分配
- 制造商责任
- 责任承担具有法理依据,但可能影响产业效率
- 存在替代方案,如无过错保险和受害者赔偿基金
- 运营商责任
- 在L4和L5级别自动驾驶中,运营商承担主要责任
- 可能免除部分责任,如Graves Amendment
- 所有人责任
- 传统“过失委托”与“家庭目的”原则不适用于自动驾驶
- 替代方案
- 无过错保险(如15个州实行)
- 受害者赔偿基金(如参考疫苗或核工业模式)
- 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如FICA模式)
- 制造商企业责任制度(MER)
- 制造商责任
三、我国自动驾驶致害责任分配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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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为中心的责任链条
- 在自动驾驶出租车商业模式下,运营商是责任承担的重要主体
- 运营商对车内乘客和车外第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在责任顺位上,运营商应优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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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与系统开发者责任
- 生产者与系统开发者承担产品责任
- 在责任承担上,需考虑“未投入流通”“缺陷不存在”“发展风险”等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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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机制
- 建议构建自动驾驶汽车商业保险体系
- 通过保险制度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 鼓励创新,避免对技术发展造成阻碍
总结
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要科学划分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需结合人机交互逻辑与商业模式,建立以运营商为中心的责任链条,并辅以保险机制。同时,应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经验,采用渐进式调整策略,以实现法律与技术的协调发展。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落地将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保障各方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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