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FSB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_Public_responses_to_the_November_2014_consultative_document_‘Adequacy_of_Loss_10页_137kb
报告摘要
ABI Response to FSB Consultation on TLAC for G-SIBs
核心内容
意大利银行协会(ABI)对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损失吸收能力(TLAC)充足性的咨询文件提出了评论意见。ABI认为,TLAC要求在某些方面可能与现有监管框架存在冲突,且可能带来不必要的市场影响和法律风险。
主要观点
- 反对引入TLAC:ABI认为,TLAC要求并非必要,因为欧洲(特别是欧元区国家)已严格实施FSB关于有效解决机制的建议,建立了单一、超国家的解决基金,以确保银行有序解决。
- 协调问题:TLAC与MREL(最低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存在协调问题,可能增加银行资本需求的不确定性。
- 市场影响:TLAC要求可能增加银行的融资成本,特别是在危机期间,可能引发去杠杆化(procyclical effects)。
- 监管灵活性:ABI建议TLAC要求应与G-SIB缓冲比例相匹配,而非由各国监管机构单独决定,以避免监管差异带来的竞争扭曲。
- 法律风险:在某些国家(如欧洲),允许监管机构在特殊情况下排除某些负债,因此应明确TLAC中“债务”类别的法律定义,以减少法律挑战。
关键信息
1. TLAC的校准
- TLAC要求范围:16-20%的RWA(风险加权资产)可能在危机时难以满足,且有12-24个月的缓冲期。
- 建议:应根据G-SIB的系统重要性分层(五档)或根据银行的解决计划来校准TLAC,而非采用统一标准。
- 新兴市场银行:应避免对G-SIB总部位于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进行排除,以防止市场扭曲。
2. TLAC在跨境集团中的应用
- 内部TLAC分布:应仅考虑“重要子公司”(material subsidiaries)的TLAC,而非全部子公司。
- 建议:采用欧盟的D-SIB(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标准来识别重要子公司,而非5%的RWA线性门槛。
- 预置TLAC:认为行业资助的解决基金可作为替代手段,无需强制要求内部预置TLAC。
3. TLAC合格工具的定义
- 现有工具:建议将非附属的、非次级的银行债券纳入TLAC,但需确保其不被排除在“救助”之外。
- 法律定义:需要明确“债务”类别的法律或会计定义,以确保工具的可识别性。
- 结构性次级化:建议对“高级债务”进行足够次级化处理,以排除其在解决中的优先地位,特别是对欧洲大陆的银行集团。
4. TLAC与监管资本要求的互动
- 与Basel III的整合:ABI同意TLAC应优先于Basel III资本缓冲,但认为当前的TLAC要求(如19.5%-23.5%的资本比例)过高。
- 资本缓冲:建议将Basel III资本缓冲视为补充,而非替代,以避免过度资本化。
5. 透明度要求
- 现有披露:认为欧盟现有的银行危机管理法规已提供足够透明度,无需额外披露要求。
- 市场负担:FSB不应增加不必要的合规负担,除非有成本与效益的评估依据。
6. 防止传染效应
- 限制TLAC持有:建议限制G-SIB之间相互持有TLAC工具,以防止危机传染。
- 市场影响:需谨慎处理,避免对参考市场造成过度紧缩,从而增加融资成本。
7. 合规期限
- 2019年实施:尽管FSB建议2019年后实施更严格的TLAC要求,但ABI认为市场参与者可能从一开始就寻求合规。
- 建议:TLAC要求应与G-SIB缓冲比例相匹配,以避免监管差异。
8. 市场影响与金融系统
- 融资成本上升:TLAC要求可能显著提高银行的融资成本,进而影响其对实体经济的融资能力。
- 反周期效应:若未适当校准,TLAC可能加剧去杠杆化,与欧洲央行和政策制定者促进增长的目标相悖。
- 其他方面:ABI认为FSB的咨询已涵盖所有关键议题,无需进一步补充。
总结
ABI认为,TLAC要求在欧洲已有更有效的解决机制支持下,其引入可能带来不必要的协调难题、法律风险和市场扭曲。建议FSB在制定TLAC标准时,应考虑各司法管辖区的特殊性,采用更灵活的校准方式,并确保与现有监管框架(如MREL和Basel III)的协调。此外,应明确“债务”类别的法律定义,避免监管不确定性,并确保TLAC的实施不会损害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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