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2018年3月20日报送)_20页_250kb
报告摘要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演变总结
核心内容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股份”)的股本演变过程涉及公司设立、多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等多个阶段。公司前身锐科有限成立于2007年4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由华工激光和闫大鹏共同出资设立。此后,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结构调整,最终在2015年6月整体变更为锐科股份,注册资本增至9,600万元。
主要观点
- 公司设立:锐科有限于2007年4月设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华工激光出资1,500万元,闫大鹏以现金、知识产权及实物资产出资2,49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为2,058.10万元,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10万元。
- 股权代持:闫大鹏在设立时为王克寒和闫长鹏代持部分股权,后在2013年通过股权转让解除代持关系。
- 股权转让: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包括华工激光向新恒通集团转让32%股权、向法利普纳泽转让13.33%股权,法利普纳泽再向华工科技转让13.33%股权,以及华工科技向三江集团转让13.33%股权等。
- 增资扩股:2011年12月,三江集团和自然人以现金增资,使注册资本增至8,707万元,部分自然人股东(如卢昆忠等)也参与了增资。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5年6月,锐科有限整体变更为锐科股份,注册资本由8,707万元增至9,600万元,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完成。
- 国有股权瑕疵:在公司设立及股权演变过程中,部分国有股权变动未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备案、公开交易等程序,但经事后确认,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影响公司上市。
关键信息
一、公司设立及早期股本演变
- 2007年4月:锐科有限设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实收资本3,990万元,股权结构为华工激光50%、闫大鹏50%。
- 2009年2月:实收资本增至6,000万元,股权结构仍为华工激光50%、闫大鹏50%。
- 2009年12月:华工激光将32%股权转让给新恒通集团,股权结构变为闫大鹏50%、新恒通集团32%、华工激光18%。
- 2011年9月:华工激光将13.33%股权转让给法利普纳泽,法利普纳泽再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华工科技,股权结构变为闫大鹏50%、新恒通集团32%、华工科技13.33%、华工激光4.67%。
- 2011年12月:华工科技、闫大鹏、新恒通集团分别将13.33%、12%、12%股权转让给三江集团,注册资本增至8,707万元,股权结构变为三江集团45.33%、闫大鹏23.04%、新恒通集团13.78%、华工激光3.2158%等。
- 2011年12月:闫大鹏将3.14%股权转让给李成,同时刘笑澜将部分预留激励股权分配给激励对象。
二、股份公司设立及后续股本演变
- 2015年6月:锐科有限整体变更为锐科股份,注册资本由8,707万元增至9,600万元,以净资产折股。
- 2016年6月:部分自然人股东(如王世波、陈金元)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如胡灿、胡慧璇等。
三、国有股权变动瑕疵及解决
- 瑕疵情况:部分股权转让未履行资产评估备案、公开交易等程序,但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解决措施:
- 华中科大出具校科产[2018]2号文确认国有股权变动符合规定。
- 教育部财务司出具教财司[2018]118号文确认国有股权变动结果。
- 法律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且未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股权结构变化
|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
| 三江集团 | 45.3313 |
| 闫大鹏 | 14.1403 |
| 新恒通集团 | 13.7820 |
| 李成 | 5.7425 |
| 卢昆忠 | 5.7425 |
| 王克寒 | 5.2372 |
| 闫长鹏 | 3.6660 |
| 华工激光 | 3.2158 |
| 李立波等自然人 | 0.0689 - 0.0345 |
总结
锐科股份的股本演变经历了从公司设立到多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再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公司股权结构逐步调整,国有股权变动虽存在程序瑕疵,但已通过事后确认和补救措施解决,未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上市资格。整体变更后,公司股本结构更加清晰,为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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