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4-信达证券-规范集团化办学_明确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机构_5页_571kb
报告摘要
证券研究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为信达证券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行业点评,主要围绕政策修订对民办教育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主要观点
1.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 教学、招生、用人、收费自主权:送审稿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在教学、招生、用人及收费等方面的自主权,提升其办学积极性。
- 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用地优惠、教职工保障及金融创新等措施,支持民办教育的长期健康发展。
2. 规范集团化办学
- 法人资格要求: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需具备法人资格,并对所办学校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 控制非营利性学校:禁止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防止变相营利。
-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明确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规范其运营模式,防止利益转移。
3. 外资限制
- 义务教育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控制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 其他教育类型:如举办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需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相关规定。
4. 营利性机构变更的挑战
- 土地与税收成本:若非营利性学校变更为营利性,可能面临土地出让金补足、地方政府政策不确定等操作性问题。
- 盈利影响:变更后,学校将受到更多成本与费用限制,可能影响盈利能力。
- VIE架构影响:部分非营利性学校可能通过VIE架构寻求合法化,需等待进一步司法解释。
5. 教职工待遇与权益保障
- 社保与公积金:民办学校需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鼓励建立职业年金。
- 专项资金提取:实施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从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教职工激励与待遇保障。
6. 收费与信息披露
- 收费合理性:民办学校需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 信息披露义务:非营利性学校需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交易透明、公平。
7. 政策导向
- 促进健康发展:政策核心在于明确营利与非营利性机构的划分,从法律层面保障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
- 风险防范:强化对集团化办学、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的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关键信息
- 政策背景: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发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 修订内容:相比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在集团化办学、外资限制、教职工待遇、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强化。
- 风险提示:包括盈利能力下滑、兼并收购受阻等。
- 适用范围:主要针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特别是集团化办学及外资参与的教育项目。
附表:送审稿与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改动
| 条款 | 送审稿改动 |
|---|---|
| 第五条 | 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其代理人履行 |
| 第七条 | 公办学校参与非营利性办学需经批准,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在职教师 |
| 第九条 | 鼓励民办学校募集资金办学,规范预付费管理 |
| 第十二条 | 禁止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学校 |
| 第三十六条 | 明确非营利性学校需遵循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
| 第四十三条 | 民办学校需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监管审查审计 |
研究团队简介
- 单丹:分析师,从事中小企业研究(消费方向)10年,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齐鲁证券研究所。
- 胡申:经济硕士,2012年加入信达证券,从事农林牧渔、食品行业研究,现从事中小企业研究(消费方向)。
- 钟惠: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硕士,2012年加入信达证券,现从事中小企业研究(消费方向)。
风险提示
- 盈利能力下滑:政策限制可能影响民办学校的盈利空间。
- 兼并收购受阻:集团化办学控制非营利性学校的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 政策不确定性:部分非营利性学校可能面临合法化难题,需等待司法解释。
评级说明
- 股票投资评级:以沪深300指数为基准,6个月内股价表现决定评级。
- 行业投资评级:根据行业指数与基准的比较,分为看好、中性、看淡等。
免责声明
- 本报告为签约客户专属研究产品,不面向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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