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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意大利银行协会对CEBS关于外部信用评估机构评级认可的评论
核心内容
意大利银行协会(ABI)于2005年9月对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关于在计算银行证券化资本要求时认可外部信用评估机构(ECAI)评级的咨询文件提出了系统性意见。该文件是基于《资本要求指令》(CRD)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I)的实施,旨在规范ECAI的评级使用,确保其在资本计算中的可靠性。
主要观点
1. 对CEBS提议的总体看法
- ABI认为CEBS的提议在总体上是可接受的,体现了对评级机构独立性和市场行为的约束。
- 提议中包含了一些ABI在之前对CESR咨询文件的反馈意见,以及其对CRD的修改建议。
- ABI支持将ECAI的评级纳入资本计算,但强调需确保其符合“可信度”(credibility)要求。
2. 关键修改建议
- 评级映射机制:建议监管机构基于ECAI的累积违约率(CDR)与基准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其评级对应的资本风险权重。
- 长期与短期CDR比较:监管机构应比较ECAI的三年期CDR与十年期平均CDR,以评估其长期信用风险表现。
- 监控与触发阈值:提出“监控水平”和“触发水平”两个阈值,用于判断ECAI的评级是否仍符合资本要求。
- 多银行使用机制:建议将“可信度”要求扩展为至少两家银行使用ECAI的评级,以增强其独立性和可靠性。
- 统一申请包:建议在“通用申请包”中加入关于中小企业(SMEs)组合细分的信息。
3. 对现有提议的担忧
- 责任归属问题:ABI认为银行不应承担最终判断ECAI评级是否适当的职责,而是应由监管机构负责评估其可靠性。
- 间接认可机制:建议明确间接认可的评估标准和拒绝理由,并确保删除ECAI的决定及时通知银行。
- 评估时间要求:建议设定明确的评估结果通知期限,并考虑在集团层面而非子公司层面进行ECAI认可,以提高协调效率。
- ECAs的使用限制:对ECAs的评级使用是否限制于特定组合存在疑问,建议明确相关条款。
关键信息
1. 评级映射标准
- 监管机构需比较ECAI的CDR与基准值(基于主要国际评级机构的历史数据)。
- 提议的长期参考CDR如下(以百分比表示):
| 评级等级 | 20年平均三年CDR |
|---|---|
| 1 | 0.1% |
| 2 | 0.25% |
| 3 | 1% |
| 4 | 7.5% |
| 5 | 20% |
2. 监控与触发水平
- 监控水平:若三年CDR超过该水平,监管机构应与ECAI沟通,判断其是否仍符合风险权重要求。
- 触发水平:若连续两年三年CDR超过该水平,则应将评级调整为更不利的风险类别。
- 提议的监控与触发水平如下(以百分比表示):
| 评级等级 | 监控水平 | 触发水平 |
|---|---|---|
| 1 | 0.8% | 1.2% |
| 2 | 1% | 1.3% |
| 3 | 2.4% | 3% |
| 4 | 11% | 12.4% |
| 5 | 28.6% | 35% |
3. 可信度要求
- 建议将“可信度”要求从单个银行使用扩展为至少两家银行使用ECAI的评级,以增强其独立性和市场接受度。
- 监管机构应确保ECAI的评级符合市场定价和实际信用风险评估标准。
4. 其他建议
- 建议明确ECAI的评估标准和拒绝理由。
- 建议在集团层面进行ECAI的认可,以提高协调效率。
- 建议对ECAs的评级使用进行更清晰的界定,避免误用。
- 建议在“通用申请包”中加入中小企业组合的细分信息。
结论
ABI认为,CEBS的提议有助于提升ECAI评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澄清和修改的方面。建议在监管机构的评估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和一致性,确保ECAI的评级符合市场实际和监管标准,从而保障银行资本计算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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