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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意大利银行业对CEBS咨询文件CP10的立场总结
引言
意大利银行业对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咨询文件CP10表示赞赏。该文件旨在加强监管合作并推动欧洲银行业风险计量方法的统一。意大利银行协会(ABI)基于其成员银行的意见和一个专门的跨行工作组的讨论,起草了本立场文件,提交给CEBS及意大利监管机构。
一般性观察
- 详细程度与解释性:CP10在某些部分非常详细,但在其他方面需要更明确的解释,以避免歧义。
- 引用CRD条款:文档中引用的CRD(资本要求指令)条款有助于监管机构之间达成一致解释,但应保持其作为参考,不应限制银行自行设计的解决方案。
- 直接引用CRD内容:建议将CRD中的原文以引号形式呈现,避免因改写而造成理解困难。
对个别段落的评论
段落21
- 比例性原则未明确说明涉及哪些方面(如机构的性质、规模、风险和复杂性)。
段落50-51
- 建议引用段落333及其后续内容,以更详细地解释定性与定量评估的性质。
段落62-64
- 自我评估指导过于限制,建议由银行自行决定由哪些内部机构执行。
段落98及后续
- 实施计划中允许引入更复杂的方法,但需明确“评级组合覆盖最低标准”。
- 建议对非重大业务设定永久使用标准方法的阈值。
- 两个概念(实施门槛与非重大业务门槛)应明确区分并相互关联。
- 建议设立统一的组合阈值,同时针对不同组合设定不同的标准。
段落132
- 建议修改措辞,允许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推进使用测试部分。
段落155
- 要求确认段落155与158共同要求银行集团将每个交易对手归类为单一类别,且适用欧盟母公司和独占要求。
段落154
- 建议采用年度检查标准,而非基于暴露金额的容忍度。
- 建议明确暴露金额标准与标准方法下的业务线收入划分规则的关系。
段落156
- 建议删除第二点,因为银行通常不会主动询问客户对集团内其他成员的暴露情况。
段落158
- 建议明确集团内交易对手的分类应基于其实际业务组合,而非仅靠母公司传达的信息。
- 建议针对租赁等短期信用业务采用产品评级,以简化流程并避免不必要的检查。
段落162
- “显著数量的暴露”不应意味着必须产生可靠参数估计,建议删除该要求。
段落170
- 建议使用总资产代替销售额来界定中小企业(SME)业务组合,且允许使用模型估算销售额。
段落195
- 默认的定义包含主观判断,建议引入定性标准以避免技术性或小额逾期误报。
- 建议在计算PD(违约概率)时,允许使用不同的逾期阈值,以考虑“治愈率”。
段落196
- 建议确认是否允许使用国家层面设定的逾期阈值来调整PD的计算。
段落198
- 建议提供CRD与IAS(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定义对照表,以解决“经济损失”概念的差异。
段落355及后续
- 认为“内部治理”部分过于具体,应改为指导性原则,以保持银行内部组织的自主权。
段落418
- 建议明确若银行整体采用AMA(高级计量法),但部分单位或业务线未采用,是否可以将其数据纳入AMA资本计算。
对附件的修改建议
附件X Part 3 段落27
- 建议修改内容:对于非一次性、持续性保险合同,不应要求对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合同进行全额减记。
- 替代措辞:建议修改为“对于非一次性但基于持续性条款的保险合同,若其条款与当前条款相似且保险公司有至少120天的取消期,则无需进行减记。”
其他建议
- 情景分析:应强调情景分析的前瞻性价值,而非仅用于极端事件。
- 数据一致性:建议明确会计数据与损失数据的对账机制,并澄清“重要会计数据”是指数量还是金额。
- EL(经济损失):需对EL在银行业务实践中的纳入方式提供更清晰的指导。
- 监管保守性:建议在处理已售公司时,若已协商转移所有未来操作风险,可免除资本要求。
总结
意大利银行业支持CEBS在风险计量方法上的努力,但认为部分条款需进一步澄清和调整,以确保灵活性和实用性。建议包括对比例性原则、自评机制、组合覆盖标准、非重大业务定义、保险合同处理、情景分析和数据对账等方面的具体改进。同时,强调应保留银行在风险管理和资本计算方面的自主权,避免过度监管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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