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新旧对照表2019_22页_473kb
报告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内容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决定。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土地登记、土地承包、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收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督检查等方面,旨在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规范土地管理行为。
主要修改内容
1. 土地登记制度调整
- 修改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 修改后:土地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统一归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2. 土地承包制度完善
- 修改前: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非农业建设土地承包需经村民会议批准。
- 修改后:
- 家庭承包耕地期限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期满后可依法延长。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升级为国土空间规划
- 新增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 修改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扩展,强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乡用地统筹、耕地与开发复垦平衡等。
- 删除第四十三条:不再单独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框架。
4. 土地征收制度优化
- 新增第四十五条:明确公共利益征地情形,包括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成片开发等。
- 修改第四十六条:增加征地前的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延长公告时间至至少三十日,完善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听证机制。
- 修改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要求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5.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 修改第六十三条: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 新增第六十四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 修改第六十六条:增加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条款,需依照合同办理。
6. 土地监督检查机制改革
- 修改第六十七条: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适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修改第七十一条: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明确其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 修改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职责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执行。
7. 法律术语统一
- 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将“基本农田”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 将“行政处分”改为“处分”。
关键信息汇总
- 土地登记制度:统一为不动产登记体系,强化法律保护。
- 土地承包期限:家庭承包耕地延长至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相应延长。
- 国土空间规划:替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生态优先与城乡融合。
- 土地征收程序:增加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等环节,保障农民权益。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依法出让、出租,需村民会议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 土地用途管理:严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强化用途管制。
- 监督检查机制: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执行,统一术语和职责。
修改意义
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优化了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推动了城乡融合发展,提升了土地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同时也增强了对农民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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