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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CEBS Consultation Paper (CP 24) High-Level Principles for Risk Management - AMAFI Response Summary
核心内容概述
AMAFI对CEBS发布的《关于风险管理的高层次原则》咨询文件(CP 24)提出了反馈意见,强调了风险管理在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并建议对文件结构和部分内容进行优化,以提高其适用性和清晰度。AMAFI认为,这些原则总体上是共识性的,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仍需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关于比例性原则的纳入、风险管理文化的建立、首席风险官(CRO)的职责和报告机制等方面。
主要观点
1. 文件整体结构建议
- 原则本身并无重大问题,但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挑战。
- 建议调整部分条款的顺序,以更好地匹配各子部分的标题,提高逻辑性和可读性。
- 将§17和§18的第一句移至“Governance and risk culture”部分。
- 将第11段关于风险文化的部分调整至§9之后。
- 将第29段移至“New product approval policy and process”部分。
- 建议明确将“proportionality”(比例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确保原则适用于所有规模和类型的金融机构。
2. 风险文化与治理
- 风险文化应由高层管理推动,并通过专门的风险管理职能来实施。
- 强调高管层的参与是建立有效风险文化的关键前提。
- 建议明确“senior management”与“management body”和“executive body”的区别,以避免概念混淆。
3. 风险容忍度与风险偏好
- 风险容忍度的表达方式不应局限于特定形式,应包括限额等简单方法。
- 原文第18段仅提及银行业务,但应涵盖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活动,以确保原则的广泛适用性。
- 建议明确“executive body”为风险管理体系的责任主体,而非“senior management”,并避免使用“on a day-to-day basis”这一表述。
4. 首席风险官(CRO)的角色与职责
- CRO应负责整个组织的风险管理,但需明确“整个组织”是否包括未受监管的业务(如法国的资产管理业务)。
- CRO的职责不应仅限于挑战决策,还应包括对风险容忍度的评估,而非业务战略的一致性。
- CRO应直接向执行管理层报告,而非仅与之沟通。
- 建议明确CRO在决策挑战和潜在否决中的独立性和信息获取权,并规定相应的 escalation 机制。
5. 报告机制与职责界定
- 原文未明确CRO与管理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建议将“management body”替换为“executive body”以增强清晰度。
- CRO在风险评估和决策挑战中的作用应与管理层的职责明确区分。
关键信息
- 风险管理文化:应由高层管理推动,CRO等职能需发挥关键作用。
- 风险容忍度:应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包括限额,且应涵盖所有金融活动。
- 比例性原则:建议将其纳入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的适应性。
- CRO职责:CRO应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信息获取权,直接向执行管理层报告,并在必要时挑战或否决决策。
- 术语澄清:需明确“senior management”、“management body”和“executive body”之间的区别,以避免歧义。
结构建议
- Governance and risk culture:强调高管层的参与和CRO的角色。
- Risk appetite and risk tolerance:建议涵盖所有金融活动,明确风险容忍度的表达方式。
- The role of Chief Risk Officer and the risk management function:细化CRO的职责、报告机制和挑战决策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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