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0-华宝证券-产业研究点评报告_碳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_顶层设计加速完善_7页_759kb
报告摘要
碳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顶层设计加速完善
核心内容
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标志着我国碳交易市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建设进程加快。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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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细化
- 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门对全国碳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 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纳入碳登记和交易的监管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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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机制加强
- 增加交易风险管理内容,包括涨跌幅限制、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风险准备金等制度。
- 强调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如违规清缴、核查、交易、抗拒监督等行为的罚款和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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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减排核证机制重新纳入
- 明确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实施单位可申请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核证。
- 重点排放单位可购买核证减排量用于抵消碳排放配额清缴,取消抵消比例的量化限制,为减排项目提供更多实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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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
- 国家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将有偿分配碳排放权收入纳入基金管理,用于支持碳交易市场建设和绿色低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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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碳交易市场有序退出
- 明确不再建设地方碳交易市场,已有的地方市场将逐步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具体步骤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关键信息
- 监管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改委、工信部、能源部门、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共同参与监管。
- 交易机制:明确全国碳交易系统建设,强调配额分配、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流程。
- 违规处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如罚款金额提升、信用惩戒机制建立等。
- 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全国碳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碳交易基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资金向绿色低碳企业倾斜,丰富绿色金融体系。
投资建议
- 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将从区域试点阶段逐步向全国交易阶段过渡。
- 高排放企业将受益于配额交易机制,推动其采用节能减排技术。
- 可再生能源企业可通过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实现价值重估,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 碳金融领域将有更多发展机遇,建议关注相关投资机会。
风险提示
- 政策推进速度可能不及预期,影响碳交易市场全面推广进程。
- 碳交易市场建设存在不确定性,需关注后续政策落地情况。
附录:主要内容对比
| 项目 | 2019年暂行条例 | 管理办法(试行) | 2021年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 |
|---|---|---|---|
| 职责分工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交易活动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部制定技术规范,省级部门负责配额分配和清缴。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会同其他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
| 登记和交易机构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运行、维护国家碳交易系统。 |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需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需建设全国系统,记录配额信息。 |
| 监管部门 | - | -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进行监管。 |
| 重点排放单位 | 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纳入条件。 | 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纳入条件并公布。 |
| 配额分配 | - | 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 免费分配为主,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
| 自愿减排核证 | - | 抵消比例不超过5%。 | 核证机制重新纳入,取消抵消比例限制。 |
| 信用惩戒 | - | - | 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 地方交易市场 | 纳入全国市场的单位不再参与地方市场。 | 地方市场逐步纳入全国市场。 | 不再建设地方市场,已有的市场逐步纳入全国市场。 |
总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在碳交易市场建设方面的政策深化与制度完善。通过细化监管职责、强化风险防控、重新纳入自愿减排核证机制、建立国家碳交易基金、明确地方市场的退出路径,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全面铺开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未来,碳交易市场将对高排放企业与可再生能源企业产生深远影响,碳金融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政策落地情况及市场动态,把握相关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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