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HONG KONG # RAILWAY STANDARDS # 香港鐵路標準 中文版 # Hong Kong # Railway # Standards # 香港鐵路標準 # 香港鐵路標準 # 2026版 <table><tr><td>修訂</td><td>發佈日期</td><td>已納入修訂</td></tr><tr><td>-</td><td>-</td><td>-</td></tr></table>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初版 - 2026 年 2 月 編製單位: 路政署 北部都會區鐵路辦事處 香港九龍何文田忠孝街 88 號 何文田政府合署一樓 # 鳴謝 初版顧問: 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部門 / 機構: 部門 機構 屋宇署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土木工程拓展署 香港建築科技研究院 渠務署 香港鐵路運輸專業人員協會 數字政策辦公室 機電工程署 消防處 香港警務處 規劃署 運輸署 水務署 # 前言 # 目的 《香港鐵路標準》旨在為香港鐵路建設的設計、施工、營運及維修提供一套統一而清晰的技術依據和指引,促進鐵路項目的安全、可靠及可持續性。透過制訂《香港鐵路標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不僅致力提升跨境及本地鐵路建設的效率和質素,亦期望《香港鐵路標準》能成為大灣區標準,更有望成為新的世界標準之一,進一步鞏固香港在區域及國際鐵路建設領域的地位。 # 背景 自1910年啟用首條全長約35公里的九廣鐵路以來,香港鐵路網絡不斷擴展,至2025年已涵蓋超過270公里的路線。 香港鐵路建設涉及土建與結構工程、機電工程、鐵路系統,以及營運與維修等多個範疇。現時各範疇分別由不同政府部門負責監管。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是結合現行香港法律及法例、政府部門的工程標準、技術指引及要求,以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制訂的企業設計及技術規範所構成的體系,不是一份獨立成書的文件。整體而言,這體系主要在英國及歐洲標準的基礎上因應本地情況作出調整,已沿用數十年,並隨著推展不同鐵路項目持續更新。 路政署一直致力與時並進,優化鐵路項目的推展工作和模式,務求以高效和穩健的方式建設鐵路。把握北環線及港深西部鐵路兩個跨境鐵路項目所帶來的契機,路政署與相關政府部門以及鐵路專家合作制訂了《香港鐵路標準》、《香港鐵路標準》除了保留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外,更在確保鐵路安全、質量及績效為本的大前提下,經過詳細分析和比對後引入了國家和世界不同地方的合適鐵路標準,並因應香港本地環境條件作出調整。 《香港鐵路標準》可助新鐵路項目選用更多不同的先進建築技術、建築物料、裝備及鐵路系統,並提供清晰的技術規範作為監管部門的審批依據,同時便利業界制定及優化施工工序。此舉有助充分善用及引進國家在鐵路建設上的豐富經驗和領先世界的建造技術,以及世界其他地方的優秀標準,推動香港的新鐵路項目提速提效,致力縮短工期及降低成本。 # 性質 《香港鐵路標準》屬於技術性及指引性文件,在實際應用中,若遇到本標準未能完全涵蓋的情況,《香港鐵路標準》的使用者可因應工程需要及性質,向路政署或相關監管部門查詢。路政署將不時對本標準進行檢討和更新,以確保其內容與最新的業界標準和技術發展保持一致。 1 總則 1 1.1 結構 1 1.2 術語 2 1.3 應用原則 2 1.4 適用範圍 4 1.5 参考標準 4 1.6 基本規定 4 2 土建及結構 6 2.1 岩土工程勘察 6 2.1.1 參考標準 6 2.1.2 一般規定 8 2.1.3 岩土分類、描述 8 2.1.4 地下工程 8 2.1.5 高架工程 9 2.1.6 路基橘涵工程 9 2.1.7 地面車站與車廠 9 2.1.8 地下水 9 2.1.9 不良地質作用 10 2.1.10 特殊性岩土 10 2.1.11 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 11 2.1.12 勘探與取樣 11 2.1.13 原位測試 11 2.1.14 岩土室內試驗 12 2.1.15 成果分析與勘察報告 12 2.2 設計作用 13 2.2.1 参考標準 13 2.2.2 一般規定 14 2.2.3 作用分類與荷載代表值 14 2.2.4 作用組合 15 2.2.5 永久作用 15 2.2.6 可變作用 15 # 目錄 2.2.7 偶然作用 16 2.3 工程材料 17 2.3.1 參考標準 17 2.3.2 一般規定 18 2.3.3 混凝土 18 2.3.4 銅筋 19 2.3.5 銅材 19 2.4 岩土工程 19 2.4.1 參考標準 19 2.4.2 一般規定 22 2.4.3 基坑工程 23 2.4.4 斜坡工程 24 2.4.5 地基基礎 27 2.4.6 地下水控制 30 2.5 高架結構 31 2.5.1 參考標準 31 2.5.2 一般規定 33 2.5.3 高架橋樑設計 33 2.5.4 高架及地面車站結構設計 34 2.5.5 構造要求 35 2.6 地下結構 35 2.6.1 參考標準 35 2.6.2 一般規定 36 2.6.3 明挖法結構 37 2.6.4 蓋挖逆作法結構 38 2.6.5 確山法結構 38 2.6.6 盾構法結構 38 2.6.7 頂管法結構 39 2.6.8 預製裝配式結構 39 2.6.9 構造要求 40 2.7 抗震設計 40 2.7.1 參考標準 40 2.7.2 一般規定 41 2.7.3 高架及地面車站結構 41 2.7.4 隧道與地下車站結構 42 2.7.5 路基 42 2.7.6 採土牆結構 42 2.8 耐久性設計 42 2.8.1 參考標準 42 2.8.2 一般規定 43 2.8.3 環境類別與耐久性設計 43 2.9 工程防水 44 2.9.1 參考標準 44 2.9.2 一般規定 46 2.9.3 地下結構防水 46 3 建築規劃 47 3.1 參考標準 47 3.2 車站設計標準 50 3.2.1 一般規定 50 3.2.2 乘客體驗 50 3.2.3 各部位尺寸要求 53 3.2.4 室內環境標準 54 3.3 車站總體布局 55 3.3.1 一般規定 55 3.3.2 總圖佈置原則 56 3.3.3 交通接驳 57 3.4 車站平面 58 3.4.1 一般規定 58 3.4.2 公共區域和設施 58 3.4.3 車站設備管理用房 60 3.4.4 裝修和導向 62 3.5 公共服務及商業設施 63 3.5.1 一般規定 63 3.5.2 公共服務設施 63 3.5.3 車站商業設施 63 3.6 附屬設施 63 3.6.1 一般規定 63 3.6.2 車站出入口 64 3.6.3 風亭及冷卻塔 65 3.6.4 防淹設計 65 3.7 無障礙設施 67 3.7.1 一般規定 67 3.7.2 無障礙通行設施 67 3.7.3 無障礙服務設施 68 3.7.4 無障礙信息交流設施 68 3.8 消防安全 69 3.8.1 一般規定 69 # 目錄 4 機電、屋宇設備及鐵路系統 71 4.1 線路 71 4.1.1 參考標準 71 4.1.2 一般規定 71 4.1.3 線路平縱斷面及配線 72 4.2 74 4.2.1 参考標準 74 4.2.2 一般規定 74 4.2.3 建筑限界 75 4.3 軌道 75 4.3.1 參考標準 75 4.3.2 一般規定 76 4.3.3 基本技術要求 77 4.3.4 軸道部件 79 4.3.5 道床結構 80 4.3.6 無縫線路 81 4.3.7 減振軌道結構 81 4.3.8 軌道安全設備及附屬設備 81 4.4 鐵路車輛 82 4.4.1 參考標準 82 4.4.2 術語 83 4.4.3 一般規定 84 4.4.4 環境條件 84 4.4.5 車輛型式與列車編組 85 4.4.6 設計壽命 85 4.4.7 主要規格尺寸 85 4.4.8 車輛載荷 85 4.4.9 牵引制動性能 86 4.4.10 列車故障運行能力 86 4.4.11 列車救援能力 87 4.4.12 噪聲要求 87 4.4.13 運行品質 88 4.4.14 車輛氣密性 88 4.4.15 客室照明 89 4.4.16 電磁兼容性 89 4.4.17 振動和衝擊 89 4.4.18 安全要求 90 4.4.19 主要部件通用技術要求 90 4.4.20 檢驗與驗收 92 4.4.21 其他 93 4.5 環控系統 93 4.5.1 参考標準 93 4.5.2 一般規定 94 4.5.3 通風、空調 95 4.5.4 防煙、排煙與事故通風 97 4.6 絉排水 99 4.6.1 参考標準 99 4.6.2 一般規定 101 4.6.3 給水 101 4.6.4 排水 102 4.6.5 消防給水與滅火 103 4.7 供电 104 4.7.1 參考標準 104 4.7.2 一般規定 106 4.7.3 系統 107 4.7.4 變電所 107 4.7.5 牽引網 109 4.7.6 電纜 110 4.7.7 電力監控及智能運維 111 4.7.8 動力與照明 111 4.7.9 雜散電流及接地 114 4.8 116 4.8.1 參考標準 116 4.8.2 一般規定 117 4.8.3 傳輸系統 118 4.8.4 無線通訊系統 118 4.8.5 電話系統 118 4.8.6 視頻監視系統 119 4.8.7 廣播系統 119 4.8.8 時鐘系統 119 4.8.9 辦公自動化系統 120 4.8.10 乘客信息系統 4.8.11 錄音系統 120 4.8.12 集中告警系統 120 4.8.13 民用通訊系統 120 4.8.14 電源系統及接地 120 4.8.15 通訊用房要求 121 4.9 121 4.9.1 參考標準 121 4.9.2 一般規定 123 4.9.3 系統構成 123 4.9.4 系統功能 124 4.9.5 系統性能 124 4.9.6 其他 124 4.10 自動售檢票系統 125 4.10.1 參考標準 125 4.10.2 一般規定 126 4.10.3 票務管理及營運模式 127 4.10.4 系統構成及功能 127 4.10.5 電源、接地及佈線 127 4.10.6 其他 128 4.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8 4.11.1 參考標準 128 4.11.2 一般規定 129 4.11.3 系統構成及功能 129 4.11.4 消防聯動控制 130 # 目錄 4.11.5 系統設備設置 130 4.11.6 其他 131 4.12 綜合監控系統 131 4.12.1 參考標準 131 4.12.2 一般規定 132 4.12.3 系統設置原則 132 4.12.4 系統基本功能 133 4.12.5 軍、硬體基本要求 133 4.12.6 系統性能指標 133 4.12.7 其他 134 4.13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 134 4.13.1 参考標準 134 4.13.2 一般規定 135 4.13.3 系統功能 136 4.13.4 系統配置要求 136 4.13.5 其他 137 4.14 門禁 137 4.14.1 參考標準 137 4.14.2 一般規定 138 4.14.3 安全等級和監控對象 138 4.14.4 系統構成 138 4.14.5 系統基本功能 139 4.14.6 其他 139 4.15 信息系統 139 4.15.1 參考標準 139 4.15.2 一般規定 141 4.15.3 系統基本功能 141 4.15.4 系統構建基本要求 142 4.15.5 供电、防雷及接地 143 4.15.6 系統布線及用房要求 143 4.16 網絡安全 144 4.16.1 參考標準 144 4.16.2 一般規定 145 4.17 站台屏蔽門 146 4.17.1 參考標準 146 4.17.2 一般規定 146 4.18 營運控制中心 147 4.18.1 參考標準 147 4.18.2 一般規定 147 4.18.3 工藝設計 148 4.19 站內客運設備 148 4.19.1 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 148 4.19.2 電梯 149 4.20 系統保證 151 4.20.1 參考標準 151 4.20.2 一般規定 151 4.21 車廠 152 4.21.1 參考標準 152 4.21.2 一般規定 153 4.21.3 功能、規模及總平面布置 153 4.21.4 車輛運用檢修設施 154 4.21.5 配套設施 155 4.21.6 主要車輛維護設備 156 4.21.7 工程車輛 157 4.21.8 其他 158 4.22 環境保護 158 4.22.1 參考標準 158 4.22.2 一般規定 159 4.22.3 環境標準及要求 159 4.22.4 噪音管制措施 160 4.22.5 污水管制措施 160 4.23 節能設計 160 4.23.1 參考標準 160 4.23.2 一般規定 162 4.23.3 建築節能 162 4.23.4 環控系統節能 163 4.23.5 結排水系統節能 164 4.23.6 供電系統節能 164 4.23.7 其他節能措施 165 5 工程建設 166 5.1 施工管理 166 5.1.1 參考標準 166 5.1.2 一般規定 167 5.1.3 監控量測 168 5.1.4 地下水控制 171 5.1.5 虽職審查 171 5.2 材料測試 176 5.2.1 參考標準 176 5.2.2 一般規定 177 5.2.3 混凝土 178 5.2.4 鋰筋及機械連接器 179 5.2.5 石材 179 5.2.6 玻璃 179 5.2.7 木材 179 5.2.8 不锈鋼 180 5.2.9 銝材 180 5.2.10 玻璃纖維增強混凝土 180 5.2.11 機械軸承 180 5.3 品質驗收 180 5.3.1 參考標準 180 5.3.2 一般規定 184 5.3.3 混凝土結構 185 5.3.4 銅結構 186 # 目錄 5.3.5 椿基工程 187 5.3.6 砌體結構 187 5.3.7 裝飾裝修 187 5.3.8 明挖車站(區間) 187 5.3.9 蓋挖車站 188 5.3.10 暗挖車站(區間) 188 5.3.11 高架及地面車站工程 188 5.3.12 盾構區間 189 5.3.13 高架橋樑工程 189 5.3.14 沉管法 190 5.3.15 路基 190 5.3.16 軌道 190 5.3.17 聋屏障工程 190 5.3.18 車廠 191 5.3.19 防水 191 5.3.20 供电 191 5.3.21 通讯 192 5.3.22 192 5.3.2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92 5.3.24 綜合監控系統 192 5.3.25 乘客信息系統 193 5.3.26 門禁系統 193 5.3.27 自動售檢票系統 193 5.3.28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 193 5.3.29 環控系統 194 5.3.30 站台屏蔽門 194 5.3.31 結排水系統 194 5.3.32 車輛營運檢修設備 195 5.3.33 防雷及接地装置 196 5.3.34 綜合聯調與試運行 196 5.3.35 機電工程署的最終驗收 196 # 5.4 工程監管 197 5.4.1 參考標準 197 5.4.2 一般規定 198 6 營運及維護 199 6.1 基本規定 199 6.2 營運組織設計 199 6.2.1 參考標準 199 6.2.2 一般規定 199 6.2.3 營運設計規定 200 6.2.4 營運模式 201 6.2.5 營運配線 201 6.3 營運安全評估 201 6.3.1 參考標準 201 6.3.2 一般規定 201 6.4 營運及維護管理 202 6.4.1 參考標準 202 6.4.2 營運技術要求 203 6.4.3 營運管理要求 205 6.4.4 維護管理要求 208 6.4.5 資產管理要求 209 6.4.6 客運服務要求 210 6.4.7 安全管理 212 6.4.8 鐵路事故應變安排 214 6.4.9 顧客服務承諾 215 6.4.10 營運報告 216 6.4.11 外部審計 216 附錄 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一覽表 # 1 總則 # 1.1 結構 本文件包含六個章。結構如下: 第一章 - 總則 本章闡述《香港鐵路標準》的結構、應用原則、適用範圍、並列出術語及參考標準。 第二章 - 土建及結構 本章涵蓋土建工程與結構設計的核心內容,包括設計作用與荷載分類、工程材料的技術要求、岩土工程施工與安全控制、高架與地下結構的設計原則,以及抗震、耐久性、防水等專業設計指引,同時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的相關規範。 第三章 - 建築規劃 本章涵蓋建築規劃與車站設計,內容包括設計標準、空間尺寸與環境要求,並延伸至車站配置、公共服務及商業設施、附屬設施、無障礙設計及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章 - 機電、屋宇設備及鐵路系統 本章涵蓋鐵路基礎設施機電工程、屋宇設備及相關鐵路系統的基本組成部分(如軌道、列車、環境控制、供電、通訊、信號系統)、車廠的功能與設備配置,以及環保與節能設計要求。 第五章 - 工程建設 本章涵蓋施工管理、材料測試、品質驗收及工程監管。 第六章 - 營運及維護 本章涵蓋營運組織設計、營運安全評估,和營運及維護管理的要求。 # 1.2 術語 # (1) 鐵路 鐵路是指依靠固定軌道導向行駛、電力驅動、快速、大運量、高效率為公衆提供客運服務的公共交通系統的總稱,並在本文件下,指按國家鐵路標準分類為地鐵、市域快速軌道交通、市域(郊)鐵路或城際鐵路的鐵路。 # (2) 最高運行速度 列車在正常營運狀態下所達到的最高速度。 # (3) 國家鐵路標準 國家鐵路標準是指現行於中國內地推展鐵路項目時所參考的相關標準。 # (4) 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 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是結合現行香港法律及法例、政府部門的工程標準、技術指引及要求,以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制訂的企業設計及技術規範所構成的體系。詳情見附錄的一覽表。 # (5)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標準 港鐵標準指其制訂的企業設計及技術規範。 # 1.3 應用原則 本文件為香港鐵路建設的設計、施工、營運及維修提供技術指引,除了保留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外,更在確保鐵路安全、質量及績效為本的大前提下,經過詳細分析和比對後引入了國家鐵路標準和其他地方的合適鐵路標準,並因應香港本地環境條件作出調整。 如上所述,《香港鐵路標準》保留了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並在此基礎上引入了經調整的國家鐵路標準和其他標準。當中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相關法例法規、技術指引及要求,均已列入附錄的一覽表中,本文件將 不作詳細說明;而應用經調整的國家鐵路標準及其他標準的規定,則按不同專業範疇分別詳述於本文件第二章至第六章。 本文件遵循以下原則: (1) 遵守本地法例的法定要求,例如《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消防條例》(第95章)、《電力條例》(第406章)、《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及其相關附屬法例; (2) 適應本地環境條件/情況,例如飄風影響、地質狀況;及 (3) 提升本地鐵路乘客的出行體驗水平,例如室內環境質素(包括照明及噪音水準、空氣溫度)。 在《香港鐵路標準》下,業界可因應不同鐵路項目的需求和特點,經綜合考慮成本效益、技術要求、供應鏈狀況、場地環境、勞動力與機械資源等因素,靈活應用合適的標準。標準鼓勵採用創新建築機械、技術和物料,以及先進設備和施工規範。在應用《香港鐵路標準》過程中,須確保符合香港的法例和現時所有監管要求,並透過技術比對和適當調整,以達到安全、可靠和高效的工程成果。 本文件為一份動態文件,會不時進行檢討和更新,以確保其與最新的行業最佳做法及技術發展保持一致。 # 1.4 適用範圍 《香港鐵路標準》普遍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新建本地鐵路及跨境鐵路:(i)最高運行速度不超過 $160\mathrm{km / h}$ 及(ii)採用按國家鐵路標準分類為地鐵、市域快速軌道交通、市域(郊)鐵路或城際鐵路的鐵路系統。同時,《香港鐵路標準》的使用者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同意後,可按個別鐵路項目的性質及情況,適當地考慮採納《香港鐵路標準》(例如土建及結構工程),應用於未符合條件(i)及(ii)的新建本地鐵路及跨境鐵路。 如對本文件的適用範圍存在任何疑問,可向路政署或相關監管部門查詢。 # 1.5 參考標準 本節所列參考標準為後續章節中廣泛適用的綜合性標準,作為技術要求的基礎依據。針對各章節的專業性標準,將在相應章節內列出並說明,應直接參考章節內的規定。 (1)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規範》GB 55033-2022 (2) 《地鐵設計規範》GB50157-2013 (3) 《市域(郊)鐵路設計規範》TB 10624-2020 (4) 《市域快速軌道交通設計標準》CJJ/T 314-2022 (5)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日建設標準》建標104-2008 (6) 《城際鐵路設計規範》TB 10623-2014 # 1.6 基本規定 (1) 本節所述基本規定,適用於按照第 1.3 節的應用原則採用經調整的國家鐵路標準及其他標準的新建本地鐵路及跨境鐵路。若鐵路項目選擇不採用經調整的國家鐵路標準及其他標準,則應依照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的相關要求執行。 (2) 鐵路軌道應採用 $1435\mathrm{mm}$ 標準軌距,正線應採用左側前行的雙線線路。 (3) 鐵路工程應根據線路敷設方式和沿線環境保護要求,在噪聲和振動敏感地段採取降噪減震措施。 (4) 铁路工程應具有針對不同災害的防禦能力,並應遵循以防為主,防禦、抵抗、救援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工程防災設計。 (5) 本文件是一本技術型工程規範,涵蓋不同專業範疇,相關內容並不宜片面解讀,以免產生誤解。 (6) 如本文件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出現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 2 土建及結構 # 2.1 岩土工程勘察 # 2.1.1 參考標準 岩土工程勘察須符合以下香港法例,並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香港法例 (1)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2) 《建築物(管理)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A) (3) 《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 (4) 《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Q) # 相關技術標準 (5) 屋宇署《基礎作業守則 2017 年》 (6) 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7) 土木工程拓展署《擋土牆設計指南(岩土指南第一冊(第二版))》 (8) 土木工程拓展署《場地勘察指南(岩土指南第二冊)》 (9) 土木工程拓展署《岩土描述指南(岩土指南第三册)》 (10) 土木工程拓展署《岩洞工程指南(岩土指南第四册)》 (11) 土木工程拓展署《Model Specification for Soil Testing (Geospec 3)》 (12) 土木工程拓展署《海港工程設計手冊 第四部分》 (13)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報告第 29 號》 (14)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 2/90 號》 (15)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 1/2023 號》 (16)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1 號》 (17)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12 號》 (18)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26 號》 (19)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50 號》 (20)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53 號》 (21)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54 號》 (22)《工程勘察通用規範》GB 55017-2021 (23) 《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24)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021-2001 (25)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標準》GB/T 50027-2024 (26) 《建築抗震設計標準》GB/T 50011-2024 (27)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2019 (28) 《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準》GB/T 50266-2013 (29) 《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JGJ 111-2016 (30) 《建築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 87-2012 (31) 《供水水文地質鑰探與管井施工操作規程》CJJ/T 13-2013 (32) 《公路土工試驗規程》JTG 3430-2020 (33) 《鐵路工程物理勘探規範》TB 10013-2013 (34) 《鐵路工程水質分析規程》TB 10104-2003 (35) 《鐵路工程地質原位測試規程》TB 10018-2018 (36) 《鐵路工程地質鑰探規程》TB 10014-2012 (37) 廣東省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DBJ 15-241-2022 # 2.1.2 一般規定 (1) 岩土分類和描述的標準按本文件第 2.1.3 條的規定執行。 (2) 地基承載力特徵值的確定按本文件第 2.4.5 條的規定執行。 (3)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附表五: 附表所列地區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12號》中的指定地區範圍的勘察工作須符合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的規定。 # 2.1.3 岩土分類、描述 (1) 岩石分類、岩石定名、岩石堅硬程度、岩體完整程度、岩體基本品質等級、岩石風化程度、岩石品質等級以及第四系地層的成因、分類定名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的規定。 (2) 岩石的描述、岩體的描述、岩體基本品質等級的判定以及第四系地層的描述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規定。 (3) 粗顆粒土(碎石、砂土、粉土)的密實度劃分、粉土的濕度劃分以及黏性土的狀態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規定。 (4) 圖岩分級應根據隧道圍岩的工程地質條件、開挖後的穩定狀態、彈性縱波波速按《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附錄E劃分為I級、II級、III級、IV級、V級和VI級。 # 2.1.4 地下工程 (1) 地下工程勘察勘探點間距和數量應根據場地的複雜程度、地下工程類別及地下工程的埋深、斷面尺寸等特點綜合考慮。勘探點布置、勘探孔深度、取樣與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物理力學參數等要求應 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規範》GB55017-2021及《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307-2012的規定。 # 2.1.5 高架工程 (1) 高架車站勘探點應沿結構輪廓線和柱網布置,高架橋樑勘探點應逐墩布設,而勘探點布置、勘探孔深度、取樣與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物理力學參數等要求應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規範》GB 55017-2021 及《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規定。 # 2.1.6 路基橋涵工程 (1) 路基橋涵工程勘察勘探點應根據基底和斜坡的特徵、結合工程處理措施確定位置和數量,勘探點布置、勘探孔深度、取樣與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物理力學參數等要求應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規範》GB 55017-2021 及《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規定。 # 2.1.7 地面車站與車廠 (1) 車廠可根據站場股道、出入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同建築類型分別進行勘察;地面車站與車廠的勘察應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規範》GB 55017-2021 及《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021-2001 的規定。 # 2.1.8 地下水 (1) 地下水對地下工程有影響時,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布設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驗孔和長期觀測孔,且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規定。 (2) 地下水水位量測方法、量測時間、孔隙水壓力量測等應符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場地勘察指南(岩土指南第二冊)》的規定。 (3) 根據地層、岩性、透水性和工程重要性等條件的不同確定地下水作用的評價內容,明確水文地質參數及其測定方法,測試方法應符合《供水水文地質勘察標準》GB/T 50027-2024及《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JGJ 111-2016的規定。 (4) 水文地質參數計算應採用與場地水文地質條件相適應的計算公式,且應符合《供水水文地質勘察標準》GB/T 50027-2024及《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JGJ 111-2016的規定;滲透系數、給水度等參數經驗值可參照《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的規定。 (5) 地下水流向流速的測定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規定。 (6) 地下水對鐵路工程的力學作用及評價方法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規定。 (7) 水土腐蝕性評價採取水試樣和土試樣的要求、水和土腐蝕性的測試項目與試驗方法、腐蝕性等級、腐蝕性評價等內容應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021-2001 的規定。 # 2.1.9 不良地質作用 (1) 液化土和軟土地基應符合《建築抗震設計標準》GB/T 50011-2024的規定,抗震參數應按本文件第2.7節抗震設計的規定選取。 # 2.1.10 特殊性岩土 (1) 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定義,香港地區鐵路工程建设中常見的特殊性岩土主要有填土、軟土、強風化岩、全風化岩與殘積土。 (2) 填土的勘察內容、勘探要求、工程特性指標確定以及岩土工程分析與評價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的規定。 (3) 軍土勘察內容、勘探要求、室內試驗、岩土工程分析與評價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規定。 (4) 強風化岩、全風化岩和殘積土勘察內容、勘探要求與測試及岩土工程分析與評價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的規定。 # 2.1.11 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 (1) 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工作有助於增加地質信息量,指導後期勘察量布置安排,而對工程有重大影響的地質問題,如斷裂、岩溶、滑坡等,應進行專項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工作。調查範圍、測繪的比例尺與精度、地質觀測點的密度與定位、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的內容、成果數據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及《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021-2001 的規定。 (2) 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工作的人員應符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場地勘察指南(岩土指南第二冊)》第15.1節和15.2節的規定。 # 2.1.12 勘探與取樣 (1) 勘探與取樣要求應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規範》GB 55017-2021、《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021-2001 及《鐵路工程地質鑲探規程》TB 10014-2012 的規定。 # 2.1.13 原位測試 (1) 原位測試所包括的標準貫入試驗、靜力觸探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扁鏽側脹試驗、旁壓試驗、載荷試驗、圓錐動力觸探試驗應符合《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2019 的規定。 (2) 鐵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採用的工程物探測試方法手段等內容應符合《鐵路工程物理勘探規範》TB 10013-2013 的規定。 # 2.1.14 岩土室內試驗 (1) 一般情況下,泥土抗剪強度參數的定取最常採用三軸測試,而針對特定場地和需要才採用直接剪切測試。 (2) 土的主要物理力學土工試驗應符合《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2019 的規定。 (3) 土的熱物理試驗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及廣東省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DBJ/T 15-241-2022 的規定。 (4) 燒失量試驗應符合《公路土工試驗規程》JTG 3430-2020 的規定。 (5) 岩石試驗應符合《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準》GB/T 50266-2013 的規定。 (6) 水和土腐蝕性試驗應符合《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2019及《鐵路工程水質分析規程》TB 10104-2003的規定。 # 2.1.15 成果分析與勘察報告 (1) 勘察報告應包括文字部分、表格和圖件,文字部分和圖件除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307-2012 及《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021-2001 的規定外,地質信息、施工方法建議、監測儀器建議及監測點布置、場地歷史發展條件對設計及施工的影響、參考文獻、場地條件圖、場地歷史發展圖等內容應符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場地勘察指南(岩土指南第二冊)》的規定。 (2) 勘察報告應附室内現場鑽探、原位測試、物探、土工試驗、岩石試驗、岩礦鑿定等試驗原始記錄,應符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場地勘察指南(岩土指南第二冊)》的規定。 # 2.2 設計作用 # 2.2.1 參考標準 設計作用須符合以下香港法例,並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香港法例 (1) 《建築物(建造)規例》(第 123 章,附屬法例 Q) # 相關技術標準 (2) 屋宇署《2013年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 (3) 屋宇署《恒載及外加荷載作業守則 2011 年》 (4) 屋宇署《香港風力效應作業守則 2019 年》 (5) 屋宇署《基礎作業守則 2017 年》 (6) 屋宇署《預制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 2016 年》 (7) 屋宇署《2018年玻璃結構作業守則》 (8) 屋宇署《2011年鋼結構作業守則》 (9) 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10) 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 版)》 (11)《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1-2021 (12)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2012 (13)《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2008 (14) 《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18 (15)《建築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範》GB 55002-2021 (16) 《地鐵設計規範》GB50157-2013 (17) 《市域(郊)鐵路設計規範》TB 10624-2020 (18) 《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09-2014 (19) 《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設計荷載標準》CJJ/T 301-2020 (20) 《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2019 (21) 《建築混凝土結構耐火設計技術規程》DBJ/T 15-81-2022 (22) 《港口工程荷載規範》JTS 144-1-2010 # 2.2.2 一般規定 (1) 本節設計作用遵循國家鐵路標準原則,結合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優化調整,以配合本地的情況和需求,符合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的 要求。 (2) 本節設計作用適用於地下結構和高架車站結構,高架橋樑結構設計作用應符合本文件第2.5節中高架橋樑設計的規定。 (3) 本節設計作用系數應符合《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1-2021的規定;對於結構在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出现而本文件未規定的各類作用,應根據結構的設計工作年限、設計基準期和保證率,確定其量值大小。 (4) 設計結構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後果的嚴重性,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1-2021 的規定。 (5) 結構部件與結構的安全等級不一致或設計工作年限不一致的,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標明。 # 2.2.3 作用分類與荷載代表值 (1) 作用在地下結構上的荷載應符合《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55001-2021和《地鐵設計規範》GB50157-2013的規定。 (2) 作用在高架車站結構上的荷載應符合《市域(郊)鐵路設計規範》TB10624-2020和《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設計荷載標準》CJJ/T301-2020的規定。 (3) 設計建築結構時,對不同作用採用不同的代表值,應符合《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1-2021第2.4.1條的規定。 (4) 確定可變作用代表值時採用的設計基準期應符合《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1-2021第2.4.3條的規定。 # 2.2.4 作用組合 (1)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應按荷載的基本組合或偶然組合計算荷載組合的效應設計值,應符合《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2012 第 3.2.2 條的規定。 (2) 結構作用應根據結構設計要求,應符合《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1-2021 的規定。 # 2.2.5 永久作用 (1) 由淺基礎建築物引起的附加荷載,應符合屋宇署《恆載及外加荷載作業守則 2011 年》附加建築荷載的規定,不少於每層 $10\mathrm{kPa}$ 。 (2) 考慮到未來在地下鐵路結構上部或附近建設的可能性,在沒有規劃條件或現有數據的情況下,應對地下結構側牆外圍施加水平作用 $20\mathrm{kPa}$ 。 (3) 設備區應採用《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設備區荷載取值,大型設備根據實際荷載取值並考慮運輸路徑影響範圍。 # 2.2.6 可變作用 (1) 對於位於現有或擬建公路下方的地下結構,當覆土厚度少於 $2 \mathrm{~m}$ 时,應符合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 版)》的規定,按車 輛荷載的實際軸重和排列計算,並考慮動力的影響;當結構頂板覆土不少於 $2\mathrm{m}$ 時,地面車輛等效均布活荷載代表值如下: (a) HA 型荷载: $12\mathrm{kPa}$ ; (b) 45 units HB 型荷载:24kPa。 (2) 車站月台、樓板和樓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載的標準值應取 $6.0\mathrm{kPa}$ ,並應計及消防荷載的作用。 (3) 在人群分布的區域,需要考慮人群對牆壁、護欄或柵欄上產生水平作用,按以下取值: (a) 槐杆頂部的水平荷載應取 $3.0\mathrm{kN / m}$ ; (b) 墙體表面水平荷載應取 $1.5\mathrm{kN} / \mathrm{m}^2$ 。 (c) 施加於欄杆任何部分的集中荷載應取 $1.5 \mathrm{kN}$ 。 (4) 高架及地面車站結構採用屋宇署《香港風力效應作業守則 2019 年》計算風荷載,必要時進行風洞試驗。 (5) 鄭近執行區和風道的構件或設備,在設計中應考慮隧道活塞風壓及機械通風風壓的作用,其風壓取值規定如下:構件應能夠承受不小於±1.5kPa和該區域指定用途的特徵氣壓兩者較大值,在隧道之間設置分隔墻時,分隔墻應同時考慮受最大正壓、另一側承受最大負壓的工況。 (6) 在近海、沿河、陡峭山地等地下水位變化快且不均匀區域,地下結構應考慮結構兩側地下水差異引起的不平衡水壓,兩側水位差根據現場水文監測數據和滲流分析確定。 (7) 與道路、單車徑及遊樂場地分隔的行人路附加荷載採用屋宇署《恒載及外加荷載作業守則 2011 年》, 取值為 $5 \mathrm{kPa}$ 。 # 2.2.7 偶然作用 (1) 當沉管隧道或橋涵位於通航水域時,應考慮拋锚、拖锚、船舶沉没和撞擊等偶然作用的影響,其取值如下: (a) 鍍具衝擊荷載的取值應根據通航船舶類型、噸位、航速及錨型確定,應考慮在隧道頂板或側牆處直徑 $1\mathrm{m}$ 節圍內施加的垂直及水平集中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 $700\mathrm{kN}$ ,還應考慮錨具沿隧道走向拖曳産生的影響。 (b) 沉船荷載可按船舶滿載重量折算為均布荷載作用於隧道頂面,最小要求為 $50 \mathrm{kPa}$ 。該荷載應覆蓋隧道全寬或隧道兩側各 $10 \mathrm{~m}$ 宽區域,沿隧道縱向軸線方向延伸 $30 \mathrm{~m}$ 。 (c) 船舶撞擊力設計值應根據代表性船型的排水量、航速及撞擊方式確定,可按等效靜力法計算,船舶撞擊力採用《港口工程荷載規範》JTS 144-1-2010 第 8.3.1 條取值。 (2) 橘墩有可能受汽車撞擊時,應符合本文件第 2.5.3 條高架橋樑設計要求。 (3) 地下結構設計宜考慮地下水流、極端氣象引發的潛水位上升或海平面升高等瞬態附加高水位荷載,高水位標高應依據監測數據或水文計算確定,且不應低於200年重現期的水位,位於淺埋、低溝、沿海或填海區域時要留有富餘水頭,同時該水荷載不與其他可變荷載叠加。 (4) 在規定的耐火極限內,承重構件或結構的承載能力不小於偶然設計狀況的火災作用效應組合;針對混凝土構件,當混凝土設計強度大於 $60\mathrm{MPa}$ 時,則需要進行火災極限狀態驗算,作用計算按《建築混凝土結構耐火設計技術規程》DBJ/T 15-81-2022 相關要求執行。 # 2.3 工程材料 # 2.3.1 參考標準 工程材料須符合以下香港法例,並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香港法例 (1) 《建築物(建造)規例》(第 123 章,附屬法例 Q) # 相關技術標準 (2) 《混凝土結構設計標準》GB/T 50010-2010 (3) 《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2017 (4) 《建築鋼結構防火技術規範》GB 51249-2017 (5) 《通用矽酸鹽水泥》GB 175-2023 (6) 《建築混凝土結構耐火設計技術規程》DBJ/T 15-81-2022 # 2.3.2 一般規定 (1) 國家鐵路標準中的材料標準與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同類工程材料的核心設計指標整體無顯著差異,均符合工程安全標準,國家鐵路標準中的材料標準可適用於香港。 (2) 用於火災極限狀態計算的工程材料性能指標應符合《建築鋼結構防火技術規範》GB51249-2017與《建築混凝土結構耐火設計技術規程》DBJ/T15-81-2022中關於高溫環境下材料特性的規定。 (3) 在滿足設計及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項目需要考慮採用新型工程材料,以提升結構的整體性能;如需採用,應根據工程特點及參考相關規範要求,並應經相關監管部門審批後採用。 # 2.3.3 混凝土 (1) 混凝土應按《混凝土結構設計標準》GB/T 50010-2010採用。 (2) 水泥材料應符合《通用矽酸鹽水泥》GB 175-2023 的規定。 (3) 在滿足設計及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考慮採用活性粉末混凝土、超高性能混凝土等新型材料,以提升結構的承載力及整體性能;如需採用,應根據工程特點及參考相關規範要求(如《超高性能混凝土》GB/T 31387-2025),並應經相關監管部門審批後採用。 # 2.3.4 鋰筋 (1) 混凝土結構的鋼筋應按《混凝土結構設計標準》GB/T 50010-2010採用。 (2) 在滿足設計及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考慮採用高強度鋼筋等新型材料,以提升結構的承載力及整體性能;如需採用,應根據工程特點及參考相關規範要求(如《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 2 部分:熱軌帶肋鋼筋》GB/T 1499.2-2024),並應經相關監管部門審批後採用。 # 2.3.5 銅材 (1) 銅材應按《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2017採用。 (2) 在滿足設計及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考慮採用高強度鋼材等新型材料,以提升結構的承載力及整體性能;如需採用,應根據工程特點及參考相關規範要求(如《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 1591-2018、《高強度結構用調質鋼板》GB/T 16270-2009等),並應經相關監管部門審批後採用。 # 2.4 岩土工程 # 2.4.1 參考標準 岩土工程須符合以下香港法例,並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香港法例 (1)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2) 《建築物(管理)規例》(第123章, 附屬法例A) (3) 《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 (4) 《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Q) (5)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 # 相關技術標準 (6) 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7)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工程管理手册》 (8) 土木工程拓展署及規劃署《岩洞總綱圖》 (9) 土木工程拓展署《斜坡岩土工程手册》 (10) 土木工程拓展署《擋土牆設計指南(岩土指南第一冊(第一版))》 (11) 土木工程拓展署《擋土牆設計指南(岩土指南第一冊(第二版))》 (12) 土木工程拓展署《場地勘察指南(岩土指南第二冊)》 (13) 土木工程拓展署《岩土描述指南(岩土指南第三册)》 (14) 土木工程拓展署《岩洞工程指南(岩土指南第四册)》 (15) 土木工程拓展署《斜坡維修指南(岩土指南第五冊)》 (16) 土木工程拓展署《Guide to Reinforced Fill Structure and Slope Design (Geoguide 6)》 (17) 土木工程拓展署《Guide to Soil Nail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Geoguide 7)》 (18) 土木工程拓展署《Model Specification for Prestressed Ground Anchors (Geospec 1)》 (19)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1 號》 (20)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12 號》 (21)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15 號》 (22)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26 號》 (23)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報告第 29 號》 (24)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報告第 138 號》 (25)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 1/2006 號》 (26)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 1/2009 號》 (27)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 1/2023 號》 (28) 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指引第10號》 (29) 屋宇署《基礎作業守則 2017 年》 (30)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務)技術通告第 4/2004 號 (31) 《建築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範》GB 55003-2021 (32) 《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18 (33) 《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34)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13 (35)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11 (36) 《建築邊坡工程鑑定與加固技術規範》GB 50843-2013 (37)《複合土釘牆基坑支護技術規範》GB 50739-2011 (38)《岩土锚杆與噴射混凝土支護工程技術規範》GB 50086-2015 (39)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40) 《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範》TB 10025-2006 (41) 《鐵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程》T/CRS C0601-2021 (42)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 79-2012 (43) 《建築椿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 (44) 《建築基椿檢測技術規範》JGJ 106-2014 (45) 《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JGJ 111-2016 (46)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風險管理規範》GB 50652-2011 # 2.4.2 一般規定 (1) 岩土工程設計應在符合本文件第 1.3 節的應用原則下進行。在香港地區使用國家鐵路標準過程中應根據本地特點,包括本地工程與水文地質特點、環境特點及工程經驗和慣例進行調整。國家鐵路標準中未明確事宜應按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執行。另外,應用國家鐵路標準時應採用按國家鐵路標準進行的岩土工程勘察及實驗室室內測試工作所獲得的岩土工程參數及其岩土分類與描述。反之亦然,應用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時應採用按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進行的岩土工程勘察及實驗室室內測試工作所獲得的岩土工程參數及其岩土分類與描述。 (2) 一般情況下,在岩土工程設計中應通過勘察和實驗室室內測試取得所需應用的岩土設計參數。同時,亦應參照香港一般常見泥土、岩土,以及與建築材料相關的設計參數進行本地化調整,例如土木工程拓展署《擋土牆設計指南(岩土指南第一冊(第二版))》表8至表15載有設計擋土牆時一般常見的參數。 (3) 岩土工程設計的地質參數應根據地層性質、計算需求選取,其數值及試驗要求除滿足本文件第2.1節的相關要求外,尚應與所選計算規範的要求相匹配。 (4) 岩土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爆破施工時,應符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岩洞工程指南(岩土指南第四冊)》及《礦務部指引第10號》的相關規定,並須符合香港法定要求,例如《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的規定。 (5) 於《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附表五所列地區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12號》中的指定地區範圍的規劃、設計與施工須符合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的規定。 (6) 進行地下結構設計時,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55001-2021第2.2.1條的規定。 # 2.4.3 基坑工程 (1) 基坑支護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的規定,並結合香港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情況對基坑安全等級、支護選型、極限狀態設計方法、設計作用、穩定計算、監測、預警及響應機制等方面,按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24,57,115及137》進行本地化調整。 (2) 基坑支護應根據破壞後果分級設計,並根據分級對基坑及其支護體系進行分類設計,安全等級可根據《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表3.1.3結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工程管理手冊》附錄4.25、《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15號》及《斜坡岩土工程手冊》表5.2的人命後果及表5.3的經濟後果按表2.4.3確定。 表 2.4.3 基坑支護安全等級 <table><tr><td>安全等級</td><td>破壞後果</td><td>備注</td></tr><tr><td>一級</td><td>支護結構失效、土體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或主體結構施工安全的影響很嚴重</td><td>影響很嚴重即人命後果(包括工人生命)為類別1或經濟後果為類別A</td></tr><tr><td>二級</td><td>支護結構失效、土體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或主體結構施工安全的影響嚴重</td><td>影響嚴重即人命後果為類別2或經濟後果為類別B</td></tr><tr><td>三級</td><td>支護結構失效、土體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或主體結構施工安全的影響不嚴重</td><td>影響不嚴重即人命後果為類別3或經濟後果為類別C</td></tr></table> (3) 基坑支護結構型式可按照《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第3.3節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第3.2節及3.3節的選用。 (4) 基坑設計應考慮土壓力、水壓力及外部超載的作用,而土壓力、水壓力及外部超載應符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第4.2節、《擋土牆設計指南(岩土指南第一冊(第二版))》第6.4節及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57》的相關要求。 (5) 支護結構構件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驗算應符合《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第 3.1.5 條的規定。 (6) 基坑支護穩定性驗算可採用總安全系數法或分項安全系數法。採用總安全系數法時,整體穩定性、抗隆起穩定性、抗滲流穩定性可按《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第4.2節要求計算,其分析方法及安全系數應滿足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57》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的要求。抗傾覆穩定性應滿足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第7.3節的要求。當採用分項安全系數法時,應滿足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第6.4.2條的要求。穩定分析方法應根據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第7章的有關要求選用。 (7) 基坑支護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應按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第8章要求考慮不同工況的變形。基坑工程施工期間應加強監測,其監測項目、監測控制值、預警及響應機制應滿足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第9章及第10章和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54號》的相關要求。 (8) 地下水控制應按照本文件第2.4.6條的要求執行。 # 2.4.4 斜坡工程 (1) 斜坡工程設計與施工應滿足《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13 的要求,結合香港地區地質特點對安全等級評定、斜坡穩定性評價及分析、極限狀態設計方法等方面進行本地化調整。 (2) 斜坡工程應根據斜坡類型、斜坡高度、破壞後果進行分級設計。安全等級按《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13 表 3.2.1 結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工程管理手冊》附錄 4.25、《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 15 號》及《斜坡岩土工程手冊》表 5.2 的人命後果及表 5.3 的經濟後果按表 2.4.4-1 確定。 表 2.4.4-1 斜坡工程安全等級 <table><tr><td colspan="2">斜坡類型</td><td>斜坡高度</td><td>破壞後果</td><td>安全等級</td></tr><tr><td rowspan="11">岩質斜坡</td><td rowspan="5">岩體類型為I或II類</td><td rowspan="2">30m<H≤50m</td><td>很嚴重</td><td>一級</td></tr><tr><td>嚴重</td><td>二級</td></tr><tr><td rowspan="3">H≤30m</td><td>很嚴重</td><td>一級</td></tr><tr><td>嚴重</td><td>二級</td></tr><tr><td>不嚴重</td><td>三級</td></tr><tr><td rowspan="6">岩體類型為III或IV類</td><td>30m<H≤50m</td><td>很嚴重</td><td>一級</td></tr><tr><td rowspan="2">15m<H≤30m</td><td>很嚴重</td><td>一級</td></tr><tr><td>嚴重</td><td>二級</td></tr><tr><td rowspan="3">H≤15m</td><td>很嚴重</td><td>一級</td></tr><tr><td>嚴重</td><td>二級</td></tr><tr><td>不嚴重</td><td>三級</td></tr><tr><td rowspan="5" colspan="2">土質斜坡</td><td rowspan="2">10m<H≤25m</td><td>很嚴重</td><td>一級</td></tr><tr><td>嚴重</td><td>二級</td></tr><tr><td rowspan="3">H≤10m</td><td>很嚴重</td><td>一級</td></tr><tr><td>嚴重</td><td>二級</td></tr><tr><td>不嚴重</td><td>三級</td></tr><tr><td colspan="5">備註:1、邊坡破壞後果應根據周邊建構築物的重要性、周邊管線敏感性的影響;2、周邊建構築物影響很嚴重、嚴重、不嚴重應參照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15號》、《斜坡岩土工程手冊》表5.2及表5.3及《土木工程管理手冊》附錄4.25中生命後果為類別1、2及3和經濟後果為類別A、B及C的相關規定;3、重要管線是指破壞後果很嚴重的管線,如燃氣、供水、重要通訊或高壓電力電纜等。4、岩質邊坡H>50m或土質邊坡H>25m時應專項論證。</td></tr></table> (3) 新建斜坡穩定性評價應根據不同設計工況採取相應的安全系數,按照土木工程拓展署《斜坡岩土工程手冊》及《土木工程管理手冊》附錄4.25關於降雨重現期的要求,結合滿足《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2013第5.3節的規定按表2.4.4-2執行。 表 2.4.4-2 新建斜坡穩定性安全系數 <table><tr><td colspan="2">邊坡類型\安全等級</td><td>一級</td><td>二級</td><td>三級</td></tr><tr><td rowspan="3">永久邊坡</td><td>一般工況</td><td>1.4</td><td>1.2</td><td>1.05</td></tr><tr><td>極端地下水工況</td><td>1.1</td><td>-</td><td>-</td></tr><tr><td>地震工況</td><td>1.15</td><td>1.1</td><td>1.05</td></tr><tr><td>臨時邊坡</td><td>一般工況</td><td>1.25</td><td>1.2</td><td>1.05</td></tr><tr><td colspan="5">備註: 1、永久邊坡一般工況應考慮十年重現期降雨量所導致的地下水文條件進行計算; 臨時邊坡一般工況可按施工期間可能出现的最不利地下水條件;2、破壞後果很嚴重的斜坡,除十年重現期間雨量外,還要在極端的地下水文條件下,按極端地下水工況取1.1安全系數進行計算。</td></tr></table> (4) 斜坡穩定性應按總安全系數法驗算,穩定性分析方法可根據破壞模式按照《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13 及土木工程拓展署《斜坡岩土工程手冊》第 5.3.5 條的原則選取。地震工況按《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13 第 5.2.6 條驗算。 (5) 採用坡率法施工的斜坡工程應滿足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 1/2009 號》的相關要求。 (6) 現有擋土牆及新建擋土牆的設計應分別根據《擋土牆設計指南(岩土指南第一冊(第一版))》及《擋土牆設計指南(岩土指南第一冊(第二版))》按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執行。 (7) 加筋填土結構牆及斜坡應根據土木工程拓展署《Guide to Reinforced Fill Structure and Slope Design (Geoguide 6)》按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執行。 (8) 斜坡支擋結構構件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驗算應滿足《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13 的相關要求。 (9) 斜坡排水及坡面防護措施應按土木工程拓展署《斜坡岩土工程手冊》及各《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相關要求設計。 (10) 斜坡和擋土牆應按土木工程拓展署《斜坡維護指南》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及維護。 (11) 現有斜坡穩定性評價應根據不同設計工況採取相應的安全系數,應結合《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13表5.3與土木工程拓展署《斜坡岩土工程手冊》表5.4及《土木工程管理手冊》附錄4.25的要求按表2.4.4-3執行。 表 2.4.4-3 現有斜坡穩定性安全系數 <table><tr><td colspan="2">邊坡類型\安全等級</td><td>一級</td><td>二級</td><td>三級</td></tr><tr><td rowspan="2">現有斜坡</td><td>一般工況</td><td>1.20</td><td>1.10</td><td>1.05</td></tr><tr><td>地震工況</td><td>1.10</td><td>1.05</td><td>1.05</td></tr><tr><td colspan="5">備註:1、邊坡安全等級可僅按生命損失進行判定。2、一般工況應注意以下事項:a)一般工況應考慮十年重現期降雨量所導致的地下水文條件進行計算;b)這些安全系數僅適用於已經過嚴格的地質和岩土工程研究的邊坡(應包括對邊坡維護歷史、地下水記錄、降雨記錄以及任何斜坡監測記錄的全面審查),且該邊坡已穩定存在相當長的時間,並且荷載條件、地下水狀況及經修改的邊坡的基本形態與現有邊坡保持大致相同;c)本表所列的安全系數為建議的最小值。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應所涉及的生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風險,可能需要採用較高的安全系數;d)在修復或預防工程設計中採用反算分析方法,可假定現有邊坡在已知最不利的荷載及地下水條件下,其最小安全系數為1.0;e)對於已經失穩或受損的邊坡,應明確查明其失穩或受損的原因,並在修復工程的設計中予以考慮。</td></tr></table> (12) 斜坡鑒定與加固按照《建築邊坡工程鑒定與加固技術規範》GB 50843-2013 中相關要求並結合香港實際情況執行,其中锚杆等斜坡加固設計按土木工程拓展署《Guide to Soil Nail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Geoguide 7)》中相關要求執行,也可採用香港當地成熟、可靠、有效的加固方法對邊坡進行加固。 # 2.4.5 地基基础 (1) 地基基礎設計與施工應遵循《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11 相關規定,並結合香港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 情況對地基容許變形進行本地化調整。岩溶區(包括《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附表五所列地區編號2及4在內)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12號》中的指定地區範圍的基礎及構基的設計與施工則應遵循包括屋宇署《基礎作業守則2017年》、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06號》、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18及APP-61》、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1號、第12號、第26號、第53號》、《土力工程處報告第29號》及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務)技術通告第4/2004號在內等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 (2)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中所提及的邊坡、擋牆及基坑工程設計不適用於本文件,相關設計應遵循本文件第2.4.3及2.4.4條的規定。 (3) 地基基礎及椿基對斜坡的穩定性分析應遵循本文件第 2.4.4 條的規定。 (4) 在選擇地基處理方案時,應考慮上部結構、基礎和地基的共同作用,並結合香港地區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情況,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適用的地基處理方案。 (5) 椿側摩阻力可根據《建築椿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 中第 5.3 節的參數和公式進行計算,並經試椿驗證確認。椿基試驗應參照本文件的第 5 章。 (6) 地基基礎底面附加應力計算時,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豎向力的荷載組合應符合《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18的規定。 (7) 地基承載力特徵值可由載荷試驗或其他原位測試、公式計算,並結合工程實踐經驗等方法綜合確定;計算方法應符合《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11中第5章的規定。其中擬定承載力所採用的假定值參考屋宇署《基礎作業守則2017年》第2.2節中表2.1及表2.2的要求。 (8) 按《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11 計算地基變形時,地基內的應力分布,可採用各向同性均質線性變形體理論。 (9) 地基及基礎容許變形應遵循屋宇署《基礎作業守則 2017 年》第 2.3.2 條中相關要求,其中建築物的地基與基礎最大總沉降不應大於 $30\mathrm{mm}$ ,柱、相鄰豎向構件之間的差異沉降不應大於 1/500。基礎預估沉降與傾斜的可接受性需結合具體工況分析,因不同結構體系對基礎位移的允許值存在顯著差異。據此,應針對特定工程案例,綜合考量被支護結構的整體性、穩定性及使用功能要求,合理確定其基礎沉降與傾斜的允許控制值。如果預計會出現差異沉降,應準確或保守地進行評估,並檢查其對所支撑結構的影響,以確保其在強度和適用性方面是可接受的。 (10) 地基處理方案的設計、施工及質量檢驗應遵循《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 79-2012 中的相關規定。 (11) 椿選型與佈置及成椿工藝應遵循《建築椿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 中第3.3節及附錄A中表A.0.1椿型。 (12)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應遵循《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11 中表 3.0.1 的規定進行定級。椿基設計等級應遵循《建築椿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 中第 3.1.2 條規定建築類型進行定級。 (13) 單椿堅向承載力特徵值計算應遵循《建築椿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 中第 5.2.2 條規定。 (14) 椿基設計單椿堅向極限承載力應遵循《建築椿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 中第5.3節的參數和公式進行計算。 (15) 椿基水平承載力計算應符合《建築椿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 中第 5.7 節的規定。 (16) 椿基沉降計算應遵循《建築椿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 中第 5.5 節列舉的計算方法。 (17) 椿基構造應符合《建築椿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 中第 4.1 節及 4.2 節的規定。 # 2.4.6 地下水控制 (1) 地下水控制應按《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JGJ 111-2016 動行,並結合香港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情況及其他實際情況,根據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 1/2023 號》第 4.2、4.3、9.2 及 10.2 節和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PP-22》進行本地化調整。地下水水位量測方法、量測時間、孔隙水壓力量測等應符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場地勘察指南(岩土指南第二冊)》的規定。 (2) 降水的一般設計要求、降水方法、設計計算、系統布設、施工技術要求、驗收和運行維護可按照《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JGJ 111-2016 相關技術要求執行。 (3) 按照《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JGJ 111-2016,對沿海地區降水,應提出防止海水入侵、淡水資源遭受污染的措施。降水運行時間應滿足地下結構施工的要求,當存在抗浮要求時應延長降水運行工期,降水完成後應及時封井。 (4) 當基坑外地下水位下降,應進行地下水下降引起的地面沉降計算,必要時可採用數值分析方法預測。降水導致最終沉降量計算按照《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JGJ 111-2016 中第 5.3.9條和第 5.3.10 條執行,應考慮在海洋黏土和填海區域等軟土地區的沉降與時間關係。 (5) 當降水會對基坑周邊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對工程環境造成長期不利影響時,可採用隔水帷幕方法控制地下水。隔水帷幕的一般設計要求、帷幕選型、設計計算、施工技術要求、驗收和運行維護可按照《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GJ 111-2016 相關技術要求執行,其中涉及到袖閘管注漿可參考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第5.5節。 (6) 地下水控制工程應按照《建築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範》JGJ 111-2016 相關技術要求對地下水控制效果及影響進行監測,並結合香港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情況及其他實際情況,根據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刊物第1/2023號》第4.2、9.2及10.2節及《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54號》進行本地化調整。 (7) 本文件第2.4.3(7)條中所提到的就不同工況的變形,監測控制值、預警及響應機制亦在結合實際情況下適用於地下水控制。 # 2.5 高架結構 # 2.5.1 參考標準 高架結構須符合以下香港法例,並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香港法例 (1) 《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Q) (2) 《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 # 相關技術標準 (3) 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版)》 (4) 屋宇署《2013年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 (5) 屋宇署《預制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 2016 年》 (6) 屋宇署《2011年鋼結構作業守則》 (7) 屋宇署《2011年鋼結構作業守則 說明資料》 (8) 屋宇署《香港風力效應作業守則 2019 年》 (9) 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10) 環境保護署《隔音屏障設計指引》 (11) 《地鐵設計規範》GB50157-2013 (12) 《市域(郊)鐵路設計規範》TB 10624-2020 (13) 《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1-2021 (14) 《建築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範》GB 55002-2021 (15) 《鋼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6-2021 (16) 《混凝土結構通用規範》GB55008-2021 (17)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2012 (18) 《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2017 (19) 《建築鋼結構防火技術規範》GB 51249-2017 (20) 《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09-2014 (21)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T 50010-2010 (22)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T 50011-2010 (23) 《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 (24) 《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 50111-2006 (25) 《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設計荷載標準》CJJ/T 301-2020 (26) 《鐵路橋涵設計規範》TB 10002-2017 (27) 《鐵路橋涵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TB 10092-2017 (28) 《鐵路橋樑鋼結構設計規範》TB 10091-2017 (29) 《鐵路橋涵地基和基礎設計規範》TB 10093-2017 (30) 《城市軌道交通橋樑盆式支座》CJT 464-2014 (31) 《城市軌道交通橋樑球型鋼支座》CIT 482-2015 (32) 《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範》CJJ 69-95 (33) 《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範》TB 10005-2010 (34) 《聲屏障結構技術標準》GB/T 51335-2018 # 2.5.2 一般規定 (1) 就國家軌道交通橋樑標準,除無縫線路對橋樑要求和列車的相關荷載要求應遵循《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和《市域(郊)鐵路設計規範》TB 10624-2020 相關要求,其他均參考本文件第 2.5.1 節所有相關的鐵路橋樑設計規範。 (2) 應用國家鐵路標準設計香港鐵路橋樑時,應採用本地風荷載、汽車對橋墩的撞擊力和耐久性要求。 (3) 最高運行速度 $V \leqslant 100 \mathrm{~km} / \mathrm{h}$ 時, 高架結構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和《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設計荷載標準》CJJ/T 301-2020 的規定; 最高運行速度 $100 \mathrm{~km} / \mathrm{h}<\mathrm{V} \leqslant 160 \mathrm{~km} / \mathrm{h}$ 時, 高架結構應符合《市域(郊)鐵路設計規範》TB 10624-2020 的規定。 (4) 高架橋樑抗震設計與分析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09-2014 和《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 50111-2006 中有關高架結構的規定。高架車站結構抗震設計與分析應符合本文件第 2.7 節抗震設計要求。 # 2.5.3 高架橋樑設計 (1) 高架橋樑不可更換構件應按 100 年設計工作年限設計。 (2) 高架橋樑的設計作用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和《市域(郊)鐵路設計規範》TB 10624-2020 的規定,本文件第 2.2 節設計作用不適用於高架橋樑。 (3) 高架橋樑的材料要求應符合《鐵路橋涵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TB 10092-2017 的規定,本文件第 2.3 節工程材料不適用於高架橋樑。 (4) 《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和《市域(郊)鐵路設計規範》TB 10624-2020 中關於橋樑結構變形、變位的限值都是基於中國內地 車輛和軌道標準制定,如高架線採用的軌道和車輛與國家鐵路標準不一致,且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缺少規定時,橋樑結構變形、變位的限值需要通過研究車輛與橋樑之間振動耦合關係進行分析確定。 (5) 橘墩有可能受汽車撞擊時,應按《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範》GB 50688-2011 設防撞保護設施。當無法設置防護設施時,應計入汽車對橋墩的撞擊力。撞擊力的取值建議遵循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 版)》第 3.6.2.2.2 條的相關規定。 (6) 高架橋樑風荷載計算應符合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 (2013版)》相關規定。 (7) 聲屏障結構設計應符合《聲屏障結構技術標準》GB/T 51335-2018的規定,其中風荷載取值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版)》中執行。 # 2.5.4 高架及地面車站結構設計 (1) 高架車站及地面車站結構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規範》GB55033-2022第5.1.3條的規定。 (2) 出入口天橋豎向自振頻率不得小於 $3\mathrm{Hz}$ ,側向自振頻率不得小於 $1.5\mathrm{Hz}$ 。不滿足自振頻率要求的應符合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版)》第 3.7.3.3 條要求進行人致振動舒適度驗算,滿足舒適度要求。 (3) 銅結構應分別按屋宇署《2011年鉛結構作業守則》第12章和第5.5節進行耐火設計和耐久性設計。 (4) 混凝土懸臂結構構件的要求應符合屋宇署《2013年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第9.4節和《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68》的規定。 # 2.5.5 構造要求 (1) 高架結構耐久性要求應符合《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範》TB 10005-2010 的規定。高架結構於海水氯化物腐蝕環境下,裂縫寬度限值及混凝土保護層應按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版)》表5.2中關於海水氯化物腐蝕的環境取值。 # 2.6 地下結構 # 2.6.1 參考標準 地下結構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相關技術標準 (1) 屋宇署《2013年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 (2) 屋宇署《基礎作業守則 2017 年》 (3) 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4) 土木工程拓展署《岩洞工程指南(岩土指南第四册)》 (5) 屋宇署《2013年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 (6)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務)技術通告第15/2005號 (7)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1號》 (8)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技術指引第25號》 (9)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報告第249號》 (10) 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報告第 298 號》 (11) 《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1-2021 (12) 《混凝土結構通用規範》GB55008-2021 (13) 《混凝土結構設計標準》GB/T 50010-2010 (14)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 (15)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11 (16) 《盾構隧道工程設計標準》 GB/T 51438-2021 (17) 《盾構法隧道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446-2017 (18) 《鐵路隧道設計規範》TB 10003-2016 (19) 《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2019 (20)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術標準》JGJ 432-2018 (21) 《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安全保護技術規範》CJJ/T 202-2013 # 2.6.2 一般規定 (1) 地下結構設計以國家鐵路標準為基礎,並結合香港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情況優化調整,以確保安全性、合理性、經濟性的設計目標。 (2) 地下結構設計應以岩土工程勘察數據為依據,根據施工方法、結構或構件類型、使用條件及荷載特性等,選用與其特點相近的結構設計規範和設計方法,並應在工程實施階段結合施工監測進行設計。 (3) 本條地下結構針對單獨建設或緊鄰建設地下結構,對於與軌道交通結合建設建築的地下結構設計,除依據本文件第二章外,還應參考屋宇署相關標準,並採用整體包絡性計算分析。 (4) 明挖法結構襯砌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第11.5.3條的規定。 (5) 地下結構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規範》GB 55033-2022第5.1.3條的規定。 (6) 進行地下結構設計時,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55001-2021第2.2.1條的規定。 (7) 地下結構鋼筋混凝土構件裂縫寬度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混凝土結構設計標準》GB/T 50010-2010、《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的規定,根據環境類別選取裂縫限值寬度取值。 (8) 本文件第2.4.3(7)條中所提到的就不同工況的變形,監測控制值、預警及響應機制亦在結合實際情況下適用於地下結構工程的施工過程。 (9) 隧道及岩洞工程施工期間的地下水控制、最大漏水量及應用超前預注漿的條件應參考香港現時做法及過往案例執行。 (10) 混凝土懸臂結構構件按本文件第 2.5.4(4)條的規定執行。 # 2.6.3 明挖法結構 (1) 明挖法施工的結構視砌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第 11.5.3 條的規定;參與永久受力的支護結構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第 11.1.6 條的規定。 (2) 作用在地下結構上的土壓力,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50157-2013第11.2.2條的規定。 (3) 作用在地下結構上的水壓力,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50157-2013第11.2.3條的規定。單一牆或復合牆的支護結構外側、疊合牆的內襯牆應考慮兩側不均衡水壓、瞬時附加地下水荷載的影響。 (4) 明挖法施工的結構設計分析計算,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第 11.6.1、11.6.3 條的規定。 (5) 抗浮計算、抗浮治理可參照《建築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2019,但抗浮水位應符合屋宇署《基礎作業守則 2017 年》第 2.5.4 條的規定。抗浮安全系數在不考慮側摩阻力作用時,不應小於 1.1;在考慮側摩阻力作用時,不應小於 1.15。 # 2.6.4 蓋挖逆作法結構 (1) 逆作法設計應符合《建築工程逆作法技術標準》JGJ 432-2018 的規定。 # 2.6.5 確山法結構 (1) 確山法結構圍岩分級和結構設計應符合《鐵路隧道設計規範》TB 10003-2016 的規定。 (2) 對於排水型隧道,外水壓力應符合土木工程拓展署《岩洞工程指南 (岩土指南第四冊)》的規定。 # 2.6.6 盾構法結構 (1) 盾構機選型應結合地質條件、環境條件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後確認,其原則可遵循《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第 11.4.3 條的規定。 (2) 施工期間的盾構面壓力應符合《盾構法隧道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446-2017 的規定,並參考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包括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報告第249號》及《土力工程處報告第298號》作本地化調整。 (3) 盾構隧道斷面內淨空尺寸應滿足建築限界、使用功能、施工工藝等要求;管片構造應根據隧道類型、受力條件、盾構設備等要求進行比選,並滿足經濟性、可靠性、耐久性等要求;管片厚度應根據隧道直徑、埋深、地質條件、各工況荷載等情况確定。 (4) 盾構法結構設計與計算應符合《盾構隧道工程設計標準》GB/T 51438-2021的規定,對於岩層地層中的隧道,設計及荷載則應符合《鐵路隧道設計規範》TB 10003-2016的規定。 (5) 盾構法結構變形控制指標分施工階段、營運階段控制。施工階段控制指標可參考《盾構隧道工程設計標準》GB/T 51438-2021 執行, 營運階段控制指標參考《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安全保護技術規範》CJJ/T 202-2013 執行。 (6) 聯絡通道可遵循《盾構隧道工程設計標準》GB/T 51438-2021第13.2.2條的規定採用礦山法、盾構法或頂管法施工,當地質條件適宜時可考慮採用盾構法或頂管法。 # 2.6.7 頂管法結構 (1) 頂管法結構可用於出入口通道、轉乘通道、地下管線通道等車站和區間的附屬結構工程及區間隧道穿越工程。頂管法設計可參照《全斷面隧道掘進機矩形土壓平衡頂管機》GB/T 40122-2021、《矩形頂管工程技術規程》T/CECS 716-2020執行。 # 2.6.8 預製裝配式結構 (1) 預製裝配式結構適用於車站結構、區間、出入口通道、轉乘通道、風道等工程。 (2) 預製裝配式結構設計應統籌和協同設計、生產、運輸、施工拼裝、內部設備布局及安裝、建築裝修等全過程,加強建築、結構、設備、裝修等專業之間的配合,並應符合通用化、模組化、標準化、快速施工的基本原則。 (3) 根據車站和區間建築功能需求或結構埋置深度情況,明挖裝配式結構可採用矩形或拱形框架結構,其型式可為地下單層單跨或多層多跨箱型框架。 (4) 裝式襯砌結構可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襯砌開口部位可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裝配式內部結構可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或鋼結構。 (5) 預製裝配式結構的連接接頭應受力明確、構造可靠,滿足承載力、變形、防水性能和耐久性要求,並具有良好的施工性能,可採用柔性接頭或剛性接頭,連接工藝可選擇乾式連接或濕式連接,並應根 據裝配式結構的整體穩定性、受力特點、構件生產和運輸、吊運和拼裝工藝等要求,合理確定接頭的位置。 (6) 預製裝配式結構的受力分析應根據接頭結構的構造和力學行為特性,並結合構件生產、吊運、拼裝、回填等全過程結構體系的轉換,進行施工和使用期間各工況作用下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驗算接頭和結構體系的承載能力及變形,結構整體作用分析時應計及接頭實際剛度,根據實際受力狀況確定計算模型。 (7) 可結合裝配式結構型式及單個預製構件體重進行預製構件的輕量化設計,可選擇閉腔薄壁構件、肋板等多種輕量化形式。 (8) 明挖裝配式結構基坑內淨空尺度及支撑體系的設置應滿足預製構件吊裝工藝要求。 # 2.6.9 構造要求 (1) 現澆混凝土地下結構不宜設置變形縫; 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設置,應經監管部門審批。對於剛度變化等部分,應採用可靠結構措施滿足承載力、穩定性及耐久性要求。 (2) 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主體結構頂板、中樓板、底板及側牆受力主筋配筋率不應低於《混凝土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8-2021 的規定,分佈鋼配筋率不應低於《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第 11.4.3 條的規定。 # 2.7 抗震設計 # 2.7.1 參考標準 抗震設計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相關技術標準 (1) 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版)》 (2) 《建築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範》GB55002-2021 (3) 《地鐵設計規範》GB50157-2013 (4) 《建築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2010 (5) 《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09-2014 (6)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8 (7) 《地下結構抗震設計標準》GB/T 51336-2018 (8) 《混凝土結構設計標準》GB/T50010-2010 (9) 《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2015 (10) 《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2017 (11) 《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 50111-2006 # 2.7.2 一般規定 (1) 香港區域的鐵路結構應進行抗震設計,並應符合《建築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範》GB 55002-2021 的規定。 (2) 香港地區設防烈度應執行《建築抗震設計標準》GB/T 50011-2010附錄A.0.32中的規定,即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應執行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版)》第4.3節中的規定。 # 2.7.3 高架及地面車站結構 (1) 高架及地面車站結構抗震設計與分析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09-2014 及《建築抗震設計標準》GB/T 50011-2010 的規定。 # 2.7.4 隧道與地下車站結構 (1) 隧道與地下結構抗震設計與分析應符合《地下結構抗震設計標準》GB/T 51336-2018及《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09-2014的規定。 # 2.7.5 路基 (1) 路基結構抗震設計與分析應符合《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 50111-2006 的規定。 # 2.7.6 擔土牆結構 (1) 擔土牆結構抗震設計與分析應符合《地下結構抗震設計標準》GB/T 51336-2018 及《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09-2014 的規定。 # 2.8 耐久性設計 # 2.8.1 參考標準 耐久性設計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相關技術標準 (1) 屋宇署《2013年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 (2) 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3) 《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 (4) 《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2008 (5) 《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範》TB 10005-2010 # 2.8.2 一般規定 (1) 國家鐵路標準中耐久性設計標準與香港沿用的鐵路標準對於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核心內容一致,均給出不同環境類別、設計工作年限下混凝土材料、構造措施等具體要求。國家鐵路標準環境類別劃分適用於香港,同時結合香港獨特的沿海環境、耐火設計要求,對混凝土保護層厚度、裂縫控制部分進行了調整。 (2) 鋦結構的耐火設計和耐久性設計應符合本文件第 2.5.4(3)條的規定。 # 2.8.3 環境類別與耐久性設計 (1) 環境類別和環境作用等級應符合《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第3.2節、4.2節、5.2節、6.2節、7.2節的規定。 (2) 《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第3.2.5條要求,混凝土結構的耐久性設計尚應根據結構的實際使用條件,考慮高速流水、風沙以及車輪行駛對混凝土表面的沖刷、磨損等作用對耐久性的影響。磨損條件下耐久性設計應符合屋宇署《2013年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的規定。 (3) 《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第3.2.2條要求,當混凝土結構構件同時承受其他環境作用時,應按環境作用等級較高的有關要求進行耐久性設計。 (4) 不同環境作用下鋼筋主筋、箍筋和分佈筋,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滿足鋼筋防銹、耐火以及與混凝土之間黏結力傳遞的要求,且混凝土保護層厚度設計值不得小於鋼筋的公稱直徑,並應符合《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第3.4節、4.3節、5.3節、6.3節、7.3節的規定。對於有耐火極限要求的結構構件,應符合屋宇署《2013年混凝土結構作業守則》第4.3節耐火性保護層厚度的規定。 (5) 在荷載作用下配筋混凝土構件的表面裂縫限值寬度計算值不應超過《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表3.5.4中的限值。 (6) 混凝土材料的強度等級、水膠比和原材料組成應根據結構所處的環境類別、環境作用等級和結構設計工作年限確定,並應符合《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第3.4節、4.3節、5.3節、6.3節、7.3節及附錄B、D的規定。 (7) 對於氯化物環境中的重要配筋混凝土結構工程,設計時應提出混凝土的抗氯離子侵入性指標,應符合《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表6.3.6的規定。 (8) 電通量的測量要求應符合《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範》TB 10005-2010表5.4.2的規定。 # 2.9 工程防水 # 2.9.1 參考標準 工程防水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相關技術標準 (1)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 50108-2008 (2) 《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50345-2012 (3) 《種植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 155-2013 (4) 《彈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8 (5) 《塑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GB18243-2008 (6) 《改性瀝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GB 18967-2009 (7) 《自粘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GB 23441-2009 (8) 《濕鋪防水卷材》GB/T 35467-2017 (9) 《預鋪防水卷材》GB/T23457-2017 (10) 《熱塑性聚烯烴(TPO)防水卷材》GB 27789-2011 (11)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GB 12952-2011 (12)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GB 12953-2003 (13) 《高分子防水材料第1部分:片材》GB/T 18173.1-2012 (14) 《帶自粘層的防水卷材》GB/T 23260-2009 (15)《種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GB/T 35468-2017 (16) 《聚氨酯防水涂料》GB/T 19250-2013 (17) 《噴塗聚脲防水涂料》GB/T 23446-2009 (18)《單組分聚脲防水塗料》JC/T 2435-2018 (19)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GB/T 23445-2009 (20)《金屬屋面丙烯酸高彈防水塗料》JG/T 375-2012 (21) 《聚合物乳液建築防水塗料》JC/T 864-2023 (22) 《聚合物水泥防水漿料》JC/T 2090-2011 (23) 《水乳型瀝青防水塗料》JC/T 408-2005 (24) 《道橋用防水塗料》JC/T 975-2005 (25) 《路橘用水性瀝青基防水塗料》JT/T 535-2015 (26) 《非固化橡膠瀝青防水塗料》JC/T 2428-2017 (27) 《熱熔橡膠瀝青防水塗料》JC/T 2678-2022 (28) 《水泥基滲透結晶防水材料》GB 18445-2012 (29)《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8-2011 # 2.9.2 一般規定 (1) 地下工程防水設計應以結構自防水為主,以接縫防水為重點,並輔以外設防水層加強防水,防水設計原則按照《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執行。 (2)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級分為二級,防水分級和防水標準按照《地鐵設計規範》GB50157-2013的規定執行。 (3) 防水工程施工和驗收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以及《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 50108-2008 和《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8-2011 執行。 (4) 高架及地面車站的防水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 50345-2012、《種植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 155-2013 的規定。 # 2.9.3 地下結構防水 (1) 地下結構包括明挖法、蓋挖法、蓋挖逆作法車站,明挖法、盾構法、礦山法區間,防水設計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及《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 50108-2008 的規定,防水材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相關材料規範的規定。 (2) 地下結構的施工縫、變形縫、後澆帶、椿頭、穿牆管(盒)、埋設件、預留通道接頭、孔口等細部節點防水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50157-2013及《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50108-2008的規定。 # 3 建築規劃 # 3.1 參考標準 建築規劃須符合以下香港法例,並應參考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 # 香港法例 (1)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2) 《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 (3) 《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Q) (4) 《建築物(衛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I) (5)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 H) (6) 《消防條例》(第95章) (7) 《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B) (8) 《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 (9) 《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G) (10)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 (11)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12)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 相關技術標準 (14) 屋宇署《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 (15) 屋宇署《2011年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則》 (16) 屋宇署《建築物外部維修通道作業守則 2021》 (17) 屋宇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18) 屋宇署《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 (19) 屋宇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署《聯合作業備考》 (20) 規劃署《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21) 運輸署《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 (22) 屋宇署《2011年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建築工程守則》 (23) 機電工程署《升降機及自動梯設計及構造實務守則》 (24) 機電工程署《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 (25) 消防處《新鐵路基建設施消防安全規定制訂指引》 (26) 消防處《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與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 (27) 消防處通函 (28) 路政署《Guidance Notes on Design of Road Tunnel Structures and Tunnel Buildings to be Maintained by Highways Department》 (29) 路政署《道路及鐵路結構設計手冊(2013版)》 (30) 渠務署《雨水排放系統手冊》 (31) 渠務署《Practice Note No.2/2023 Guidelines on Flood Resilience》 (32) 環境保護署法定環保標準及指引、技術備忘錄 (33) 《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34)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規範》GB55033-2022 (35)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 (36) 《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51298-2018 (37)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38)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GB55031-2022 (39) 《建築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範》GB 55019-2021 (40) 《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2021 (41) 《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 55016-2021 (42)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T 50034-2024 (43)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 16899-2011 (44)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45)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2017 (46) 《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預測規範》GB/T 51150-2016 (47)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月台聲學要求和測量方法》GB/T 14227-2024 (48) 《城市軌道交通照明》GB/T 16275-2008 (49) 《城鎮內濁防治技術規範》GB 51222-2017 (50) 《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 55036-2022 (51) 《建築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 51410-2020 (5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2013 (53)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2014 (5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2017 (55)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370-2005 (56)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2005 (57) 《消防應急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 (58)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 (59) 《完整社區設施服務指南》GB/T 45581-2025 (60) 《城市軌道交通接駁設施技術要求》JT/T 1410-2022 (61) 《城市軌道沿線地區規劃設計導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 年 11 月) # 3.2 車站設計標準 # 3.2.1 一般規定 (1) 車站設計標準應以《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為基礎,並且應依據本地客流特徵、實際營運需求與香港法例及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2) 鐵路工程各階段設計,應將“通過環境設計防止罪案”核心原則融入系統設計與實施全過程。 (3) 車站的站廳、月台、出入口通道、樓梯、自動扶梯、自動售票機和自動檢票機等部位的通過能力,均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 第 9.1.3 條的規定,並須滿足本文件第 3.8 節關於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的要求。 # 3.2.2 乘客體驗 (1) 車站選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步道的最大輸送能力,應符合《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 16899-2011表H.1的規定;車站樓梯、通道、自動售票機和自動檢票機的最大通過能力,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表第9.3.14條的規定並須滿足本文件第3.8節關於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的要求。 (2) 車站公共區存在高差、站廳公共區至地面涉及不同樓層時,應設置垂直連接設施以滿足本文件第3.7節無障礙通行需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當車站公共區內高差超過 $2 \mathrm{~m}$ 时,應設置上、下行自動扶梯,受條件限制時,應設置樓梯及無障礙通行設施; (b) 當車站站廳公共區與地面之間的高差不超過 $2 \mathrm{~m}$ 时, 出入口可設置樓梯; (c) 當車站站廳公共區與地面之間的高差在 $2 \mathrm{~m}$ 至 $6 \mathrm{~m}$ 之間時,出入口宜設置上、下行自動扶梯及樓梯;受條件限制時,應設置上行自動扶梯及樓梯; (d) 當車站站廳公共區與地面之間的高差超過 $6 \mathrm{~m}$ 时, 出入口應設置上、下行自動扶梯; (e) 當月台至站廳及站廳至地面上、下行均採用自動扶梯時,應加設人行樓梯或備用自動扶梯。 (3) 車站自動步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當乘客通道走行長度超過 $200\mathrm{m}$ 時,應設置自動步道; (b) 自動步道長度宜在 $25 \mathrm{~m}$ 至 $50 \mathrm{~m}$ 之間, 最大長度不應超過 $60 \mathrm{~m}$ ,且不應橫跨超過兩個防煙分區; (c) 當自動步道兩端存在通行方向改變,或對乘客通行造成阻礙時,其出入口前方淨距應不小於 $8\mathrm{m}$ ; (d) 同向運行的自動步道之間淨距應不小於 $8 \mathrm{~m}$ , 反向運行的應不小於 $10 \mathrm{~m}$ 。 (4) 車站公共區乘客使用的樓梯設置應滿足下列規定: (a) 踏步寬度宜為 $285 \mathrm{~mm}$ 至 $340 \mathrm{~mm}$ , 踏步高度宜為 $150 \mathrm{~mm}$ 至 $165 \mathrm{~mm}$ ; (b) 樓梯單獨設置時,宜採用 $26^{\circ}34'$ 倾角;與自動扶梯並列設置時,宜採用 $30^{\circ}$ 倾角。 (5) 月台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正常營運狀態:月台寬度應通過以下方式確定:將高峰分鐘候車(上車)乘客數量,乘以每人 $0.5\mathrm{m}^2$ 的候車面積及發車間隔(單位:min),再除以月台計算長度,再加上沿月台一側設置寬度為 $0.75\mathrm{m}$ 的通道。其中月台計算長度為月台屏蔽門兩側的端門之間的長度。 (b) 延誤營運狀態:月台寬度還應滿足延誤營運場景的需求。該場景下,月台寬度應按延誤 $6\mathrm{min}$ 時的高峰分鐘候車(上車)乘客數量計算確定,每人佔用的候車面積按 $0.3\mathrm{m}^2$ 假設。對於島式月台,計算月台寬度時應排除月台上柱子、隔牆、樓梯、電梯、座椅等固定物的佔用面積;以及島式月台兩月台邊界之間的流通區域面積,具體包括垂直電梯門前進深 $2.4\mathrm{m}$ 、與電梯同寬的區域,以及扶梯前方進深 $11\mathrm{m}$ 、與扶梯同寬的區域。 (c) 列車清客狀態:當列車在車站退出營運並進行清客時,月台寬度還應滿足該場景的需求。此時月台寬度應按列車滿員載客量與高峰分鐘候車乘客數量之和計算確定(排除上述佔用及流通區域),每人佔用的候車面積按 $0.3\mathrm{m}^2$ 假設。本場景不適用於終點站。 (d) 對於採用島式月台布置的終點站(即設有兩個供乘客上車的月台),在延誤營運或列車清客場下,可將兩個月台的總寬度(排除上述中央流通區域)計入候車乘客的佔用面積計算。 (e) 除上述規定外,月台最小寬度應滿足以下要求:從月台屏蔽門固定面板內側表面到牆面裝飾面的距離不小於 $3\mathrm{m}$ ;月台屏蔽門到任何孤立障礙物(如立柱)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 $2.5\mathrm{m}$ (孤立障礙物的長度不應超過 $2\mathrm{m}$ )。月台長度應根據列車車輛長度確定。 (f) 沿月台邊緣應分別預留供安裝站台屏蔽門的區域,該區域不計入月台寬度。 (g) 採用直流牽引供電系統時,站台屏蔽門/自動站台屏蔽門前方(已安裝該設施時)或沿月台邊緣的 $2\mathrm{m}$ 寬月台地面區域,應採用指定絕緣地面材料與月台結構實現電氣絕緣。該月台絕緣區域內不得設置任何貫穿孔或地面開口。 (6) 車站設計應進行電腦建模類比,按表3.2.2規定對車站不同區域/設施的服務水準進行覆核核驗。對於不符合表3.2.2規定的,應採取有效的緩解擁堵措施。 表 3.2.2 車站區域/設施服務水準表 <table><tr><td>區域/設施</td><td colspan="2">計量/計算指標 (客流均應乘以1.2的不均衡係數)</td><td>期望值</td><td>可容忍值</td><td>不可容忍值</td></tr><tr><td>月台正常服務</td><td colspan="2">高峰期人均佔用面積</td><td>>0.7m²/人</td><td>0.3-0.7 m²/人</td><td><0.3 m²/人</td></tr><tr><td>月台延遲服務</td><td colspan="2">高峰期人均佔用面積</td><td>>0.5 m²/人</td><td>0.3-0.5 m²/人</td><td><0.3 m²/人</td></tr><tr><td>站廳</td><td colspan="2">高峰期人均佔用面積</td><td>>1.39 m²/人</td><td>0.93-1.39 m²/人</td><td><0.93 m²/人</td></tr><tr><td rowspan="3">站廳及 出入口扶梯</td><td>發車間隔<3min</td><td rowspan="6">高峰期 平均等候時間</td><td>無等待</td><td>0-15s</td><td>超過15s</td></tr><tr><td>發車間隔3-5min</td><td>無等待</td><td>0-22.5s</td><td>超過22.5s</td></tr><tr><td>發車間隔>5min</td><td>無等待</td><td>0-30s</td><td>超過30s</td></tr><tr><td rowspan="3">在月台層扶梯</td><td>發車間隔<3min</td><td>無等待</td><td>0-30s</td><td>超過30s</td></tr><tr><td>發車間隔3-5min</td><td>無等待</td><td>0-45s</td><td>超過45s</td></tr><tr><td>發車間隔>5min</td><td>無等待</td><td>0-60s</td><td>超過60s</td></tr><tr><td rowspan="3">自動檢票機</td><td>發車間隔<3min</td><td rowspan="3">高峰期 平均等候時間</td><td>無等待</td><td>0-10s</td><td>超過10s</td></tr><tr><td>發車間隔3-5min</td><td>無等待</td><td>0-15s</td><td>超過15s</td></tr><tr><td>發車間隔>5min</td><td>無等待</td><td>0-20s</td><td>超過20s</td></tr><tr><td>自動售票機</td><td colspan="2">高峰期平均等候時間</td><td>無等待</td><td>0-30s</td><td>超過30s</td></tr><tr><td>電梯 (僅出入口)</td><td colspan="2">高峰期平均等候時間</td><td>無等待</td><td>0-30s</td><td>超過30s</td></tr><tr><td>由車站入口 至月台層 旅程時間</td><td rowspan="2" colspan="2">平均行程時間</td><td>0-3 min</td><td>3-6 min</td><td>大於6min</td></tr><tr><td>轉乘旅程時間</td><td>0-3 min</td><td>3-6 min</td><td>大於6min</td></tr></table> # 3.2.3 各部位尺寸要求 (1) 站廳層、月台層、通道等部位及公共樓梯的淨空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站廳層、月台層、通道:地面裝飾層面至吊頂底面的最小高度不應小於 $3\mathrm{m}$ ;地面裝飾層面至上方障礙物(包括標識、乘客信息顯示幕、樓梯平台等)底面的最小高度不應小於 $2.36\mathrm{m}$ 。 (b) 公共樓梯:垂直淨空從踏步地面裝飾層面起算,最小高度不應小於 $2.7 \mathrm{~m}$ ;從踏步地面裝飾層面標高起算,至上方障礙物(包括標識、乘客信息顯示幕、樓梯平台等)底面的最小高度不應小於 $2.36 \mathrm{~m}$ 。 (c) 自動扶梯梯級上方、自動人行道路板或輸送帶上方的最小淨空高度(包括末端區域及各處無障礙區域)應符合機電工程署《升降機及自動梯設計及構造實務守則》不小於 $2.3\mathrm{m}$ 的要求。 # 3.2.4 室內環境標準 (1) 列車進、出站時月台區域雜訊等效連續 A 計權聲壓級容許限值應為 75-80dB (A)。 (2) 車站室內照明設計標準應滿足表 3.2.4 中規定。 表 3.2.4 車站室內照明標準值 <table><tr><td rowspan="2" colspan="2">場所</td><td rowspan="2">參考平面 及其高度</td><td colspan="2">照度標準值/1x</td></tr><tr><td>正常</td><td>應急疏散</td></tr><tr><td rowspan="2">月台</td><td>大面</td><td>地面</td><td>150</td><td>10</td></tr><tr><td>邊緣</td><td>地面</td><td>200</td><td>10</td></tr><tr><td colspan="2">站廳</td><td>地面</td><td>180</td><td>10</td></tr><tr><td colspan="2">公共樓梯</td><td>地面</td><td>200</td><td>10</td></tr><tr><td rowspan="2">扶梯</td><td>大面</td><td>地面</td><td>150</td><td>10</td></tr><tr><td>進出部位</td><td>地面</td><td>250</td><td>10</td></tr><tr><td colspan="2">公共通道和出入口</td><td>地面</td><td>180</td><td>10</td></tr><tr><td colspan="2">公共衛生間</td><td>地面</td><td>150</td><td>10</td></tr></table> 註:本表未作規定的照度標準值見本文件第4.7.8節動力與照明。 (3) 列車車廂及鐵路設施室內區域的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應符合《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 55016-2021 第 5.1.2 條的規定,且參照該條款表 5.1.2 中 II 類民用建築工程的要求執行;其中甲醛濃度限值應調整為 $\leqslant 0.03\mathrm{mg/m}^3$ 。該類區域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檢測與驗收方式,應參照《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 55016-2021 的相關規定執行。 # 3.3 車站總體布局 # 3.3.1 一般規定 (1) 車站總體布局規劃,應以規劃署《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及其他相關香港標準為核心依據,規劃完善的步行系統與潛在單車網絡,並配套建設停車、標識等相關設施;同時需結合國家鐵路標準要求,針對本地營運需求與環境特徵作出適應性調整,並針對總體布局整體統籌、行人環境規劃、設施功能協同等關鍵要素,提出專項細化設計要求。 (2) 車站總體設計應融入“通過環境設計防止罪案”核心原則,基於城市交通協調發展需求,開展車站布局規劃、車站交通接駁設施布局規劃、車站周邊道路交通設計等專項設計;通過專項設計落實車站各類接駁轉乘設施,優化車站出入口布局,完善車站周邊行人環境規劃。專項設計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 車站位置確定及服務範圍劃定; (b) 出入口及地下站風亭的選址,以及與道路界線的位置關係; (c) 行人系統(設多層行人出入口及接駁,如天橋、地下通道、過路處、有蓋行人道等設施); (d) 巴士站、的士站、停車轉乘設施、單車停放處、電動可移動工具停放處及寄存櫃等設施; (e) 無障礙通行路線設計; (f) 應急疏散與響應設計,需明確逃生途徑、人員進出路徑、緊急出口位置,應急設備擺放位置,疏散通道標識設置,以及緊急車輛(包括消防車、工程車)停放位置; (g) 車站與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空間關係,高架站結構墩柱與道路的協調配合,以及與路口區劃的對應關係。 (3) 車站設計應結合城市空間形態、人口分布特徵、居民出行規律等因素,開展與站點區域中長期發展目標相適配的專項設計,以落實車站站位的合理性專項設計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 車站周邊人口規模與就業分布密度的分析; (b) 公共服務設施的功能類型與豐富度評估(包括教育、醫療、商業、文化等設施); (c) 車站附屬設施(包括商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設備輔助用房等)的結建率測算; (d) 車站 $500 \mathrm{~m}$ 步行範圍內軌道出行比例的預測與中長期目標值設定。 # 3.3.2 總圖佈置原則 (1) 車站選址規劃中,應將公共活動樞紐、產生及吸引人流的主要設施,布局於車站毗鄰區域或 $500\mathrm{m}$ 步行半徑範圍內;同時應將高密度居住建築、就業集中區及其他關聯土地用途,布局於車站周邊。預計有顯著人流步行至車站的實際距離大於 $1000\mathrm{m}$ 時,應規劃設置自動行人道、接駁巴士停靠點等多種輔助接駁設施。 (2) 車站設計階段,應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及產生、吸引人流的主要設施,實現便捷銜接;需配套提供行人幹路及專用行人通道(例如有蓋行人道、天橋及行人隧道系統)並在合適情況提供園景平台和公共休憩用地,以形成完善的行人網絡,提升步行環境品質。具備條件時,宜在大型公共建築、綜合建設住宅項目等發展用地範圍內,配套設置行人網絡及連接車站與其他交通樞紐的專用行人通道。車站的步行系統設計應符合規劃署《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八章內部運輸設施第5節行人環境規劃)中的相關步行規劃要求。 (3) 車站月台形式選擇應符合《地鐵設計規範》GB 50157-2013第9.2.1條的規定。在線路條件、地形條件允許時,應優先選用島式月台;條件受限的車站,可選用側式月台或其他類型月台。各車站宜結合線路走向設置為直線型車站;困難條件下,可結合線路制式標準,選用曲線半徑符合要求的曲線型車站,且應經監管部門審批後方可選用。 (4) 車站布局設計應降低對易受噪聲影響區域的干擾,應在車站與易受噪聲影響區域之間預留適當分隔距離,並設置隔聲屏障、吸音裝置等噪聲控制措施。車站營運產生的噪聲音量及其他環境影響,須符合香港相關環保法例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 # 3.3.3 交通接駁 (1) 車站周邊土地規劃階段,應以車站為核心,按需要配置合適的運輸設施,包括公共交通接駁設施、車輛臨時停靠點、停車轉乘設施、單車停放處、電動可移動工具停放處及寄存櫃等,規劃完整出行鏈。 (2) 車站運輸交匯設施(包括車輛臨時停靠點、停車轉乘設施等)的布局方案與建設規模,應以交通影響評估結果為依據,確保配合區域交通承載能力;位於繁忙市區範圍以外且臨近主要交通幹線(如鐵路、快速公路)的車站,應增設停車轉乘設施與車輛臨時停靠點。 (3) 車站應優化出入口選址及朝向,最大限度縮短行人步行繞路距離;配套單車道的車站,按需要設置單車專用停車區域及電動可移動工具停放處及寄存櫃,其停放數量及布局尺寸應符合規劃署《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八章的有關規定以及運輸署的最新要求。 (4) 車站交通接駁設施宜按照行人接駝設施、單車設施、巴士和公共交通接駝設施、的士和其他機動車的臨時停車處、其他機動車停車處的優先順序進行設計。車站交通接駝設施組成及接駝距離宜符合表3.3.3的規定。 表 3.3.3 車站交通接駁設施組成及接駁距離 <table><tr><td>交通接駁設施</td><td>接駁設施內容</td><td>設置要求</td><td>與車站出入口轉乘距離 (步行距離)</td></tr><tr><td rowspan="2">行人接駁設施</td><td>車站出入口行人空間</td><td>應設置</td><t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