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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税务评论:经合组织《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总结
核心内容
经合组织(OECD)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了最终版《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作为BEPS项目第4项和第8-10项行动计划的一部分,该指南旨在为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提供更清晰的指引,特别是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涉及“准确描述分析”的章节。
该指南首次将金融交易转让定价的指引纳入《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的第十章,并在第一章中增加新的内容。指南涵盖了从金融交易的准确描述到定价方法、财资职能、担保交易及自保险公司等多方面内容,为跨国企业集团的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提供了系统性的指导。
主要观点
1. 金融交易的准确描述分析
- 关键因素:需分析交易的合同条款、功能、资产、风险及经济环境,以确定其是债权、股权还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形式。
- 区分标准:参考指标包括是否存在固定还款日期、是否支付利息、是否有担保、是否存在财务限制条款等。
- 特殊考虑:当贷款方和借款方为关联方时,需考虑破产法中的求偿优先级及隐性支持的影响。
2. 转让定价方法与独立交易原则
- 适用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资金成本法、信用违约掉期、经济模型、收益(差额)法、成本法、预期损失评估法、资本支持法及精算分析法。
- 独立交易原则:指南强调需结合可比交易条件及交易双方的实际可行选择,以确保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财资职能的转让定价
- 服务性质:财资职能通常被视为支持性服务,其定价需考虑集团整体的融资政策及成员间的功能差异。
- 定价考量:包括集团信用评级、借款方的信用风险、隐性支持的影响等。
4. 资金池的定价与补偿
- 资金池功能:通过集中管理现金,提升集团资金效率。
- 定价方式:两种主要方式:调整存款和借款方利率、将资金池收益分配给存款方而非借款方。
- 担保费用问题:若担保方无法控制资金池安排,担保费用通常不应支付,其支持应视为资本性投入。
5. 对冲交易的处理
- 集中化财资职能:当财资职能安排运营公司签订对冲合同时,应视为对运营公司的服务,据此定价。
- 复杂情况:若对冲头寸在单一实体内不匹配,可能引发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
6. 担保交易的定价
- 担保类型:区分显性担保与隐性担保。
- 定价方法:包括CUP、收益法、成本法、预期损失评估法和资本支持法。
- 隐性支持影响:若借款方无法获得独立信用支持,则担保费用不应支付。
7. 自保险公司定价
- 判断标准:自保险公司需具备风险分散和共担能力,并对集团整体产生实质性经济影响。
- 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精算分析法及承保利润与投资收益结合法。
- 控制职能:若自保险公司未实际承担控制职能,则应将风险与收益分配给实际承担风险的实体。
关键信息
- 无风险回报率与风险调整回报率:当出资方无法控制金融资产的风险时,其收益应不超过无风险回报率;若能控制风险,则可获得风险调整后的回报率。
- 参考利率:可使用政府债券利率、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利率掉期等作为无风险回报率的参考。
- 可比性调整:需考虑交易的经济环境、合同条款、财务指标及市场条件等。
对中国金融交易转让定价实践的启示
- 法规现状:中国现行转让定价法规较为通用,对金融交易缺乏具体方法指引,增加了合规难度。
- 指南适用:OECD指南为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提供了更多分析工具,有助于企业合规及税务机关监管。
- 企业建议:
- 详细了解金融交易的功能和风险承担;
- 运用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准备支持性文档;
- 审查现有关联金融交易,识别税务风险并进行适当调整。
总结
OECD《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为跨国企业集团的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提供了全面且详细的指引,涵盖准确描述分析、定价方法、财资职能、资金池、对冲、担保及自保险公司等多个方面。该指南强调了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并提出了多种适用于金融交易的定价方法,有助于提升金融交易的合规性和税务透明度。对于中国而言,指南的发布为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实践提供了参考,但也提示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工具和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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