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9-KPMG_China-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_消费税退税政策发生调整_9页_754kb
报告摘要
进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调整(39号文件)
背景
- 目的:对1994年以来分散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并降低企业税负、简化申报。
- 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2]3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4号公告。
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 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化
(一)调整出口范围
- 补充范围:原适用出口征税的货物改为出口免税或退税。
- 扩大范围: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入出口退税凭证,允许外贸企业进口复出口的货物(非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申请退税。
(二)扩大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 适用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将外购货物视同自产:
- 无骗税、虚开发票记录;
- 为一般纳税人;
- 连续经营2年以上;
- 纳税信用A级;
- 上年度销售额超5亿元;
- 外购货物与本企业自产相关。
(三)调整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 对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出口退税,统一按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采购材料和费用一并处理。
(四)其他调整
- 航空食品出口退税范围扩大至国内航班。
- 增值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最长可达470天(从出口之日起算)。
2. 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变化
(一)适用范围扩大
- 针对未按时申报或未补齐凭证的出口货物,改为实行出口免税政策(此前为征税)。
- 实行
出口免税申报制,未申报需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二)新增政策类别
- 免税出口货物可选择放弃免税实行征税,且禁止短期内变动(36个月内不可变更)。
- 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的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 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实行出口免税。
3. 增值税出口征税政策变化
(一)调整进料加工复出口计算方法
- 增值税征税计税依据恢复按适用税率计算,不再区分进口料件免税性。
(二)加强反骗税措施
- 对超80%为黄金、铂金等高价原料的出口货物,采取原料出口免税、征税或5%退税制。
4. 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变化
- 政策保持总体稳定,未发生重大调整。
主要挑战与政策观察
(一)操作难点
- 视同自产认定复杂:需确认减免原材料类型及分摊核算方法。
- 出口免税申报要求高:未申报需按内销计税,企业需按时履行免税申报义务。
(二)毕马威观察
- 39号及相关公告统一归类简化出口政策,但在预退税审核、退税基础定义等环节存在适用性缺口。
- 预计后续将有配套指引明确争议点,或推动双轨制退回单一退税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
- 税务机关对新型贸易方式和反骗税手段持续关注。
执行时间
- 除一般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外,
- 未按规定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政策追溯至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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