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KPMG_China-_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_审议通过_中国增值税迈入新阶段_5页_238kb
报告摘要
增值税法主要变化总结
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
主要变化
第四条:应税交易定义
- 定义强调“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与国际增值税指引消费地原则一致
- 实操疑难点:如何界定“在境内消费”仍待《实施条例》明确
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缩减
- 删除兜底条款,仅正列举五种情形:代销、跨县机构移送货物、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等
- 待明确事项:“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的判断标准
第六条:不征税项目优化
- 仅正列举雇主服务、国家指令服务、保险赔付等三类情形
- 变化点:员工福利服务、资产重组转让、存款利息等处理方式可能调整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计税与征收率
- 删除二审稿中“简易计税可由国务院规定”的条款
- 删除5%征收率,3%简易征收率仍适用于特定情形
- 混合销售判定标准从“同一销售行为”改为按主业对应税率判断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进项税额与销售额
- 删除二审稿“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前提,简化进项税定义
- 销售额的差额计算规则仍存疑,执行依据需依赖《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销售额核定
- 删除公式法,改为参照行业税负、合理费用、物料投入等四类方法
- 税务机关有权灵活选择核定方式
第二十一条:期末留抵退税
- 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现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保留纳税人选择权
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进项税调整
- 贷款服务从不可抵扣项中剔除,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 餐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抵扣需区分业务用途
税收优惠与纳税期限
- 税收优惠保留三类免征项目,其他保留型专项优惠仍待明确
- 纳税期限由原十种缩减为三类,进口货物纳税义务需与关税法衔接
《增值税法》总体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与税负水平,某些征管机制将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化。建议企业提前评估可能影响并及时关注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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