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RTS-2015-05-RTS-on-MREL-Criteria_50页_663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关于确定最低自有资金和可接受负债要求的技术标准草案
核心内容
EBA(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的《EBA最终草案监管技术标准》旨在为《银行恢复与处置指令》(BRRD)中最低自有资金和可接受负债要求(MREL)的设定提供具体指导。该标准草案明确了MREL的六项核心评估标准,以确保银行在面临危机时能够有序地被恢复或处置,而不依赖公共资金。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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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EL的设定目标
MREL要求银行在任何时候都具备足够的自有资金和可接受负债,以吸收损失并支持资本补充,从而避免银行破产时对纳税人造成负担,减少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
MREL的适用范围
MREL适用于所有银行和投资机构,包括非全球系统重要银行(G-SIBs),以确保不同国家的银行在相似风险和可处置性条件下面临相似的要求。 -
MREL与监管资本要求的关系
MREL的设定应与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包括CRR/CRD IV下的资本缓冲)相协调。监管机构应参考资本要求和缓冲,以确定损失吸收能力的最低水平。 -
MREL与风险评估的结合
监管机构需考虑银行的风险状况、业务模式、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并在设定MREL时与监管机构的判断保持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估。 -
MREL与金融稳定的关系
对于系统重要银行,MREL需确保其在处置失败时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并应考虑是否需要额外资金来源来支持处置计划。 -
MREL的过渡性安排
监管机构应为银行设定每12个月的MREL计划,并在过渡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关键信息
1. MREL的六项核心标准
- 可处置性与资本充足性:确保银行在处置过程中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可接受负债以吸收损失和实现资本补充。
- 排除负债的影响:如果某些负债被排除在损失吸收或资本补充之外,MREL应相应提高,以避免对其他负债持有者造成不公平待遇。
- 存款保障方案的贡献:监管机构应考虑存款保障方案(DGS)在处置中的潜在贡献,但不得超过其在破产情况下的损失承担比例。
- 机构规模与风险状况:监管机构需评估银行的规模、业务模式、融资方式及风险状况,以确保MREL的设定与监管资本要求一致。
- 金融稳定风险:对于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机构,MREL需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吸收能力,以避免处置失败对整体金融系统的影响。
- 过渡期安排:监管机构应为银行设定过渡期内的MREL计划,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2. 与FSB建议的对比
- 资本缓冲要求:FSB建议将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设定为监管资本的16%-20%,而BRRD不设定统一最低要求,但鼓励监管机构设定符合FSB标准的MREL。
- 负债工具的可接受性:FSB对可接受负债工具有特定要求(如可转债、次级债),而BRRD中这些标准由监管机构设定,不在本技术标准范围内。
- 实施时间:FSB建议在2019年1月后实施TLAC,而BRRD要求从2016年1月起实施MREL。
- 计算基数:FSB的TLAC要求基于风险加权资产(RWA)或杠杆率敞口,而MREL要求基于银行的总负债和自有资金。
- 其他差异:FSB建议的TLAC还包括对持有TLAC工具的审慎处理及非资本工具的最低比例要求,而本技术标准未涵盖这些内容。
3. 举例说明
- 银行A:可清算,MREL为3.7%(基于总负债和自有资金)。
- 银行B:需部分资本补充,MREL为5.5%。
- 银行C:系统重要,需更高MREL(10.8%)以确保资本充足和可处置性。
结构与实施
-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和投资机构,包括非G-SIBs。
- 实施方式:监管机构应与监督机构合作,确保MREL设定的合理性与一致性。
- 评估方法:MREL需基于银行的资本要求、风险状况、业务模式及系统重要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并考虑存款保障方案的潜在贡献。
- 过渡期安排:MREL应设定为每12个月的计划水平,允许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总体目标
通过设定统一的MREL标准,确保银行在危机时能够有序恢复和处置,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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