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2-光大证券-_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_点评_监管标准趋于统一_3页_296kb
报告摘要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政策总结
核心内容
2021年6月11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定义、投资范围、集中度限制、流动性、杠杆水平、久期管理、估值方法及过渡期安排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提升监管一致性,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主要观点
- 监管标准趋于统一:20号文与2019年底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仅在部分细节上作出调整,体现了监管层对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的统一化趋势。
- 监管范围扩大:首次将理财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防止监管套利。
- 投资集中度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对单一机构的投资比例限制,与货币基金监管标准一致,增强了市场公平性。
- 放宽低评级资产交易要求:允许投资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存款与存单,但需董事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过渡期安排合理:过渡期自通知实施日起至2022年底,给予市场充足时间调整,减少对机构业务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 流动性与杠杆控制: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以保障产品稳健运行。
关键信息
1. 产品定义
- 现金管理类产品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且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产品。
2. 投资范围
- 可投资产:包括现金、1年以内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97天以内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 允许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但需按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满足剩余期限、评级等要求。
- 禁投资产:股票、可转债、可交换债、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
3. 投资集中度
-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10%。
- 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一机构不得超过2%。
-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比例不得超过30%。
- 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不得超过20%。
- 全部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4. 流动性与杠杆
- 持有不低于5%的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 持有不低于10%的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 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及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10%。
- 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特殊情况除外。
5. 久期管理
- 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6. 估值方法
- 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需结合影子定价进行公允性评估。
7. 过渡期安排
- 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新发行产品需符合新规,存量产品需按“新老划断”原则整改。
风险提示
- 不理性的市场预期可能引发快速波动。
- 估值方法及模型存在局限性,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预期价格交易。
附注
-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 报告内容基于合法合规信息,不构成投资建议。
- 报告版权归属光大证券,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传播。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