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Guidelines-on-Liquidity-Buffers_Feedback-document_22页_291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对《流动性缓冲与生存期咨询文件》(CP28)的公众意见反馈
核心内容概述
CEBS于2009年7月发布了一份关于流动性缓冲与生存期的咨询文件(CP28),并截止至2009年10月31日接受公众意见。在咨询期间,CEBS还于2009年9月22日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共收到11条反馈意见,其中一条要求保持评论内容商业机密,其余10条已发布在CEBS网站上。该文件总结了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并说明了CEBS对这些意见的分析及相应修改。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公众反馈总体态度
- 大部分反馈是正面和支持性的,认可CEBS采用基于原则的指导方式,适用于银行业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类型。
- 反馈强调了原则性方法需要监管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对话与互动,以确保对机构活动和风险水平的全面理解。
2. 关于比例性原则
- 公众普遍支持CEBS对比例性原则的承诺,认为该原则对小型银行和大型银行均有重要意义,有助于避免过度监管。
3. 关于压力测试
- 公众对压力测试的类型和假设提出了多种意见,包括:
- 压力测试场景应考虑不同市场条件下的互动关系,而非简单叠加。
- 需要更详细的定义来区分“批发融资”。
- 部分意见认为,压力测试应考虑市场特定情况,如零售存款的稳定性问题。
- 建议监管机构在市场特定压力测试中统一理解,以防止竞争扭曲。
4. 关于生存期(Survival Period)
- 存在关于生存期长度的分歧,部分意见支持仅设置一个月的生存期,而另一部分认为应设置一周和一个月两个阶段。
- CEBS认为,设置短期生存期(一周和一个月)是必要的,以确保银行在短期内具备足够的流动性缓冲能力,同时指出长期生存期的设定需考虑经济影响和成本。
- CEBS同意“生存期”应被理解为“保险”机制,而非仅限于生存,银行仍需结合整体流动性政策进行管理。
5. 关于流动性缓冲的构成
- 多数意见认为,流动性缓冲资产的定义不应过于狭窄,应以中央银行可接受的资产为关键标准。
- 部分意见认为,仅限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会扭曲债券市场,增加银行成本,影响其贷款能力。
- CEBS认为,缓冲资产应具备在压力条件下可变现的特性,但不应完全依赖中央银行的可接受性作为唯一标准。
6. 关于资产的市场流动性
- 公众关注如何建立客观标准来判断资产是否具有高度市场流动性。
- CEBS同意应更详细地定义“高度流动性资产”,并强调这些资产应能通过直接或三方回购方式出售或变现,以及在中央银行的正常市场操作中进行交易。
7. 关于跨境银行与流动性管理
- 有意见指出,跨境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可能受到监管协调不足的影响,呼吁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以促进流动性在集团内部的自由流动。
CEBS的回应与修改
- 原则性指导:CEBS的指南为原则性指导,而非具体监管要求,因此不设定量化参数。
- 新增解释:在指南引言中新增了对短期流动性缓冲目的和其在整体流动性管理中的角色的解释。
- 修改压力测试假设:明确了压力测试场景组合不应简单相加,应考虑互动因素,并强调机构应根据其流动性风险策略和市场行为数据自行决定压力测试的严重程度。
- 删除模糊条款:删除了关于生存期的第44条,以避免误解。
- 细化资产定义:在指南中更详细地阐述了“高度流动性资产”的标准,并在附件2中提供额外指导。
- 强调自给自足:银行应主要依赖自身的流动性管理,而非过度依赖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
结论
CEBS在CP28的公众意见反馈基础上,对指南进行了适当的修订和补充,以增强其清晰度和适用性。指南保留了基于原则的流动性管理框架,同时加强了对压力测试、生存期和流动性缓冲构成的说明,以确保其与银行实际操作和监管目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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